Contract
国华人寿[2016]定期寿险 031 号
国华附加小额信贷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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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小.额.信.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保险合同构成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2 投保范围 | 6.2 | 效力终止 |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6.3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4 | 年龄错误 |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 6.5 | 合同内容变更 |
2.2 基本保险金额 | 6.6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2.3 保险责任 | 6.7 | 联系方式变更 |
2.4 责任免除 | 6.8 | 争议处理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释义 | |
3.1 受益人 | 7.1 | 周岁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 连续投保 |
3.3 保险金申请 | 7.3 | 意外伤害事故 |
3.4 保险金给付 | 7.4 | 全残 |
3.5 失踪处理 | 7.5 | 酗酒 |
3.6 诉讼时效 | 7.6 | 毒品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7.7 | 酒后驾驶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2 有效身份证件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照
7.10 机动车
7.11 现金价值
国华附加小额信贷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以下两类人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年龄为18周岁(见7.1)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中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的高级管理人员。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 24 时止。
每个保单满期日或之前,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70周岁。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见 7.2)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7.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4)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7.5)、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照(见 7.9)的机动车(见 7.10);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1)。
发生上述第(2)项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附加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被保险人或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如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2);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❺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6.1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❼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7.2 | 连续投保 |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且投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 |
日。 | ||
7.3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 ||
其中,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 ||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 | ||
定为准。 | ||
其中,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 | ||
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 | ||
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 | ||
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 ||
7.4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状态。
(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7.5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9 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占保险费的 35%。
7.1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