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此冷凍配送服務-理賠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以下兩間公司於 年 月 日簽訂。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聯絡電話聯絡人 | (以下簡稱“託運人”) | |
及 | ||
公司名稱 | 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順豐”) |
公司地址 香港新界青衣航運路36號亞洲物流中心-順豐大廈9樓
順豐與託運人於此同意以下冷凍配送服務之理賠協議:
1. 對於託運人使用順豐提供的冷凍配送服務,雙方同意以本理賠協議作為順豐每次提供冷凍配送服務時使用之運單條款的補充條款,且如本協議與運單條款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均以本協議為準。如本協議未有提及的條款,則以運單條款為準。託運人應在閱讀運單條款和條件時與此協議一同閱讀。
2. 順豐乃根據運單條款及本協議,對託運人提供冷凍配送服務。順豐可隨時保留、添加、修改、或取消任何標準條款及條件的權利,而不需要向託運人作出任何通知。
3. 客戶的義務
3.1 託運人須確保運送物品妥善裝入適用於運送物品性質及重量的箱子、包裝物或容器內,以使運送物品完整無缺,並確保內外包裝完好,在運送過程中不會出現撕裂或損壞、封口破損或兩個黏合面撕開的情況。
3.2 託運人須因應運送物品的性質及重量確保運送物品適當地包裝於一個有足夠保護力和強度的盒子或容器,以保護它在合理的搬運過程中免受損傷。
4. 順豐檢驗運送物品的權利
如有需要,順豐有權就運輸物品的安全性及合法性原因隨時拆開並查看運送物品容納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核實運送物品容納的東西。如經拆開及查看後,發現運送物品容納的東西的描述及申報經核實屬失實或具誤導性,或因其他任何原因順豐認為未能安全地運送物品,如有需要,順豐有權在不需向託運人交代原因下拒絕接受此運送物品,或者可以根據所發現的運送物品內容修訂其運輸費用。
5. 派送日期
5.1 託運人明白及同意順豐因實際情況無法於運單上參考的派送時段內完成派送,順豐不會對任何因延誤導致的損害和損失負法律責任和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延誤導致的食品變質。
5.2 如指定收貨人拒絕接收運送物品或拒絕支付費用,順豐須在派送失敗後通知託運人,並向託運人尋求貨品處理的指示(所有有關的費用將會由託運人負責),但順豐保留因任何理由拒絕接受託運人該指示的權利。
5.3 如託運人未能在順豐通知派送失敗後提供恰當的指示,順豐可酌情決定如何處置運送物品(所有有關的費用將會由託運人負責)。如順豐發現運送物品為易損毀的物品或在其他情況下會變質,順豐有權立即自行決定處置該物品的方法。託運人同意順豐不會因本條款引申的任何損失付上責任和賠償。
6. 損失或損害
6.1 託運人在此聲明並擔保將自行承擔冷凍配送服務運送的物品蒙受損失或損害的風險。如有任何第三方就該等損失或損害而向順豐提出索償時,託運人承諾於法律上維護和彌償順豐,包括順豐之董事、經理人、僱員、代表及代理人因此而所承受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6.2 如順豐發現運送的物品蒙受損失或損害,順豐須在發現該等損失或損害起計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託運人,並向託運人尋求恰當行動的指示。如託運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指示,順豐將對運送物品採取其認為恰當的行動,例如重新安排送貨、退貨給託運人或暫存運送物品。但所有有關的費用則由託運人支付。
6.3 託運人明白和同意順豐提供的冷凍配送服務只提供三類的貯存溫度,即(i)-18至-15oC; (ii) 0至4 oC;和(iii)17至20 oC。順豐並不負責任何因託運人於托運運送物品時錯誤地申報貯存溫度或在任何時間錯誤地指示順豐運送物的貯存溫度而對運送物產生的損失、損害或第三方的索賠。託運人應維護和彌償順豐因第三方的索賠而所承受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6.4 託運人有需要時,應自行為託寄物購買保險。
7. 順豐的法律責任
7.1 託運人明白和同意不會對順豐因下列或與之相關的情況所招致的損失或損害作任何法律追討:
(a) 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包括但不限於,託運人、指定接收人、或任何政府官員;
(b) 運送物品磨損及破裂、擺放錯亂、發熱、發黴、腐爛、變色、變質、爆炸、易燃,或其中含有危險、易腐壞、易腐爛、易碎或易裂性物質;
(c) 託運人未能針對託運單等上所指的運送物品採取任何特定的預防措施;或
(d) 交付禁寄的物品(順豐並不知運送物品的內含物包含或包括該等物品)。
7.2 順豐概不對間接或相應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收入、權益、未來業務或預期存款的損失,即使順豐在接收運送物品之前或之後知悉該等損失或損害的風險亦然。
8. 申索
8.1 須在順豐接受交付運送物品之日起計7個工作天內就運送物品之受損和/或損失提出任何申索,如未在該期間提出申索,順豐有權對該申索視為過期申索且不受理。
8.2 每件運送物品只限提起一次申索,xx之解決須為與之相關的一切損失或損害的完全及最終解決。
8.3 順豐對運送物品遭受的任何損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將僅限於運單條款定名的賠償上限(“賠償限額”)。
8.4 如因順豐的原因令運送物品受損,賠償金額須基於順豐自行對損害程度或其容納物品的實際價值所作的評估釐定,惟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賠償限額。
9. 彌償
託運人須保證及負責所有第三方向順豐的索求、申索、訴訟、法律程序、成本、費用或開支的彌償,包括但不限於順豐就有關冷凍配送服務所招致、遭受或蒙受的罰款、貯存費用、回收及管理費、稅項及稅務。
10. 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當簽訂託運單等時,託運人將批准順豐使用託運人的個人資料作所有合法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順豐向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透露託運人的個人資料。
11. 管轄法律
x協議受香港法律解釋和管轄
11.1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並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管理程序》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11.2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11.3 仲裁地應為香港;
11.4 仲裁員人數為一名。仲裁程序應按照(粵語/英語)來進行。
雙方特簽訂本協議以昭信守,且本協議自首頁之簽訂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之處,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託運人公司名稱】: 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簽署及公司印章) (代表簽署及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