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MB02727192022401
乡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全域旅游宣传推广---太原铁路局高铁冠名宣传
推广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MB02727192022401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乡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 北京高和誉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广告媒体发布广告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1.1 项目名称:乡宁县文化和旅游局高铁列车媒体宣传项目
1.2 广告发布项目媒体形式构成:
太原铁路局总冠名一组车(八节车厢):
车型 | 媒体形式 | 媒体数量 | 发布周 期 | 媒体规格 (CM) | 发布车底数量 | 发布形式 | 实付总金额 (元) |
小桌贴 | 518 个 | 28*12 | |||||
头枕巾 | 一等座 38 片 二等座 518 片 | 26.5*25 40*25 | 冠名专列(桌 板贴专列+头 | ||||
12 | 枕巾专列+x | ||||||
8 张(47*72) 15 张(52*77) (2 横 13 竖) | |||||||
CRH 380 | 框架海报 | 23 张 | 个月 | 1 组 | 报专列+车门 贴专列+冠名 | 1998000 | |
A | 车门贴 | 26 张 | 37*12 | 广播+LED 冠 | |||
名字幕+行李 | |||||||
广播 | 每站一次 | 不超过 10 个字 | |||||
架贴专列+车 | |||||||
LED 字幕 | 每站不少于 5 次 | 不超过 10 个字 | |||||
外身贴) | |||||||
50*500 | |||||||
车外身贴 | 12 个 | ||||||
行李架贴 | 117 个 | 180*45 |
1.3 广告发布线路:
冠名列车在合同期内将在下述线路中根据铁路局的调度阶段性分别运行:
太原铁路局运城-临汾-太原-北京线;太原铁路局运城—临汾—太原—石家庄—郑州—合肥—南京—上海、嘉兴线;太原铁路局太原—郑州—上海线;太原铁路局太原-郑州-武汉
-长沙-广州线;太原铁路局太原—郑州—合肥—杭州—宁波线;太原铁路局太原—郑州—合肥—黄山线;太原铁路局太原-临汾-运城-西安-成都线;太原铁路局太原-郑州-重庆-贵阳线;太原铁路局太原-天津-沈阳线等。
1.4 广告发布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布高铁列车媒体广告。
(注:具体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2.1 广告发布费总额为 1998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玖万捌仟元整)(发布费含:画面审批费、维保费、税金、画面设计费、媒体监测费、首次
制作费及安装上刊费等全部费用。)
2.2 付款期限:
双方商定,甲方须按如下期限及方式付款(付款日期以款项付🎧日期为准)。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广告实际发布上刊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 60%,即人民币 11988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其中,10%为广告发布保证金,50%为广告发布费(包括画面审批费、维保费、税金、画面设计费、媒体监测费、首次制作费及安装上刊费等全部费用)。
(2)第二次付款:首次上刊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首次上刊报告,并得到甲方验收签字确认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799200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此部分费用为媒体监测费,媒体补刊费用。
上刊后的每一季度,乙方须向甲方每季度提供一次上刊监测报告。
2.3 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付款。(乙方需在甲方应付款日期前开具正规发票,并自行承担税费)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 司 名 称:北京高和誉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695022635N
注 册 地 址:xxxxxxxxx 0 x 0 xx-0 x 3-10A339 号开 户 银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 号:1109 0668 6010 601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对于由甲方自行提供的广告,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 20 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承诺样稿内容真实、合法,并提供铁路需要的相关资质;
3.1.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3.1.3 如果广告需要更改,甲方须提前 2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有权对甲方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和甲方提供的样稿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相应的修改;因该广告内容虚假、违法、对第三方或社会造成危害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除外)。
3.2.2 乙方有权将此次为甲方发布广告的项目内容作为乙方企业的案例进行永久性宣传,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纸媒及网络媒体等形式。
3.2.3 乙方有权取得本协议项下应得的各项费用。
3.2.4 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如实提供广告覆盖、运行以及其它约定的情况,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规格、版面和内容等。
3.2.5 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媒体的完好,并负责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广告画面发布、验收与更换
4.1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上刊、发布后,由乙方拍摄现场代表性广告发布照片,并将列车媒体上刊报告以电子图片或快递方式送达给甲方验收,若甲方在收到上述验收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且未向乙方提🎧书面异议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4.2 合同中广告发布费总额含首次广告物料制作、上刊费。首次以外的媒体物料制作、发布及验收工作,按成本价收取。(头枕巾 1.5 万元/次/组、桌板贴 1 万元/次/组、行李架 2 万元/次/组、车外身贴 8 万元/次/组、海报 0.5 万元/次/组、车门贴 0.1 万元/次/组)
4.3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铁路局列车运行线路调整,或铁路主管部门对列车调用或列车出现变故,乙方可将广告移至同线同级别的其他车辆上延续。如遇整列维修,暂时中断广告发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中断时长将发布期顺延。
第五条: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在原广告位继续发布广告的优先权。如合同期满前一周甲方仍未书面申请续约,不再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甲方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付广告发布费用不予退还。
6.2 当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其xx事项被证明是不实的,或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内容侵犯到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3 因政府政策、自然灾害、重大新闻转播、现场直播、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铁道部系统内重点任务等特殊原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或导致合同中止的,不属于乙方的过失或违约,乙方负责尽最大可能协调补发被停止发布的部分广告。
6.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违约而被对方依合同法解除合同,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合同项下相应未履行部分广告费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并须自行承担首次广告画面制作费。
第七条:其它约定
7.1 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政府规
划等,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计算。
7.2 书面通知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双方应于书面通知发🎧起 5 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对方并生效。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九条:附则
10.1 本合同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广告样稿、政府采购文件以及其他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单位印章)后生效。
10.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乡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乙方:北京高和誉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2022 年 9 月 22 日 日期:202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