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69 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5.86 元,募集资金总额 1,347,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5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42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69 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5.86 元,募集资金总额 1,347,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5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337,3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全部进账,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4】第 41024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337,300,000.00 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其及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26808970,截至 2014 年 6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339,0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 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 5%的,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银河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