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 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6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58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806,128,484 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2,806,128,484 股,共募集资金
人民币 9,596,959,415.2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
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22,264,729.12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74,694,686.16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70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 | 10000038435 | 947,195.9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 | 4424300104004 6604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 | 2008021229200 183559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4001007880190 0002819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30276482856 | ||
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4103190004004 7379 | 0 |
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 | 4424300104004 6596 | 0 |
注:
1: 因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原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监管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开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监管协议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立。
2:上述账户余额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直接汇入公司专户的金额,未扣除保荐和承销之外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投向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 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监管期间,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监管专 户内资金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不受 x协议约束。
10、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仲裁方式解决。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