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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xx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筹备会议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规定的与会者;
(三)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
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报告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披露的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准备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答复监管部门,并将有关问询内容和答复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x细则所称的“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x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x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三十四条 x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