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杉投资”)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 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同意公司与福杉投资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杉投资”)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同意公司与福杉投资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前述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与韵达股份、福杉投资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与福杉投资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2021 年 1 月 24 日,为了更好地落实双方战略合作目标,深化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实施,经公司与特定对象协商并研究,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韵达股份、福杉投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与福杉投资签署《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 年 1 月 24 日
2. 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自动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各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就《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2)甲、乙、丙三方确认,各方对《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项下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就《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终止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甲、乙、丙三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配合办理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4)因签署、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签署本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各方无需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5)甲、乙、丙三方之间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有关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 年 1 月 24 日
2. 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自动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就《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2)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就《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终止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因拟参与甲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而签署的各项承诺于本协议生效时同时失效。
(4)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配合办理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5)因签署、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签署本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无需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6)甲、乙双方之间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有关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前述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与韵达股份、福杉投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与福杉投资签署《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韵达股份、福杉投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与福杉投资签署《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