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年度現金增資辦理初次上市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六四三一
(本案適用公開申購倍數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規定,並適用掛牌後首五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
(本案為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案件,除專業機構外,圈購獲配售及申購中籤之投資人,需至證券經紀商完成簽署「第一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後始得賣出)
(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之上市標準、資訊揭露及股東權益保障等內容與國內上市企業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詳讀公開說明書,注意買賣外國股票之風險)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麗或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市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6,298 仟
股,其中 5,477 仟股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對外辦理公開承銷,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先行保留 1 仟股
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購,餘 5,476 仟股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採公開申購配售比率為 60%、共計 3,288 仟股,其餘 40%、共計 2,188 仟股則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公開銷售。另 821 仟股由光麗協調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商進行過額配售(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繳款情形認定。
茲將銷售辦法公告如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及總承銷數量:
承 銷 商 名 稱 | 地址 | 詢價圈購包銷股數 (仟股) | 公開申購包銷股數 (仟股) | 過額配售股數 (仟股) | 投資人 保護中心 (仟股) | 總承銷股數 (仟股) |
兆豐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00x0x | 1,388 | 3,288 | 821 | 1 | 5,498 |
元大寶來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000 x 00、00x | 300 | - | - | - | 300 |
凱基證券(股)公司 | xxxxxx000x0x | 300 | - | - | - | 300 |
第一金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00x0x | 150 | - | - | - | 150 |
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0x0x | 50 | - | - | - | 50 |
合計 | 2,188 | 3,288 | 821 | 1 | 6,298 |
二、承銷價格、圈購處理費及保證金:
(一)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35元(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二)圈購處理費:獲配售圈購人應繳交配售股數每股1元之圈購處理費。
(三)保證金:本次承銷案不收取任何保證金。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四、初次上市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
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數佔上市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 過額配售機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已與光麗簽訂「股票初次上市穩定承銷價格機制協議書」,由該公司股東提出對外公開承銷股數之 14.99%,計 821 仟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外,並由光麗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三個月內自願送存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該公司集保股數總計 25,712,000 股,分別佔該公司申請上市股份總額 39,556,835 股之 65.00%及上市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45,642,835 股之 56.33%。
五、申購(認購)數量限制:
(一)公開申購數量:每人限購壹仟股(即每人僅限申購壹仟股,若超過壹仟股,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二)詢價圈購:
1.證券承銷商依實際承銷價格並參酌其詢價圈購彙總情形決定受配投資人名單及數量。受配投資人就該實際承銷價格及認購數量為承諾者,即成立交易,並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款。
2.詢價圈購數量:圈購數量以仟股為單位,本次圈購每一圈購人之最低圈購數量為壹仟股,惟視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每一圈購人認購數量上限。如公開申購額度為 30%(含)以下,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合計數 629 仟股,其他法人及自然人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合計數 314 仟股。另如公開申購額度為超過 30%以上,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合計數 314 仟
股,其他法人及自然人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合計數 125 仟股。
3.承銷商於配售股票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辦理」。
六、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光麗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xxxxxxxxx0x0x)、各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兆豐證券(股)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元大寶來證券(股)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凱基證券(股)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一金證券(股)公司(xxxxx://xxx.xxxx.xxx.xx)及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 (xxxx://xxx.xxx-xxx.xxx)。歡迎來函附回郵四十一元之中型信封洽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xxxxxxxxx0x0x)索取。
本案公開說明書陳列出處所如下: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北市信義路5段7號3樓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xxxx xxxxxxx0x000x00xxxxx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xxxxxxx0x000x0xxxxxxxxxxxx發展基金會 xxxxxx0x0x
(二)配售及申購結束後,承銷商應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或配售通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及受配人。
七、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及方式:
(一)詢價圈購部分
1.本案繳款截止日為103年12月1日,惟受配人仍應依承銷商通知之日期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各地分行辦理繳交股款及圈購處理費手續。
2.受配人未能於繳款期間內辦妥繳款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公開申購部分:申購人應以詢價圈購價格區間上限繳交認購價款,另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為 103 年 11 月
27 日 (扣款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訂定日期為 103 年 11 月 27 日。八、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 光麗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 103 年 12 月 4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市(實際上市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為準)。
(二) 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需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九、公開申購期間:申購作業已於 103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103 年 11 月 26 日完成。
十、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3 年 12
月 1 日)上午十時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一、中籤人如有退款之必要者:本案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如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者,將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之上午十時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之申購人依詢價圈購價格上限繳交申購有價證券價款者與實際承銷價格計算之申購有價證券之差額,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十二、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一) 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承銷公告所訂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託申購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投資人查閱。
(二)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後: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412-1111或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41-1111或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50元整。
十三、有價證券預定上市日期:103年12月4日(實際上市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為準)。
十四、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光麗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市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若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發行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
十五、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十六、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三)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
十七、該股票奉准上市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簽證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 | 簽證會計師姓名 | 查核簽證意見 |
100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x式無保留意見 |
101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x式無保留意見 |
102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x式無保留意見 |
103 年前三季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x式無保留意見 |
十九、承銷價格之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承銷價格之議定主要係由主辦承銷商考量光麗之獲利能力、產業未來發展前景、同業之平均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等因素,再參照該公司以往經營績效、實際營運獲利情形、未來產業前景及主辦承銷商之研究報告等因素,並在辦理詢價圈購作業後,參考詢價圈購結果,與光麗共同議定之。
二十、律師法律意見書(如附件二)。
二十一、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三、其他為保護投資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麗光電或該公司)股票初次申請第一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95,568仟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已發行股數為
39,557仟股。另該公司本次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6,086仟股,以辦理股票公開承銷作業,預計股票上市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456,428仟元。
(二)承銷股數及來源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8-10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少10%之股份,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71條第1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2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四)綜上,該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6,086,000股,佔擬上市股份總額45,642,835股之13.33%,該公司本次發行新股預計保留10%計609,000股予員工認購,其餘 5,477,000股則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本次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案業經該公司103年4月23日董事會、同年5月15日股東臨時會及同年9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另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由該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15%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本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二、承銷價格說明
(一) 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
股票評估價值的方式眾多,評估結果亦有所差異,本承銷商考量各評價方法之優缺點、市場慣用方式及投資者之認同度,選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作為公司承銷價格訂定之採用方法,再參酌該公司所處產業、經營績效、發行市場環境等因素後,由本承銷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
2.與通用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收益基礎法之比較 (1)市價法
➀本益比法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 103 年 7~9 月平均光電類股之本益比 66.51 倍及採樣公司 103 年 7~9 月底平均本益比 11.32 倍,以該公司最近四季之稅後盈餘 82,253 仟元依擬上市股數 45,643 仟股追溯調整之每股盈餘 1.8 元計
算,參考價格分別為 120 元及 20 元。惟其中考量上市光電類股部分公司
稅後每股盈餘低於 1 元,致計算出之平均本益比相對偏高,故排除上述公司,經重新計算上市光電類股本益比為 15.26 倍,核算參考價格為 15.26×1.8=27 元,故採用本益比法計算參考價格區間為 20 元~27 元。
➁股價淨值法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 103 年 7~9 月平均光電類股之股價淨值比 1.33 倍及採樣公司 103 年最近三個月之股價淨值比 0.94~2.37 倍,與該公司 103
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合併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26.4 元計算之,參考價格區間為 25~63 元,故採用股價淨值比法參考價格區間為 25~63 元。
(2)成本法
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將目標公司的資產價值扣除公司之負債,以獲得目標公司之價值,實務慣用衡量資產價值的方法為帳面價值法,依此法公司之價值即資產負債表之帳面淨值。以 103 年 9 月 30 日經會計師
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淨值及 103 年 9 月 30 日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公司之價值即資產負債表之帳面淨值(即(1,274,720 仟元-230,434 仟元)/39,557 仟股=26.40 元)。由於此法未考慮公司的未來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因此由此法所計算得出之價格尚須經過調整。
(3)收益基礎法
此法主要係採用現金流量折現法,假設目標企業之價值為未來各期創造之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以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將目標企業未來各期預期產生的現金流量予以折現後,即可得到目標企業之總體價值,該公司依照收益基礎法所估算之企業權益每股價值為 160.29 元。
(二)該公司與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1.最近三年度該公司與上市、櫃同業財務狀況及獲利情形
(1)財務狀況之比較
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 103 年第三季之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19.75%、 16.68%、17.68%及 18.08%,100 及 101 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呈現略為下降之趨勢,係因營收及獲利持續成長、營運資金充裕,並於 101 年償還借款所致,
而 102 年度及 103 年第三季該比率因營運狀況穩定,差異不大。與同業相較,
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 103 年第三季之負債比率皆低於採樣同業及同業平均。
在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方面,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 103年第三季該項比率分別為 260.77%、257.31%、314.29%及 316.448%,係因營收及獲利持續成長,致期末股東權益淨額大幅增加,使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顯著上升。與同業相較,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 103 年第三季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皆高於採樣同業及同業平均。
(2)獲利情形
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 103 年第三季之股東權益報酬率分別為 5.56%、 10.34%、14.08%及 12.36%;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19.30%、
34.68%、59.44%及 48.88%;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15.61%、
33.91%、55.59%及 49.65%;純益率分別為 5.82%、14.26%、12.24 及 10.81%;
每股稅後盈餘分別為 1.13 元、2.51 元、3.52 元及 2.44 元。主係該公司不斷研發各式新的產品以滿足不同客戶之需求並積極拓銷售客戶,帶動該公司營收持續成長;並積極改善製程,調整產品組合致毛利率提升及營業費用控制得宜,使稅後純益呈現成長趨勢,使得各項獲利指標表現良好,且大致維持逐年成長情形。其中純益率係由於 99 年至 101 年為重要子公司昆山信光泰之租稅優惠減半期間,102 年所適用之所得税率為 25%,營所稅租税優惠期間屆滿,致 102年純益率較 101 年略微減少。
2.該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之比較情形
採樣公司 | 年度 | 每股稅後純益 | 每股股利(註 1) | 每股均價 | x益比(倍) | 股利率(%) | 每股淨值 | 股價 淨值比 |
清惠 | 100 | 1.08 | 0.20 | (註 3) | (註 3) | (註 3) | 14.51 | (註 3) |
101 | 1.20 | 0.20 | (註 3) | (註 3) | (註 3) | 15.66 | (註 3) | |
102 | (註 2) | - | 18.60 | (註 2) | - | 14.44 | 1.29 | |
平均 | 1.14 | 0.20 | 18.60 | - | - | 14.87 | 1.29 | |
正達 | 100 | 4.11 | 1.80 | 63.50 | 15.45 | 2.83 | 32.03 | 1.98 |
101 | 2.72 | 1 | 75.90 | 27.90 | 1.32 | 38.50 | 1.97 | |
102 | (註 2) | - | 37.55 | (註 2) | - | 33.67 | 1.12 | |
平均 | 3.42 | 1.40 | 58.98 | 21.68 | 2.08 | 34.73 | 1.69 | |
悅城 | 100 | 6.96 | - | (註 3) | (註 3) | (註 3) | 22.39 | (註 3) |
101 | 10.27 | 1.50 | (註 3) | (註 3) | (註 3) | 29.40 | (註 3) | |
102 | 6.24 | 3 | 76.30 | 12.23 | 3.93 | 28.22 | 2.70 | |
平均 | 7.82 | 2.25 | 76.30 | 12.23 | 3.93 | 26.67 | 2.70 | |
最近三年平均 | 4.13 | 1.28 | 51.29 | 11.46 | 3.01 | 25.42 | 1.89 |
資料來源:各採樣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每股股利、每股淨值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揭露之每股均價。
註 1:每股股利不含資本公積配股。註 2:每股盈餘為負不列入設算。 註 3:該公司當年度未上市櫃。
(三)議定之承銷價格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證券承銷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鑑價機構提供鑑價報告,故不適用。
(四)發行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各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該公司並未登入興櫃市場,故不適用。
(五) 推薦證券商與申請公司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綜上所述,本證券承銷商經參酌國際慣用之市價法計算之該公司承銷價格合理區間為 20~63 元,並經 103 年 11 月 21 日至 103 年 11 月 26 日辦理詢價圈購作業後,參考彙總詢價圈購結果,再參照該公司經營績效、獲利情形、未來產業前景及上市時市場狀況與投資人權益等條件後,經本證券承銷商與該公司共同議訂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35 元,應尚屬合理。
發行公司 :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證券證券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證券證券商: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賀鳴珩
證券證券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道義
證券證券商: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證券證券商: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外國發行人 Kuangli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特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並依據 Kuangli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曼群島律師事務所 Ogier 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模里西斯律師事務所 Conyers Dill & Pearman 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中國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美國律師 Xxxxxx, Lewis & Xxxxxxx LLP 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之備忘錄、Kuangli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予本所之聲明書、主辦承銷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予本
所之聲明書暨簽證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 2014 年 10 月 3 日出具予本所之聲明書,外國發行人 Kuangli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情事。
分 析 項 目 | 年度 | 100 年度 | 101 年度 | 102 年度 | 103 年 前三季 | ||
公司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光麗光電 | 19.75 | 16.68 | 17.68 | 18.08 | |
清惠 | 41.25 | 50.58 | 53.62 | 56.13 | |||
正達 | 41.70 | 48.27 | 49.31 | 56.36 | |||
悅城 | 63.20 | 47.11 | 31.37 | 28.92 | |||
同業 | 46.00 | 44.90 | - | -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光麗光電 | 260.77 | 257.31 | 314.29 | 316.44 | ||
清惠 | 148.23 | 123.73 | 101.32 | 81.84 | |||
正達 | 180.20 | 143.84 | 116.59 | 108.28 | |||
悅城 | 121.14 | 131.57 | 160.14 | 156.68 | |||
同業 | 153.14 | 138.50 | - | - | |||
獲利能力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光麗光電 | 5.56 | 10.34 | 14.08 | 12.36 | |
清惠 | 9.13 | 7.26 | (6.69) | ( | 15.26) | ||
正達 | 15.87 | 7.55 | (13.48) | (19.21) | |||
悅城 | 36.96 | 45.04 | 24.61 | 20.81 | |||
同業 | (24.20) | (22.00) | - | - |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光麗光電 | 19.30 | 34.68 | 59.44 | 48.88 | ||
清惠 | 13.90 | 10.76 | (8.42) | (19.16) | |||
正達 | 41.93 | 32.82 | (46.05) | (52.07) | |||
悅城 | 103.56 | 129.81 | 79.21 | 79.91 | |||
同業 | - | - | - | -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光麗光電 | 15.61 | 33.91 | 55.59 | 49.65 | ||
清惠 | 12.12 | 12.27 | (10.76) | (21.67) | |||
正達 | 43.70 | 32.47 | (46.21) | (58.11) | |||
悅城 | 92.72 | 127.15 | 79.82 | 81.77 | |||
同業 | - | - | - | - | |||
純益率(%) | 光麗光電 | 5.82 | 14.26 | 12.24 | 10.81 | ||
清惠 | 8.63 | 8.94 | (8.94) | ( | 26.20) | ||
正達 | 11.47 | 7.15 | (12.93) | (19.73) | |||
悅城 | 18.09 | 21.68 | 18.79 | 20.00 | |||
同業 | (28.80) | (30.50) | - | -- | |||
每股稅後盈餘(元) | 光麗光電 | 1.13 | 2.51 | 3.52 | 2.44 | ||
清惠 | 1.08 | 1.17 | (1.04) | (1.50) | |||
正達 | 4.11 | 2.76 | (4.74) | (4.24) | |||
悅城 | 6.96 | 6.75 | 6.24 | 4.47 | |||
同業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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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光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該公司或光麗光電公司)本次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6,086 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整,合計總金額新台幣 60,860 仟元,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該公司之營運狀況,複核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財務報表,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該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有關投資人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已詳述於貳、外國發行人所屬國、主要營運地及上市地國之總體經濟概況、相關法令、匯率政策、相關租稅及風險因素等問題之說明及分析。
資料來源:
1.該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同業公司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2.同業資料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102 及 103 年度第二季同業資料因尚未出版,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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