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 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污染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污染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注意事项
以下注意事项为本保险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保险为索赔提出制保险。本保险具有一些独特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可能与投保人已经购买的其他保险有所不同。
标题和题目的表述目的仅在于方便参阅,对本保险合同并不附加任何含义。粗体书写的文字作了定义,具有特定的含义。本保险合同未作定义的文字具有其通常的所赋含义。
本保险合同仅在保险人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书及其附件、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前项所述的投保书及其附件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取代双方就协议或协议的内容在先前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xx。
第一条 承保范围
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规定,保险人对超出任何适用的免赔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相应减少责任限额。保险人仅就起保日期或追溯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之后发生的污染状况所导致的索赔或法律程序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索赔或法律程序应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如果依本保险合同规定适用)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并书面报告给保险人。
保险人将就被保险人对因索赔或法律程序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致的以下无法预期的和非故意的损失赔偿被保险人:
1. 因污染状况(不论为域外还是域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2. 清除域内污染状况所产生的域外清理费用;
3.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因被保险财产的污染状况导致的域内清理费用。
诉讼费用和抗辩
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对本保险承保的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若已用尽第五条(责任限额;免赔额)所述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该索赔或法律程序的抗辩或继续抗辩的权利和赔付损失的义务应终止。抗辩费用、费用或开支包括在损失中并相应减少责任限额和任何适用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在对索赔和/或法律程序的调查和抗辩过程中配合保险人并且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接受询问、参加听证或审判。在调查和抗辩过程中,保险人可以要求书面xx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一起参加会议。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达成和解、搜集和提供证据,以及争取证人出庭。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由保险人建议的且为索赔人接受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和解金额,则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的责任将终止,此后被保险人应独立地对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谈判或抗辩,且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减去若该和解建议获得同意从而索赔或法律程序获得和解的情况下应予适用的免赔额。
仅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和解金额、判决金额和抗辩费用,以及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进行抗辩的索赔或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判决金额,可作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予以偿付。
第二条 通知要求和索赔规定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法律程序和损失的书面通知。
1. 通知地址
一旦出现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被保险人应将书面通知提交于: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理赔部 [地址]
传真:
或由保险人书面变更的其他地址。
在邮寄情况下,邮寄日应构成通知发出日,并且邮寄的证明应充分证明通知发出。
2. 被保险人于发生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时的义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法律程序和损失的通知后,必须:
(1) 在保险期间内或延长报告期(如果适用)内合理可行的最快时间内,但不超过被保险人收到该通知后的六十(60)天:
a) 通知保险人该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
b) 书面提供保险人可能要求的所有详情和信息;
(2) 立即:
a) 向保险人转递收到的发送给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每一封信件、索赔、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文件;
b) 通知保险人任何即将提起的起诉、审查、重要的调查或诉讼;
(3) 按保险人的要求:
a) 保留任何与该索赔、法律程序和损失相关的文件、物品等;
b) 提供所有协助;
(4) 被保险人迅速自费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但该费用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能获得赔偿,除非保险人自己认为该费用是因减缓紧急状况或根据环境法的规定而发生的。
未取得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
(1) 承认任何责任;
(2) 采取任何可能被理解为承认责任的行动;
(3) 对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或和解;或/及
(4) 放弃任何追索权。
保险人有权:
(1) 就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2) a) 接管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并进行抗辩或和解;
b) 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以获得赔偿或补偿。
(3) 在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后,就被保险人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追偿权享有代位权。
(4) 不论在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前还是之后,对任何法律程序的进行和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的和解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三条 出现污染状况时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权利
1. 被保险人有义务聘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专业人员或承包人在环境法要求的范围内消除污染状况。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根据本款规定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和措施。
2. 保险人的权利
(1) 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合同项下的通知后,有权利但无义务在环境法所要求的范围内清理或减轻污染状况。
(2) 保险人应有权利但无义务审查和批准在本第三条第 1 款项下承担的任何工作的所有环节。
(3) 保险人在本条第 2 款(1)项下支出的任何金额将视为由被保险人所产生或支出,并应适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和任何可用的免赔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因下列情形所致任何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 预期或故意
污染状况的出现为被保险人预期的或故意招致的。
2. 罚款、罚金、制裁性、加重的、惩罚性赔偿和税金
源于:
(1) 罚款,罚金(民事或刑事),清偿性、制裁性、加重或惩罚性的赔偿;
(2) 税金;
(3) 非货币补救措施;
(4) 依据本保险合同适用法律规定,可能被视为不可投保的事项。
3. 合同责任
源于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但若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然 负有责任,或若该合同或协议是被保合同,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
4. 运输
源于对被保财产范围之外的任何运输工具的保养、使用、操作、装卸或卸载所导致的污染状况。
5. 地下储存罐
源于因地下储存罐而引起的污染状况。
6. 违反法律、法规或条例
源于根据或归因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被保险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他们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以下行为所导致的污染状况:任何故意、知情、不计后果或预谋地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法令、行政处罚、违反通知、通知书或政府或执法
机构或组织的执行性命令或指示。
7. 内部费用
被保险人为其自身、其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他们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支出、费用或花费。但保险人认为该支出、费用或花费的产生源于消除紧急状况或根据环境法要求立即消除污染状况,或该支出、费用
或花费由保险人自行决定予以事先批准的除外。
8. 被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被保险人向同为本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提出的索赔或法律程序。
9. 石棉和铅
源于任何建筑或其他结构中安装或采用的石棉或任何含石棉的物质或铅质油漆。本责任免除条款 不适用对土壤和地下水采取补救措施的清理费用。
10. 雇主责任
(1) 源于被保险人(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在受被保险人(或其母 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雇佣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
(2) 以下任一项所强制规定的:
a) 劳工赔偿立法或在其它任何类似立法;或 b) 意外事故赔偿法律或在其它任何类似立法;
(3) 在任何劳工赔偿法或任何类似法律项下,被保险人可能被认定承担的任何责任。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作为雇主或者具有任何其他身份而有义务作出赔偿,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与必须赔偿该身体伤害产生的损失的第三方分担损失或先由第三方赔偿后再对其偿还,
本免责条款均适用。
11. 预先知悉
x于先于本保险起保日期就已存在的污染状况,且在申请本保险时未披露,如果任何有责任的被 保险人知悉或能够合理预见到该污染状况会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
12. 用途的实质性改变
源于在保险期间对被保财产的经营运作的变化使本保险的承保风险发生实质性增加或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确定被保财产的经营运作的变化是否使风险实质性增加或性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任何经营运作的变化,如导致对被保财产采取了比在起保日期更为严格的补救措施标准,将被视
为重大或实质性。
13. 恐怖活动
直接或间接源于恐怖活动或与其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由火灾、抢劫或盗窃引起的任何损失。
14. 战争
源于战争、侵略,外敌行为、敌对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国内骚乱、派别间暴动、军事 或篡权纷争、叛乱或革命或为其结果。
15. 辐射
源于任何放射性物质,不论是否在环境中以常态存在。
16. 核污染
不论是否为天然、直接或间接源于或产生于:
(1) 电离射线或任何核燃料或任何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核废料的放射能污染;
(2) 任何核装置或其核部件中的放射性、有毒、爆炸性或其他危险特性。
17. 微生物质
源于据称由微生物质造成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
18. 弃置财产
源于被保险财产被弃置以后遭受或导致的污染状况。
19. 故意行为
源于合理行事的有责任的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可能导致污染状况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故意行 为或违法行为。
20. 产品责任
源于被保险人的产品。
第五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索赔人、污染状况、法律程序、损失或被保险人的数量如何,均适用下述责任限额规定:
1. 保险人对于所有损失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责任限额。所有由于持续或重复地暴露于实质上为同一整体状况而致的所有索赔和法律程序,应被认为是由于同一损失产生。
对由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或者依据本保险合同关于的诉讼费用和抗辩的规定所发生费用将包括在本保险合同可适用的责任限额中。
如果被保险人为一方以上,保险人将视同向每一方签发了独立保险单对每一方进行赔偿;但是保险人对于任何或所有的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保险单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2. 免赔额
保险人将赔偿超过保险单所载免赔额的承保损失,直至但不超过责任限额。免赔额适用于由同一、相关或持续污染状况产生的所有损失。
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偿还保险人预先支付的在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的赔偿金额。
第六条 定义
1. 身体伤害指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或伴随身体伤害的不适、疾病、精神痛苦或情绪忧虑,包括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死亡。
2. 索赔指为被保险人收到的寻求赔偿和/或主张被保险人对损失承担义务或责任的书面要求、通知或其他书面通讯。
3. 清理费用指保险人书面同意(该书面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或延误)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支出、费用或花费,包括因调查、清除、补救措施包括相关的监测或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其他污染物的处置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支出、费用或花费,且该等支出、费用或花费是:
(1) 环境法所要求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执法机构或法院依据环境法规定明确要求的;或
(2) 任何政府机构或执法机构或第三方已经实际发生的。
清理费用包括恢复费用。
4. 运输工具指被保险人任何所有的、租赁的或租用的:
(1) 陆上机动车辆,被许可在公路上行驶的拖车或半托挂车,包括任何其附属的机械或设备;
(2) 航空器、船只或全部车辆。
5. 抗辩费用指在任何索赔调查、抗辩、定损、和解或上诉中被保险人产生的或代表被保险人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诉讼费用、开支和花费。保险人应支付的抗辩费用以按以下费率计算的费用为限:即保险人在通常业务活动中,在索赔发生或抗辩进行地区聘用律师抗辩类似索赔所实际采用的费率。
6. 雇员指任何由被保险人支付薪酬雇用为其工作的自然人。雇员不应指任何:(1)个体经营者、合伙人或董事;或(2)临时劳动合同的用工、个体劳动者或劳务工。
7. 环境法指与健康和安全或适用污染状况的环境问题有关的被保财产所在地的法律、法定文件、规则、规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指引或标准,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执法机构或法院的任何通知、命令或指令。
8. 延长报告期指本保险条款第八条所规定的,可以在保险责任终止后报告索赔的自动延长的期间或选择性延长的期间。
9. 最初起保日期指保险单列明的,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第一份保险单的签发日期。
10. 起保日期指保险单列明的本保险单的签发日期。
1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以及:
(1) 投保人任何过去和现任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
(2) 任何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雇员;和
(3) 仅为或在投保人的指令和直接监管下工作的任何临时劳动合同用工、个体劳动者、劳务工。
12. 保险人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
13. 被保合同指提交给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列于本保险合同批单上的合同或协议。
14. 被保险人的产品指由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处理或配送的货物或产品,或其它以被保险人名义交易的货物或产品,包括随其一并提供的相关容器(汽车、火车,轮船或飞机除外),材料,零部件或设备,以及包括任何时间所作的有关产品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使用,或未能提供的警示或指示。
15.被保财产指保险单所列明的每个地点。除非载明于保险单,任何财产或地点都不应为承保之目的被视为被保财产。
16. 法律程序指诉讼、仲裁、调解、判决或其他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17. 责任限额指保险xxx的金额。
18. 损失是指以下费用或金额(如适用):
(1) 针对被保险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中被保险人依法应赔偿第三方的任何金额,或由被保险人同意的由保险人协商的和解金额;
(2) 清理费用;或
(3) 抗辩费用。
19. 微生物质指通过孢子释放或细胞分裂的方式繁殖的真菌或细菌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真菌、霉菌,不论该微生物质是否存活。
20. 域外指被保财产范围之外的区域。
21. 域内指被保财产范围之内的区域。
22.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所列明的期间,或因下述原因导致的任何更短的期间:
(1) 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第 8 款的规定,解除本保险合同;或
(2) 保险人按投保人的书面要求,从保险单删除某些特定的被保财产,但在此情况下,保险期间的缩短仅适用于该特定的被保财产。
23. 承保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4. 投保人指保险单所列的个人或机构。
25. 污染状况指任何固态、液态、气态的或含热量的刺激物、污染物质或致污物的排放、散布、释放、溢出,其测得数量或浓度超过自然状态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在土地中的、地表的、地面上任何建筑中或其表面、大气、任何河道、水体或地下水中的烟、蒸汽、烟灰、酸性物质、碱性物质、有毒化学物质、医用废弃物和废弃物质。污染状况不包括微生物质。
26. 财产损失指:
(1) 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的有形财产的物理损伤或破坏,包括所导致的使用价值的丧失;和
(2) 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未受到物理损伤或破坏的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的丧失,但价值的减少除外。
财产损失不包括清理费用。
27. 有责任的被保险人指对环境事项、控制或合规负责的投保人的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或被保财产的管理人员,投保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合伙人。
28. 恢复费用指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该书面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或延误),被保险人在发生清理费用期间所产生的将动产或不动产基本恢复到其遭损坏之前状态所需的合理且必要费用。但是,该恢复费用不应超过该财产在清理费用发生之前的净值。恢复费用不包括改进或改良费用。
29. 追溯日期指从该日期起发生的污染状况所引起的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可由本保险承保。追溯日期仅在明确载明于保险单时,方可适用。
30. 恐怖活动指由任何个人或机构(不论是否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机构、政府、势力、权力机构或军事武装相关)对个人或财产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或者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或对电力或通讯系统的干预或破坏行为,已达到对平民、政府或其任何部分产生威胁、逼迫或损害或者对经济的任何部分产生破坏。
31. 第三方指任何实体或自然人,但不是:
(1) 任何被保险人;或
(2) 对被保险人的经营有财务利益或负有管理职责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32. 地下储存罐指任何储罐,包括与地下管道相连,10%的体积在地面以下的储罐。
第七条 一般事项
1. 遵守
x接受本保险单,即代表投保人同意:在投保书、或委托保险经纪提交的文件及其任何附件中的xx为准确和完整的,并且同意该等xx构成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基础。
2. 转让
未获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
3.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自依本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所有请求权。被保险人应签署并且向保险人送达法律文书和文件并履行任何其它保障该代位求偿权所必要的事项。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不应对保险人的权利有任何损害或侵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 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 变更
x保险合同仅可由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批注予以变更。
5. 通知和授权
投保人有权行使或履行本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获其他各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代表被保险人行使和履行本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2) 订立保险合同;
(3) 通知索赔、法律程序、损失或污染状况;
(4) 提交和接收任何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5) 支付保险费和收取任何应返还的保险费;
(6) 承担免赔额;
(7) 协商和接收任何批单;
(8) 聘请律师对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9) 收取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应付金额。
6.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即时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
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 欺诈性索赔
如果任何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发出通知或提出索赔时明知上述通知或索赔在金额或其他方面是虚假的或欺诈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或有权解除本保
险合同。
8. 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提前向保险人邮寄或递送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将按照下列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费率 (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 30 | 3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投保人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由于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至少于解除生效日前 10 天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由于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外的其它原因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至少于解除生效日前 30 天可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书面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将按日比例计算返还未到期保险费。
但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限的限制。
合同解除通知书需列明合同解除生效日。本保险合同将于该合同解除生效日终止。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邮寄之证明应视作通知的充分证明。
9. 其它保险
如果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还有其它保险予以保障,保险人提出要求并发出通知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其提供所有此类保险合同的复印件。除法律另有要求外,本保险仅对明确超出以下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的损失予以赔偿:任何适用的责任保险、自保计划,以及其他有效的并可据以要求对损 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10. 访问及视察权
在被保险人权利范围内,如果保险人认为必要,其任意授权代表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发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访问被保险人,或在保险期间或其后的任何合理时间视察被保财产及全部相关的改进、建筑、产品、通道、厂房、机器及设备。但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因上述权利或视察而对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任何个人或实体负有任何责任或义务。保险人的视察、取样及监控权、实际行使上述权利,或由此做出任何报告均不构成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确认或保证财产或操作是安全的、符合普遍接受的工程惯例、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政府部门或执法机关的任何通知、命令或者指示。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代表进行视察时向其提供适当的人员及其他资源予以帮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 信息
被保险人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获得合理的通知之后,随时自费向保险人提供其已搜集或了解的有关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污染状况的一切信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认为此等信息具有相关性,被保险人同时应允许保险人为此目的询问任何被保险人、审阅被保险人的任何文件。
12. 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书、与第三方索赔要求相符的原始单据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3. 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14.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5. 适用法律
x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 争议解决
x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7. 分享责任限额
x投保人接受本保险合同,即表示其理解、同意及承认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适用于所有现有的或将会加入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由其共同分享。基于分享责任限额的运作方式及其性质,投保人及其他所有被保险人理解并同意,投保人向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提交通知之前,责任限额可能已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先前提出的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而用尽或减少。
18. 被保险人的独立性
除第四条责任限额第 8 款(被保险人之间的索赔)以及特别指定为投保人的权利及义务以外,本保险的适用:
(1) 应如每一被保险人是唯一的被保险人;且
(2) 独立适用于每一被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
19. 针对保险人的诉讼
除非经法院做出针对被保险人的判决,或经被保险人、索赔人及保险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最终确定被保险人的付款责任,任何第三方提起的诉讼均不得被视为针对保险人而提出。
在上述条件下,任何根据判决或书面和解协议可获赔偿的个人、组织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或达成和解之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按照承保范围获得赔偿。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无权在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旨在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的诉讼程序中,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得对保险人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及其遗产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应免除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的任何责任。
20. 风险变化
除非已在保险单中明确列出,任何财产或区域不得为承保范围之目的被视为被保财产。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上述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21. 破产或资不抵债
投保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付免赔额,任何基本保险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支付均不免除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负有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上述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支付均不导致保险人取消、取代任何基本保险或承担任何基本保险项下的责任。
22. 合理注意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建筑物、厂房及所有其他经营性资产遭受损害、损失或者破坏并且对其进行良好修理和维护,并遵守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在发现任何缺陷或者危险后,被保险人应尽力进行补救或修缮,并尽快按照要求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但此等支出不能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补偿。
第八条 自动及选择性延长报告期
投保人有权享有自动延长报告期,并且(除第八条第 2 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权在保险责任终止后
按第八条第 2 款第 3 项购买选择性延长报告期批单。自动延长报告期及选择性延长报告期均不恢复或增加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
1. 自动延长报告期
如果投保人没有购买任何承保索赔的其它保险来代替本保险合同,则投保人可在自保险责任终止日起的六十日内就污染状况导致的索赔或法律程序向保险人提交书面通知,但该污染状况应发生在保险期限终止前,且投保人在自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遭受索赔或法律程序并向保险人提交报告。
如果由本保险承保的污染状况在保险期间终止前出现,且在自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遭受索赔并就此向保险人提出报告,该索赔应被视为在保险期间的最后一天提出。在购买了选择性延长报告期的情况下,自动延长报告期将不再适用。
2. 选择性延长报告期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后(因未支付保险费而终止的情形除外),投保人有权根据以下条件购买选择性延长报告期:
(1) 保险人可签发批单,提供选择性延长报告期,其最长期限为全部被保财产的保险责任终止时起四十(40)个月,但投保人必须:
a) 书面申请该批单,且保险人于保险责任终止后三十(30)日内收到该申请书;且
b) 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三十(30)日内缴付附加保险费。在附加保险费如期缴付且满足保
险合同所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延长报告期不得被取消。
(2) 在投保人按照第八条第 2 款第(1)项的规定购买了选择性延长报告期的情况下,如果由本保险承保的污染状况在保险期间终止前出现,且在选择性延长报告期内首次遭受索赔并就此向保险人提交报告,该索赔应被视为在保险期间的最后一日提出。
投保人可以用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费两倍的价格购买选择性延长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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