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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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透過其跨界別團隊,為高能力自閉 症青年 2 提供一系列合適的訓練及支援服務,以滿足其個別需 要,幫助他們應付步入成年階段的挑戰。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亦為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的家長/照顧者提供支援服務,並為服 務自閉症人士的前線工作人員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和培訓。
目的及目標
2. 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的目標如下:
(a) 提升及發展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的能力,以助他們應 付步入成年階段的挑戰;
(b) 為自閉症青年的家長/照顧者提供支援服務, 包括情緒 支援和相關的資訊、 知識及技巧, 以紓緩他 們的照顧
2 高能力自閉症青年指 15 歲或以上,智商達 70 或以上程度,患有自閉症譜系 障礙 ( 本津貼及服務協議稱為自閉症 ) 的青年。
壓力,並協助他們擔當適當的角色,引 導和支援其自閉症子女順利步入成年階段;以及
(c) 提升前線工作人員支援自閉症人士及其家庭的能力。
服務性質
3. 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採用跨專業模式, 提供一系列中心 為本或外展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為高能力自閉症青年
(a) 按附件所載執行個別化介入計劃, 以提升和建立他們在
情緒、社交、行為、感官及職業等各方面所需的能力,幫助他們順利步入成年階段;
(b) 為每宗已完成計劃的個案提供後續照顧服務, 以維持訓練得來的成果, 維繫他們的社交關係,並建立互助網絡;
為家長/照顧者
(c) 提供個案工作、小組及活動等支援服務,以加強高能 力自閉症青年的家長/照顧者之間互相扶持,並提升他們的 技巧及知識,助其支援子女順利步入成年階段,以紓緩他們引導和支援子女的壓力;
(d) 設立和營運專用熱線,為所有自閉症人士的家長/照顧 者提供諮詢服務, 解答他們的查詢, 並提供一般支援服務;
(e) 為所有自閉症人士的家長/ 照顧者設立及營運網站和資 源角,提供自閉症的相關資訊;
xxxxx服務及其他津助服務單位的前線工作人員
(f) 舉辦培訓以便工作人員掌握處理自閉症個案的技巧及知識,以及建立他們與自閉症人士相處的專業知識;
(g) 就支援自閉症個案提供電話諮詢, 以及就管理/支援複雜自閉症個案提供特別到訪諮詢服務;
為社福或教育服務單位的前線工作人員
(h) 提供自閉症個案電話諮詢服務;以及
其他服務
(i) 聯繫社區內醫療界、教育界、社福界、各行各業以至商界等不同界別的相關持份者, 以便推廣服務, 促進社會共融、融入社會和社區參與,爭取可作轉介的資源,並提升社區認同自閉症人士的能力及潛能。
服務對象
4. 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的服務對象如下:
(a) 高能力自閉症青年;
(b) 第 4(a) 段所指人士的家長/ 照顧者及其他自閉症人士的家長/照顧者;
(c) 為自閉症人士及其家庭提供支援及服務的津助康復服務 及其他津助服務單位的前線工作人員;以及
(d) 處理自閉症個案的社福或教育服務單位前線工作人 員。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平均每月處理關於高能力 自閉症青年及其家長/照顧者的 活躍個案 3 數目 | 120 |
3 個案指高能力自閉症青年及其家長/照顧者,而前者應視為個案的案主。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2 | 一年內新開/重開個案的總數 | 不少於 60 |
3 | 400 (為高能力自閉症青年舉辦不少於 60 節治療小 組; 為家長/照顧者提供不少於 40 節專屬的服務;以及由言語治療師提供不 少於 28 節的服務) | |
4 | 60 (為家長/照顧者 提供不少於 8 個專屬的計劃/活動) | |
5 | 一年內完成為津助康復服務單位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舉 辦 的 培 訓 計 劃 5 總數 | 16 |
6 | 一年內為社福或教育服務單位的 自閉症個案提供的電話諮詢服務 6 總數 | 240 |
7 | 一年內為xx康復服務及其他津 | 250 |
小組環節涵蓋治療、支援、教育、朋輩支援、發展或義工小組等活動。每個小 | |
組應有不少於 4 名參加者及不少於 4 節,而每節為時不應少於 1 小時。 | |
每個計劃/活動為時不應少於 2 小時。 | |
15 分鐘或以上的電話諮詢環節可計算作 1 節服務。 | |
30 分鐘或以上的特別到訪諮詢環節可計算作 1 節服務。 |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8 | 一年內舉辦促進社會共融、融入社會和社區參與的社區網絡活動/ 計劃 8 總數 | 12 |
9 | 服務量標準 1 的個案當中,一年內 備有個人職業計劃 9 的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總數 | 40 |
10 | 服務量標準 9 的個案當中,一年內高能力自閉症青年完成個人職業 | 7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 年 內 服 務 使 用 者 11 接 受 服 務 後 表 示滿意的百分率 | 80% |
8 社區網絡活動/計劃指由其他服務類別 ( 例如青年、長者、醫療等 )、本地社區 組織 ( 例如制服團體、 宗教團體等 ) 和商界等合辦的活動/計劃。 每個活動/ 計劃為時不應少於 2 小時。
9 個人職業計劃指由職業治療師策劃,並由職業治療師及/或其他專業人士和 支援人員執行的計 劃,以滿足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的個別 職業訓練和就業需 要。職業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技能訓練、職涯規劃、職前準備、模擬、見習和就 業後支援服務。計劃亦須包括目的、具體目標、服務供應流程、計劃內容, 以及實現或檢討目標的時間表。
10 完成個人職業計劃的比率 = 完成個人職業計劃的高能力自閉症青年數目 ÷ 備有個人職業計劃的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總數 ( 即服務量標準 9)。
11 服務使用者指高能力自閉症青年及其家長/照顧者。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2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11 認為接受服務後能提升其應付/支援高能力自閉症青年應付步入成年階段各種挑戰 的能力的百 分 率 | 80% |
3 | 一年xxx康復服務及其他津助服務單位的前線工作人員表示接受特別到訪諮 詢後能提升其處理有關自 閉症人士個案的能力的百分率 | 80% |
4 | 一年xxx康復服務單位的前線工作人員表示接受培訓計劃後能提升 其處理有關自閉症人士個案的能力 的百分率 | 80% |
5 | 一年內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的家長/照顧者表示在引導和支援其子女方 面的壓力得以紓緩 12 的百分率 | 75% |
6 | 一年內完成個人職業計劃的高能力自閉症青年認為能提升其就業能力 13 的百分率 | 70% |
12 紓緩壓力指在下列情況下:( i ) 服務量標準 1 關於子女的個案結束後;或 ( i i ) 完成服務量標準 3 的家長小組後; 或( i i i ) 完成服務量標準 4 以「 壓力管理」為主 題的計劃/活動後,家長/照顧者表示他/她在引導和支援其子女方面的壓 力得以紓緩。
13 提升就業能力指高能力自閉症青年 ( i ) 曾失業/ 賦閒在家, 在接受職業服務後 成功找到工作或可視為已獲就業安排的準僱員;或( i i ) 在接受職業服務後持續 受僱於一份工作的時日較以往任何工作長 3 個月;或( iii ) 對就業或持續就業的信心增強。
基本服務規定
6. 自閉症人士支援中心的基本服務規定如下:
(a) 中心每星期須開放不少於 11 節 14 及每星期最少開放
44 小時;
(b) 第 6(a) 段中,每星期其中 3 節須為非辦公時間 15; 以及
(c) 服務的必要人員為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註冊社工 16 、職業治療師及言語治療師。
服務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會福利署 (「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 》)通用章節所載的「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 履行職責。
14 各服務營辦者可因應服務和運作需要而訂定不同開放時間,但開放時間必須 固定及公開。
15 非辦公時間包括星期一至五傍晚及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全日。
16 註冊社工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第 505 章所界定者。
IV. 資助基準
9. 資 助 基 準 載 於 社 署 向 服 務 營 辦 者 發 出 的 要 約 及 通 知 書內。
津貼
10. 服務營辦者將在指定時限內,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 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資格臨床心理 學 家、註冊社工、職業治療師、言語治療師和支援人員涉及的 公 積 金,以及適用於營辦有關項目的其他費用(用 以 支付其他所有相 關運作開支, 其中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經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的處所的租金和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 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信件及通函。整筆撥款或會有 所調 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 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津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 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12.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款項。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 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 存與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和報表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 機構 社 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5. 本《 協議》 於指定時限內有效。 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
《協 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
《協 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 服務營 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 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 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分配服務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 承諾、 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件
個別化介入計劃簡介
服務營辦者須考慮每宗個案 ( 即高能力自閉症青年 ) 的背景、需要、強項、個人特質、發展階段和挑戰, 以及社會支援及資源等因素,設計個別化介入計劃 (「介入計劃」)。介入計劃旨 在提升和建立高能力自閉症青年在情緒、社交、行為、感官及認 知等各方面所需的能力,以助他們順利步入成年階段。介入計劃的設 計 和 執 行 工 作 並 無 預 先 設 定 的 模 式 , 但 須 包 括 下 列 元 素 (視 何 者適用而定):
• 輔導: 按個別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改善他們的情緒及社交能 力,以助他們應付步入另一發展階段所遇到的新挑戰、 困 難及壓力;
• 社交能力訓練: 提升和發展服務使用者在一般禮儀、 社交技 巧、社交及人際溝通等各方面的能力;
• 提升能力計劃: 發展和提升服務使用者的能力, 以助他們肯 定自我價值、 作出適當的選擇和決定、管理焦慮情緒及 適 應轉變等;
• 過渡期訓練計劃:為服務使用者應付未來的過渡階段,例如專上教育、就業、戀愛、婚姻和獨立生活所需的技巧、知識及態度作好裝備;
• 朋輩支援/師友計劃:透過小組、網絡平台、求助熱線、互 助及學習等途徑, 在高能力自閉症青年之間推廣和建立互相扶持的精神;
• 性教育: 教育和促使服務使用者掌握相關知識, 建立正確態 度及技巧以處理性相關議題, 例如兩性之別、親密關係、人際技巧、性表達、性健康、家庭規劃、社會及文化等;
• 社交溝通訓練計劃:建立或加強高能力自閉症青年的整體言語、非言語及書面溝通能力,以助他們應付日常生活,改 善人際關係,特別在職場及家庭的人際關係等;以及
• 職業支援服務 (專為準備投身工作的服務使用者提供): 包括工作技能訓練、職涯規劃、職前準備、模擬工作、見習及/ 或透過服務營 辦 者的網絡及/或與勞工處、其他輔助就業組織及僱主協作,提供工作配對服務和就業後支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