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注册号:H00000230922016122303571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责任)[2015]附 6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位于保险xxx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因主险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艺术品、动植物、金银玉器、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货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