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20093008062)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取消费用补偿保险
(2020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20093008062)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加条款、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取消费用补偿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
证。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旅行取消费用补偿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任何旅行人员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而必须取消该旅行人员的预定旅行,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
(1)该旅行人员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
(2)该旅行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
(3)于该旅行人员原定旅行出发前七个自然日内原计划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或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内战、侵略、革命、政变、叛乱、
谋反或任何类似事件;
致伤害或自杀;
被保险人或旅行人员的任何故意行为,或无论该人员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而实施的自
(4)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暴动、暴乱;
(2)
(7)
旅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
被判入狱或在逃期间;
旅行人员参与军警培训、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6)
因旅行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旅行人员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药品或麻醉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
除非该药物、药品或麻醉品经医生处方开具,并按医嘱对症使用;
(9) 旅行人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旅行人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1) 旅行人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旅行人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其已受该病毒感染);
(12) 任何空中活动,除非旅行人员以付费乘客身份置身于合法运营的商业航班期间;
(13) 旅行人员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疾病及其并发症;
(14) 旅行人员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旅行人员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不必要的危险状况;
(16) 旅行人员受雇于商业船只;或于海军、空军、xx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7) 旅行人员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18) 旅行人员因妊娠、流产或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旅行人员感染细菌或病毒(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20)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21) 因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22) 旅行人员不愿参加旅行或由于被保险人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23)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
(24) 旅行人员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25)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时或为旅行人员的旅行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或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行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26) 非由被保险人承担旅行费用的旅行;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
(27)
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
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一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 | |
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 | |
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
的责任。 |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
足330天或以上 | 80% |
足300天少于330天 | 60% |
足270天少于300天 | 50% |
足240天少于270天 | 45% |
足210天少于240天 | 40% |
足180天少于210天 | 35% |
足150天少于180天 | 30% |
足120天少于150天 | 25% |
足90天少于120天 | 20% |
足60天少于90天 | 15% |
足30天少于60天 | 10% |
少于30天 | 0% |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取消旅行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保险合同,包括旅行人员的相关旅行险凭证;
(2) 旅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协议;
(3) 旅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旅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旅行人员的直系亲属与该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如适用);
(6) 旅行人员原订行程的具体安排,以及有关的旅行票据;
(7)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住院记录、病历、诊断记录、出院小结等(如适用);
(8)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
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同国家或民族之间,或同一国家或民族至少控制特定区域内事实上权力机构及指挥武装力量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敌对行为,包括由特定武装力量的成员指挥的或实施的以战争为诉求的事件。
二、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入住医院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五、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本合同约定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旅行人员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旅行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x、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配偶父母。
八、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疾病及其并发症:是指旅行人员于本合同生效 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或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旅行人员于本合同生效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九、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旅行人员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是指旅行人员经被保险人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 行并不包括旅行人员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该旅行人员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旅行人员: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以及投保人事先申报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其他特定人员,具体应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是指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或由该项运动而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年收入的 50%以上。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滑翔翼、蹦极、水肺潜水、急流漂筏、登山、室内外滑雪、赛马、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是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踝,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然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锚、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十七、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
的猝死、中暑、高原反应或减压病(沉箱病)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十八、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十九、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驾驶证:是指旅行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冒用或盗用他人驾驶证;
(4) 持学习驾驶证驾驶公共汽车、运营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5) 驾车时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驾驶证处于暂扣、扣留、吊销、注销期间;
(6) 驾驶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它必要证书;
(7) 驾驶营业性客车,但无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8) 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9) 不符合旅行人员住所地其他驾驶证要求的情形。
二十、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行驶证:是指旅行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2) 无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车;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机动车;
(4) 不符合旅行人员住所地其他机动车行驶证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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