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业务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务主体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四章 租借基准费率第五章 发 票
第六章 费 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附 1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申请表
附 2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服务费明细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金、白银、铂等实物租借业务,维护租借各方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租借业务是指一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为
其开立的实物账户将黄金、白银、铂等实物借给另一方,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费率,收回等量黄金、白银、铂等实物或等值货币资金及孳息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租借双方性质不同,租借分为金融机构之间租借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涉金(银、铂)企业之间租借(以下简称“银行企业之间租借”)。
第四条 租借双方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约定期限、利率或者费率等,做好客户准入、借前和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五条 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涉金
(银、铂)企业等可开展租借业务。
第六条 持有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仅可运用其受托的黄金、白银、铂等资产开展租借业务。
第七条 银行企业之间租借的借入方应当为涉金(银、铂)企业。涉金(银、铂)企业是指生产黄金(白银、铂等)、在生产中需要使
用黄金(白银、铂等)的企业,包括依法从事黄金、白银、铂等实物勘探、开采、冶炼、精炼、加工、销售(包括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销售)等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或者在生产加工环节中对黄金、白银、铂等实物(包括其它形态的黄金、白银、铂等)有实际需求的企业。
第八条 银行企业之间租借的借入方应将租借实物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按借出方要求提供订单、合同、凭证等材料。银行企业之间租借的借出方须对借后的用途进行监测管理。
第九条 金融机构之间租借的借入方应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职责,租入的黄金、白银、铂等实物应严格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合规使用。
第十条 借出方应切实履行并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对借入方进行合规性审核。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根据需要向借出方调阅合规性审核材料。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租借业务的实物登记托管、实物过户等需由会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办理,客户可委托其会员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租借双方需签订租借业务合同,并根据合同据实提交租借业务申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阅租借合同。
第十三条 国内会员、客户之间以及国际会员、客户之间可开展主板或国际板交割品种租借业务。
第十四条 除黄金进口业务及监管认可的其它跨境业务外,国
内会员、客户不得与国际会员、客户开展租借业务。
第十五条 租借预申报。借出方需在租借借出(或续租)业务开展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提交预申报。预申报相关材料需由借出方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为租借业务参与主体提供白名单服务。进入白名单的参与主体有资格获得系统自动处理租借预申报的服务。
第十七条 拟申请进入白名单的会员,需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申请表》(附 1)及书面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纳入白名单。
第十八条 白名单分为借出方白名单和借入方白名单。
第十九条 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等可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借出方白名单。
第二十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经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核实确认的涉金(银、铂)非会员企业等可申请借入方白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黄金、铂租借业务量 500 千克或白银租借业务量 50,000 千克以上的涉金(银、铂)非会员企业可向借出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申请表》(附 1)及书面申请材料,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后书面报送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租借双方白名单情况,预申报处理分为系统自动处理和人工流程化处理。租借双方均已纳入白名单,则预申报由系
统自动完成校验和确认。租借双方有一方未纳入白名单,则预申报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人工流程化处理完成校验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或在租借任一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其它不符合白名单要求等情况时,对白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租借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租借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分别提交租借申报,填写预申报编号、租借合同编号、租借到期日、租借天数(应小于或等于预申报租借天数)、名义本金、租借年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交割品种、仓库、标准重量(应小于或等于预申报重量)等实物明细信息。
第二十五条 租借实物涉及白银的,借出方需在租借申报时明确条块明细。
第二十六条 租借过户。租借申报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租借申报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将实物由借出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入方实物账户。
第二十七条 归还申报。租借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 平台分别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出租借归还申报,填写归还的交割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等。
第二十八条 归还实物涉及白银的,借入方还需在归还申报时明确归还的条块明细。
第二十九条 归还过户。租借归还申报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归还申报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将实物由借入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出方实物账户。
第三十条 租借可以申请部分归还。归还实物可以为同种实物的不同交割品种。借入主板交割品种必须归还主板交割品种,借入国际板交割品种必须归还国际板交割品种。
第三十一条 利息结算。租借双方可线下自行进行利息结算;如需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代为结算租借利息,双方可在提交归还申请时填写本次借入方需支付的租借利息金额,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日终结算时代收代付租借利息。
第三十二条 租借状态变更。租借合同到期当天,借入方未能归还实物的,借出方应按租借合同及时处置,处置结束须及时通过会员服务平台进行租借状态变更登记,填写变更重量及变更原因。系统自动对借出方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租借续租。租借到期时,租借双方经协商决定续租的,应分别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办理续租,填写续租预申报编号、续租合同编号、续租到期日、续租期限、名义本金、续租年费率、续租标准重量等信息。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续租申请进行校验,完成续租登记。
第三十四条 每笔租借续租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原租借期限,续租重量不超过原租借余额。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之间办理租借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租借期限,业务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四章 租借基准费率
第三十六条 为完善黄金市场基础指标,上海黄金交易所每个交
易日发布租借基准费率,供市场参考。
第三十七条 租借基准费率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报价成员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自主报价并确定的费率。该费率是金融机构间、单利、无担保费率。
第三十八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制定租借基准费率相关规则,确定基准费率计算方案,维护租借基准费率系统,提供报价界面,确保租借基准费率相关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报价成员应基于市场实际情况独立开展当日基准费率报价,不得相互参照。报价成员应对全部期限进行报价,保证报价完整性及有效性。
第四十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报价成员,规范报价行行为,监督和管理租借基准费率运行。
第五章 发 票
第四十一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的国内会员、客户借入主板黄金、铂交割品种的租借业务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第四十二条 借入方借入黄金、铂实物后,选择“租借提货”办理出库且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实物归还该笔租借业务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其出库及买入成交记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三条 借入方将实物存入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用于租借业务归还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不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 费 用
第四十四条 租借双方办理借出、续租业务需分别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缴纳租借服务费,费用标准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服务费明细表》(附 2)。
第四十五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为租借双方办理借出、续租业务当天收取租借服务费,租借归还时暂免收租借服务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租借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约见谈话、暂停租借业务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客户开展实物租借相关业务,有义务完整准确向其代理会员提供业务开展所需材料。
第四十八条 租借双方在签订租借或续租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借双方均知晓本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它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附 1:
申请日期: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申请机构客户代码 | |||||
申请机构地址及邮编 | |||||
申请业务类别 | ○借出方白名单 | ○借入方白名单 | |||
机构类型 | ○综合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 ○非会员机构 | 是否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是 | ○否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业务联系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邮箱 | ||||
申请机构签章: | |||||
申请机构声明 | 本机构自愿申请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本申请所填写的全部信息均经核实准确有效,本机构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
注:书面说明材料另附。
附 2: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服务费明细表
品种 | 租借服务费 | |
隔夜租借业务 | 非隔夜租借业务 | |
黄金 | 0 | 2 元/千克/月 |
铂 | 0 | 2 元/千克/月 |
白银 | 0 | 1 元/千克 |
注:1.隔夜租借业务是指当日完成实物租借过户,次日到期,期限为一个自然日的租借业务;
2.黄金、铂品种租借业务收费,一月按三十天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3.费用标准调整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