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入住旅客(包含經由旅行社訂房之旅客在內,下稱「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應依據本條款(下稱「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事項應依據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之範圍內接受協議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應以該協議為優先。
3. 住宿旅客(包含經由旅行社訂房者)於訂房時點,即視為同意本條款。
第 2 條 訂房
1. 希望與本飯店訂房者,請提供本飯店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住宿費用
(4)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中,若超過前項第 2 款之住宿日期後提出繼續住宿請求,本飯店將於其提出申請之時間點,以新的訂房進行處理。
第 3 條 成立住宿合約等
1. 住宿合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訂房時即告成立。但若經證明本飯店❹無允諾時,則不在此限。
2. 根據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合約,視為同意本公司所定之隱私權政策。
3. 根據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合約,以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為限,在本飯店所指定日期之前,住宿旅客應支付本飯店所規定之訂金。
4. 訂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發生適用第 6 條及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時,依照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順序抵扣,如有剩餘金額,則再依第 12 條規定, 於支付住宿費用時歸還。
5. 住宿旅客未依第 3 項規定,於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支付訂金時,住宿合約將失去其效力。但僅限於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訂金之付款期限。
第 4 條 無須支付訂金的協議
1. 不論前條第 3 項之規定為何,在住宿合約成立後,本飯店可能依照協議,接受無需預先支付該項訂金。
2. 承諾訂房時,若本飯店未依據前條第 3 項要求支付訂金以及未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則視為接受前項協議辦理。
第 5 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1. 本飯店可能於下列情況下,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訂房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行為之虞時。
(4) 認為住宿旅客有傳染病預防及對傳染病患者施予醫療之相關法律上之各種症狀時。
(5) 住宿上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 由於天然災害、設施故障等不得已之事由,無法讓住宿旅客住宿時。
(7) 欲住宿者酒醉等,認為其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之虞時,或是住宿旅客之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8) 欲住宿者為黑道組織之相關人士時。
(9) 其他妨礙本飯店正常營運時。
第 6 條 住宿旅客之合約解除權
1.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合約。
2. 住宿旅客因本身因素或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根據第 3條第 2 項之規定指定訂金之支付日期,要求支付訂金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本飯店將依照交通部觀光局頒布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收取違約金,詳見下表 1 所示內容。但若本飯店接受第 4 條第 1 項協議時,則只限本飯店曾於接受該協議時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合約時住宿旅客需承擔支付違約金之義務。
下表1 違約金
通知解除合約之日
訂房間數 未如期入住 入住當日 2 日前 4 日前
一般 | 7間以下 | 100% | 100% | 50% | ― |
團體 | 8間以上 | 100% | 100% | ※ | ※ |
注)1. %是相對於基本住宿費之違約金比率。
2. 如果縮短入住天數,無論縮短的天數為何,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2 天前意指入住日前 2 天的台灣時間凌晨 0 點以後。
※採用單獨的合約條款。
3.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未聯絡之情況下,住宿當日下午 6 點(有事先說明抵達時間時,則從該時間開始二小時後之時間) 仍未到達時,住宿合約可能被作為已解除之合約來處理。
第 7 條 x飯店解除合約
1. 縱係根據第 3 條第 1 項成立住宿合約,本飯店仍可能於下述情況下解除住宿合約。
(1) 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使用規則、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或認為已有上述行為時。
(2) 認為住宿旅客有傳染病預防及對傳染病患者施予醫療之相關法律上之各種症狀時。
(3) 住宿上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4)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讓住宿旅客住宿時。
(5) 欲住宿者因酒醉等,認為其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或是住宿旅客之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6) 在客房內床上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及未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
項(僅限於預防火災上所必要者)。
(7) 認為欲住宿者為黑道組織之相關人士時。
2. 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務等之費用。此外,我們也將不賠償因解除所伴隨之損失。
第 8 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旅客應在住宿當天於本飯店櫃檯處登記以下事項。此外,登記時,本飯店將向住宿旅客提示住宿期間及房型。
(1) 住宿旅客之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字號、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外國人應提供上述(1)之除身分證字號外之各事項,及證明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之護照影本
(3) 出發日期、預定出發時間(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劵、信用卡等取代現金之方式支付第 12 條之費用時,請在為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3. 辦理第 1 項登記時,本飯店可能要求住宿旅客支付訂金。
第 9 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自下午 3 點至翌日 11 點(正午)止。但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和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可能提供提早入住或延遲退房服務,不受前項規定拘束。在這個情況之下,將收取額外費用。費用會根據條件有所不同,請洽詢櫃台。
第 10 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訂定❹公告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第 11 條 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於客房內備置之小冊子等及各處之公告等予以介紹。
2. 若有不得已原因,本飯店可能臨時變更前項內容。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 12 條 費用之支付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下。
明細
住宿費用 ① 基本服務 (房費)
住宿旅客應付之 ② 服務費 (① x 10%)
總金額 額外費用 ➂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④服務費 (➂ x 10%)
稅金 ⑤ 營業稅
備註) 若稅法修改時,便會依據所改訂之規定
2. 前項住宿費用請住宿旅客在出發時或本飯店要求時,以現金或本飯店接受之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取代現金之方式在櫃檯支付。
3.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後,住宿旅客未如期入住的情況下,仍會收取住宿費用。
第 13 條 x飯店之責任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時,或因不履行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因不可歸責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飯店投保商業綜合賠償責任險,以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事故。
第 14 條 無法提供已成立訂單客房時之處理
1.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成立訂單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之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本飯店所另外訂定之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❹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賠償金額,不受前項規定拘束。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非可歸責本飯店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 15 條 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1. 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其為不可抗力導致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是,如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值,但住宿旅客未遵行即寄存時,本飯店之損失賠償上限為 4 萬元台幣。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之損失賠償上限為 4 萬元台幣。
第 16 條 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
1. 若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在旅客住宿之前先到達本飯店,僅限本飯店於行李到達前已同意此事時始負責保管,❹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予旅客。
2. 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寄存隨身行李時,僅限本飯店於寄存前已同意此事時始負責保管,
❹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請求歸還時交予旅客。
3. 住宿旅客退房後,若發現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如可判斷其物主,本飯店將聯絡該物主❹請其指示。但如物主未給予指示,或無法判斷其物主時,將依法令予以處理。
4. 在前 3 項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時本飯店所負的責任,若符合第 1 項及第 2 項則依據前條第 1 項之規定,若符合前項則應依據同條第 2 項之規定。
第 17 條 停車責任
1.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場所,❹不承擔管理車輌之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損害時,我們將賠償損害。
2. 本飯店係委託第三人經營停車場。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應遵守該經營者所定之使用規約。
第 18 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因住宿旅客違反本約款或使用規則之行為及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名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損害。
第 19 條 條款之修訂
x條款得視必要隨時修訂。本條款修訂時,本飯店應將修訂後之條款內容及生效日公告於本飯店網頁或客房內。
第 20 條 準據法與管轄
x條款等使用規則等之有效性、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以台灣法為準據法,❹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 21 條 x飯店之公司資訊
1. 本飯店之公司資訊如下:
(1) 營運公司名稱:捷福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代表人姓名:xxxx
(3) 地址:xxxxxxxxxx 0 x 000 x
(4)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編號:交觀宿字第1530號
(5) 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 電話代表號:00-0000-0000
(7) 傳真代表號:00-0000-0000
2. 客服電子郵件地址如下:
(1) 客服電子郵件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使用規則
為使旅客住得安全及舒適,基於住宿條款第 10 條,本飯店訂定下列使用規則,敬請協助與配合。
若無法遵守之情況,將可能不得不依住宿條款第 7 條第 1 款,拒絕旅客使用客房及本飯店之各項設備。此外,因旅客無法配合而發生之事故,本飯店將不負責,請您理解。
1. 請勿在將取暖、烹飪等可能造成火災發生之設備帶進客房。
2. 請勿在客房內吸菸。在本飯店內吸菸,請在規定之吸菸區。
3. 請勿從事其他會引起火災的行為。
4. 「逃生路線圖」揭示在各客房門之內側,請詳細閱讀。
5. 住宿期間離開客房時,請務必攜帶客房的房卡,❹檢查是否已上鎖(本飯店為自動鎖)。
6. 住宿期間請您隨手關閉房門。特別是就寢時也請拴上門扣鎖。如果有訪客來時,請不要隨意開門,請先在門扣鎖尚上鎖之狀態下或從窺視孔確認。如果您認為是可疑人物,請聯繫值班經理或本飯店員工。
7. 晚間 10 點以後請盡量避免與訪客在客房內會面。
8. 住宿期間之現金及貴重物品的保管,請使用客房內提供的保險箱或寄存於櫃檯。
如旅客的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破壞、或被竊,除係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者外,本飯店無法賠償損失,請您理解。此外,不代為保管美術品和古董等物品。
9.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原則上將依住宿約款第 16 條第 3 項處理為您保管之遺留物、遺失物。
10. 請於辦理退房時以現金或本飯店接受之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取代現金之方式,支付住宿費用。但住宿期間內本飯店若向您提出帳單,請於每次協助進行結清付款。
11. 本飯店不接受支票付款,請您理解。
12. 預定住宿日數需變更時,請向櫃檯人員告知。若要延長,請您先結清應付住宿費用。
13. 在飯店內的餐廳、酒吧等簽署帳單時,請出示房卡。
14. 在抵達時可能向您收取訂金,請您理解。
15. 除規定稅款外,本飯店將加收費用之 10%為服務費。請容婉拒支付飯店員工小費。
16. 請不要帶會造成其他旅客困擾的物品進入飯店。
(1)狗、貓、小鳥等動物等所有寵物類。※輔助犬(導盲犬、導聾犬、服務犬)除外。 (2)火藥、易點燃起火物品、揮發油及有危險性的製品等。
(3) 明顯發出惡臭及濃烈氣味物品。
(4) 未經合法許可攜帶的槍械、刀劍類。
(5)明顯大量的行李及物品
(6)其他法律上所禁止攜帶之物品
17. 請勿在飯店內賭博、做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或做會引起其他旅客困擾或不便的行為。
18. 在未經本飯店之許可,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等用作於營業行為或集會行為(展覽、派對等)等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19. 請勿從飯店外部訂購餐點和飲料。
20. 請勿將會有損飯店外觀之物品,掛在客房的窗戶、或陳列在窗邊。
21. 飯店內未經許可,請勿分發廣告或宣傳物及販售物品。
22. 請不要將飯店內的設施、備品使用於非指定場所、用途,及禁止任何可能有損設施備品現況之行為。
23. 未經許可而將飯店內所拍攝之照片等用於營業目的,可能會受到法律訴訟。
24. 請勿在走廊上或是大廳放置私人物品。
25. 請勿在將浴衣、睡衣、拖鞋穿出走廊、大廳、餐廳、酒吧等客房以外設施。
26. 除了緊急狀況或不得已的情況發生時,請勿進入逃生梯、屋頂、露臺、機房等客用以外的設施。
27. 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有損傷或汙染建築物、家具、備品、其他物品、或使其遺失的情況之下,飯店有權要求賠償相應金額。
28. 請避免留下未成年人單獨在客房或是飯店設施,逕自外出。
29. 請勿從客房的窗戶扔出物品。
30. 就寢中等不希望飯店員工進入房間時,客房門上的狀態燈請改為”Do Not Disturb” (DND)燈號。即使已按”Do Not Disturb” (DND) 燈號,若無法與住宿旅客取得聯繫時,作為緊急措施,飯店工作人員也可能會進入客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