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TP2022014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TP2022014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松江区中心医院数字成像控制器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10-25 10: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21008-1005
项目名称:松江区中心医院数字成像控制器预算编号:1722-0210143419,1722-0210143548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1600000.00 元(国库资金:1280000 元;自筹资金:32000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16000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区中心医院数字成像控制器数量:2
预算金额(元): 16000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数字成像控制器 1 套,具体要求详见需求附件。注:经有关部门核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90 日历天内完工(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1)响应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2)如果响应人是响应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3)如果响应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4)响应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响应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响应产品的其他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10-10 至 2022-10-18,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0-25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10-25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xxxxxxxxxxx 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677200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方式:677431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 x:6774311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松江区中心医院数字成像控制器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6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000000
联系人:须立
电话:00000000传真:67722251
集中采购机构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xx:000000
联系人:xxxxx:00000000传真: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4、(1)响应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2)如果响应人是响应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3)如果响应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
(4)响应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响应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响应产品的其他证明。
四、谈判有关事项
1、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 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8、谈判时间和谈判地点
谈判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 13:30
谈判地点: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9、谈判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谈判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3、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4、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谈判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谈判的,其风险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七、谈判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谈判。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谈判时间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谈判会议。出席谈判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谈判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谈判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货物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
2.3 “相关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5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谈判文件,并按照谈判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6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7 “甲方”系指采购人。
2.8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供应商。
2.9 谈判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10 “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4.1 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3 供应商应当说明响应货物的来源地,如响应的货物非供应商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
《采购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 “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 xxxx.xx.xxx.xx ) 和 “ 松 江 区 门 户 网 ”
(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
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谈判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0000 x。
7.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谈判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 购人 、 集中 采购 机 构将 在 解密 后至谈 判 前, 通 过“ 信用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方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方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方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谈判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当谈判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谈判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
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比谈判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其他内容。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谈判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谈判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谈判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谈判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审。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谈判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来源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期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响应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3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响应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4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
19.5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9.6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审查要求表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响应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正常和连续地运转所需要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的清单以及维护费用,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求的技术要求进行响应,并按谈判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偏离表》,说明自己所响应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22.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响应文件中凡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谈判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谈判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谈判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谈判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谈判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响应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4.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4.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5.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6. 解密
26.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6.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7. 谈判小组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谈判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 响应文件的初审
28.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8.2 在详细评审之前,谈判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谈判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8.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29.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审;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9.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0.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谈判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1.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谈判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评审的有关要求
33.1 谈判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谈判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3.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3.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谈判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成交公告发布后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
37.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谈判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8.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9.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说明:
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谈判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技术需求和图纸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技术参数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报价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三、项目供货管理要求
(1)本项目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
(2)供应商必须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供货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供应商在响应前应认真了解采购人使用需求、使用条件(使用空间、能源条件等)和其他相关条件。
(4)成交人在货物供货前需将货物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条件报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订货(或组织生产)和确定具体供货、就位时间。本项目调试安排及试用期间管理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成交人在此过程中须服从采购人的时间和管理协调。
四、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和验收要求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规程,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严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为按照上述规定一次验收合格。
类别 | 要求 |
(3)如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五、商务要求:
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
质量保证期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 |
交付日期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90 日历天内完工(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 |
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在货物交付并经最终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买方应申请财政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00%的货款。 |
转让与分包 |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
(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谈判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1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14)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响应人应提供响应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响应产品的其他证明。
(15)响应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6)响应货物涉及国家规定须取得许可范畴的其他许可证件(例如: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检测认证、卫生消毒产品批件等)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技术偏离表
(2)响应货物配件/备品备件明细表
(3)响应货物配置清单及原厂出厂配置表
(4)技术支持资料(响应货物的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等书面资料。)
(5)伴随服务内容
(6)售后服务方案
(7)按照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谈判;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谈判、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谈判,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货物的,评审时,按上述第(3)款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5、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
6、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谈判程序及评审办法
1、成立谈判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谈判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企业性质认定。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
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拟定谈判提纲并上传。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谈判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5、谈判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谈判,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谈判准备。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谈判,根据谈判小组拟定的谈判提纲进行准备。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谈判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后报价及根据谈判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将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三、报价说明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技术支持说明
响应人应如实填写技术偏离表。响应人填写的技术偏离表所提供的技术指标,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包括技术白皮书(Data sheet)、技术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等)、食药监局出具的注册证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为准,响应人可以只提供上述材料关键页的复印件,关键页需体现响应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相关性能指标,相关性能指标需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响应文件技术要求对应的序 号(参考下列图示),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原件备查。
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人与采购人就有关谈判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谈判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近期有关该型号货物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 。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松江区中心医院数字成像控制器包 1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备品牌 | 生产厂家 | 质量保证 期(月) | 交付日期 (天) | 投标总价 (元)(大写) | 投标总价 (总价、元) |
填写说明:
(1) “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交付日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多少天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3)质量保证期是指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月。
(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报价汇总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包号 | 货物名称 | 产地或来源地 | 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 | 配置 | 单价 | 数量 | 合计报价 | |||
成本价或 进价 | 各类 费用 | 利润 | 单价 小计 | ||||||||
总价(人民币小写): | |||||||||||
总价(人民币大写):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如果不是标准配置,应附报价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检查项(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的供应商。 | |||
供应商资质 | 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质条件:(1)响应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2)如果响应人是响应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3)如果响应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4)响应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响应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响应产 品的其他证明。 | |||
联合体响应 | x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大中小微企业 | x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日期: 年 月 日
5、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检查项(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谈判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谈判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响应项目), 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谈判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求 | 1、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交付日期、交付地点、质量保证期、付款条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谈判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公平竞争和诚实 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 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商务要求响应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类别 | 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 | |||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交付地点 | |||
付款方式 | |||
转让与分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谈判、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8、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为准。
(5)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技术偏离表格式
序号 | 谈判文件技术要求 (含参数、规格与性能) | 响应产品技术指标 (含参数、规格与性能) | 是否有偏差 | 偏差说明 | 技术支持资料所在页次及说明 |
页次:第_页 说明: | |||||
说明:
(1)响应人必须按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序号填写本表,如响应产品技术指标(含参数、规格与性能,下同)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无偏差,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无”。如响应产品技术指标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不完全一致,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有”,在“偏差说明”一列填写相关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并在“技术支持资料所在页次及说明”一列填写相关内容。
(2)响应人应如实填写技术偏离表。响应人填写的技术偏离表所提供的技术指标,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包括技术白皮书(Data sheet)、技术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等)、食药监局出具的注册证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为准,响应人可以只提供上述材料关键页的复印件,关键页需体现响应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相关性能指标,相关性能指标需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对应的序号(参考下列图示),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原件备查。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响应货物配件/备品备件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配件/备品备件名称 | 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 单价 | 品牌 | 产地 | 制造厂名称 | 寿命期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伴随服务内容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说明 |
1 | 产品附件、随机工具 | |
2 | 产品功能提升 | |
3 | 安装 | |
4 | 调试 | |
5 | 提供技术援助 | |
6 | 培训方案 | |
7 | 验收方案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售后服务方案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说明 |
1 |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 |
其中:(1)报修响应时间 | ||
(2)到场时间 | ||
2 | 应急响应方案 | |
3 | 售后服务内容与计划 | |
其中:(1)是否提供响应设备的终身免费软件升级 | ||
(2)提供的详细配置清单的内容 | ||
(3)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 | ||
4 | 维保内容与价格(即质保期后售后服务收费报价,此报价须按照每一年报出,共三年)等相关服务承诺 | |
其中:(1)保修期满后整机年保修价格 | ||
(2)周期维护保养计划内容与次数 | ||
(3)保修期满后每次维修的工时的单价 | ||
5 | 备品备件供货与价格等备品备件服务承诺 | |
其中:(1)质保期后主要零配件清单 | ||
(2)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的清单报价及扣率 | ||
(3)相关耗材的清单、报价及扣率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双方:
买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卖方(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定义
x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1)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
1.3 “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 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1.4 “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货物 数字成像控制器 1 套,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2.2 合同金额: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
2.3 交付时间:详见成交供应商承诺中最终交货期。
2.4 交付地点:松江区中山中路 748 号。
2.5 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2.6 质量保证期:详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承诺。
2.7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2.8 其它: 无 。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3.6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 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1.5 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2.4 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
5.1 包装和运输要求
5.1.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1.3 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1.4 卖方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医疗设备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医疗设备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 验货准备。
5.2 验收和检验
5.2.1 医疗设备到货后,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伍 天内安装调试完成。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 4.1 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物进行技术验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5.2.2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5.2.3 买卖双方对医疗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在 柒 天内,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2.4 买卖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购置医疗设备的技术标准以及采购或招标时卖方承诺的原厂的技术参数为标准对医疗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医疗设备必须符合 IHE 医疗信息系统集成规范,并免费提供信息系统接口,医学影像设备须提供 DICOM 软硬件
口,数字化医疗设备须提供 HL7 软硬件接口)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5.2.5 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5.2.6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
六、费用支付
6.1 合同金额
x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2 付款方式
在货物交付并经最终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买方应申请财政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00%的货款。
6.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七、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
8.1 伴随服务
8.1.1 卖方应提供医疗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维护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须的材料信息等,这些文件应随同医疗设备一起发运至买方。
8.1.2 卖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医疗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2)提供医疗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卖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买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并且卖方应随时接受买方使用人员有关医疗设备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问题。
8.1.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8.2 质量保证
8.2.1 卖方应保证所供医疗设备是在 2021 年 10 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2 如果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医疗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仍存在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医疗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医疗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前述措施不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8.2.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2.4 卖方应提供保修期 成交供应商承诺中最终质保期 个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免收工时费。卖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 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8.2.5 卖方收到买方提出的报修要求后,应在 4 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履行维修义务
(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8.2.6 保修期满后,买方有权与卖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但卖方承诺保修期满后,为买方提供的保修人工费、差旅费等总维修费用为单次故障不高于 0 元,年度保修合同价不高于本合同医疗设备总价的 5 %,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 4 次。
8.2.7 卖方负责医疗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 不高于 8 折(详见成交供应商承诺)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九、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
9.1 补救措施和索赔
9.1.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医疗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1)同意买方退货,及时为买方办理退货手续,并将全额货款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日起 7 日内偿还给买方,并由卖方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2)按照医疗设备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卖方折价收取或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同约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买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货款。
(3)卖方应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同约定之日起 7 日内调换有瑕疵的医疗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9.1.5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9.2 履约延误
9.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9.2.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9.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3 误期赔偿
9.3.1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卖方发生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或延期退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医疗设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如卖方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仍不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 7 日内将买方已付货款返还至买方。
9.3.2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 偿。
十、保密及xx条款
10.1 保密
10.1.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10.1.2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10.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1.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10.1.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10.2 廉洁
10.2.1 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10.2.2 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卖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
10.2.3 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xx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 EMS证实;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 45 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变更、中止
12.1 违约终止合同
12.1.1 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1.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
12.4 合同中止
12.4.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2.4.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5 合同变更
12.5.1 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5.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 [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 松江区中心医院数字成像控制器 |
采购内容 | 数字成像控制器 1 套,具体要求详见需求附件。 |
采购预算 | x项目采购预算为 16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需求内容及描述 | 是否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是 /否) |
一 | 主要功能与目标 | / |
1 | 为胆胰系统诊治提供直视图像:胆胰管结石,非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造成的不确定性狭窄,其他无法诊断的 ERCP 结果(如有或没有疑似结石或胆管扩张),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中排除恶性肿瘤,不确定性充盈缺损,其他。 | 否 |
二 | 主要技术参数 | / |
★2.1 | 主机自带视频输出接口:DVI 1 个,VGA 1 个,S 端子 2 个; (产品说明书作为证明文件) | 是 |
★2.2 | 主机自带 PAL/NTSC 切换开关(产品说明书作为证明文件) | 是 |
三 | 一般技术参数 | / |
3.1 | 视频显示器 | 否 |
3.1.1 | 26 寸医用级液晶显示器 | 否 |
3.1.2 | 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 | 否 |
3.1.3 | 输入信号:DVI S-视频(Y-C) 复合视频(BNC) | 否 |
3.1.4 | 支持画中画功能。 | 否 |
3.2 | 数字成像控制器 | 否 |
3.2.1 | 可与胆胰子镜导管配合使用,为数字胆胰成像系统提供光源,接受处理 图像信号并输出到视频显示器。 | 否 |
3.2.2 | LED 光源和主机二合一 | 否 |
3.2.3 | 自动/手动光亮度调节≥5 档 | 否 |
3.2.4 | 光源独立开关 | 否 |
3.2.5 | 主机自带 1 个 USB 接口支持软件版本更新;(产品说明书作为证明文件) | 否 |
3.2.6 | 主机自带 1 个电位均衡导线接口、1 个电位均衡导线接口符号(产品说明书作为证明文件) | 否 |
3.3 | 电子胆胰管成像导管 | 否 |
3.3.1 | 电子胆胰管直视子镜导管,可固定在十二指肠镜上实现单人操作,四方 | 否 |
向控制并可以锁定,独立工作通道,独立注水通道,可实现注水/负压吸引同时进行。 | ||
3.3.2 | 视向角 0°(直视) | 否 |
3.3.3 | 视野角度≥110° | 否 |
3.3.4 | 插入部外径≤3.6mm | 否 |
3.3.5 | 工作长度≤214cm | 否 |
3.3.6 | 工作通道≤1.2mm | 否 |
3.3.7 | 旋钮角度不小于 30° | 否 |
3.4 | 一次性活检钳 | 否 |
3.4.1 | 直径≤0.99mm,钳口外径≥1.0mm,钳口开度≥4.1mm,角度≥55°,有效工作长度≥270cm,能通过 1.2mm 工作通道。 | 否 |
3.5 | 内窥镜送水泵 | 否 |
3.5.1 | 流量调节范围:0~450ml/min | 否 |
3.5.2 | 灌流管内径≥3.00mm, | 否 |
3.5.3 | 脚踏开关的连接线长度≥3m | 否 |
3.5.4 | 脚踏开关进液:浸水深度 1200mm,试验持续时间 120min | 否 |
3.5.5 | 脚踏开关启动力:应不小于 10N,且不大于 50N | 否 |
3.6 | 影像图文系统 | 否 |
3.6.1 | 内置触控显示屏 | 否 |
3.6.2 | 内置 2TB 存储空间 | 否 |
3.6.3 | 前后均有 USB 3.0 接口 | 否 |
3.6.4 | 高清视频采集模块 | 否 |
3.6.5 | 视频录像回放软件模块 | 否 |
3.7 | 售后服务部分 | / |
3.7.1 | 保修 3 年 | 是 |
3.7.2 | 列出配置表中不属于保修的相关配件、耗材,其余视为保修范围的附件 和配件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