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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海大桥支线、沥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
因香海大桥支线、沥西路项目涉及珠海键铧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香海大桥支线、沥西路项目涉及珠海键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该征收行为属公共利益范畴。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珠海键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登记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xx
(x)被征收人:珠海键铧机械有限公司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xxxxxxxxxx
(x)房屋征收部门: xxxxxxxxxxx
(x)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xxxxxxxxxxx
(x)协助实施单位:珠海市香洲区三溪科创小镇发展中心
第三条 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原则上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以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三)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面积确认: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计量所得的数据和资料为依据。
(四)不予补偿范围的确认:本次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4.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5.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办法
第四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的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以通过对价值、迁移或拆除的个案评估确定。
第五条 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后述“非住宅房屋”均不含商业)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按1:1.1系数计算补偿金额。
第六条 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
非住宅房屋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等搬迁费由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如不可搬迁或搬迁后因规范需要重新安装新设备的,可以按功能相近、效率相当的原则给予设备重置价。
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经营使用情况,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并合理考虑预期为准,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第七条 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评估单价的20%的补助。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香洲区内同等类型(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单价的,价差部分作为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价差部分计算方式为:香洲区内同等类型(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单价减去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后的差额,再乘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
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 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评估
房屋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从珠海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可以分区域选取一家以上(含一家)。
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评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时点为香海大桥支线、沥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
第三章 征收与补偿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
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签约期限
x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后1个自然月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搬迁,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和清理场地。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的;
(4)其他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二条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将其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和/或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在收到相应补偿款后,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销房地产权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xx人如提供虚假资料,则取消其相应的补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x方案及未尽事宜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x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