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鼓励经办 银行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