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鼓励经办 银行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规范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担保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按程序择优选取经办银行,并向财政、人社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财政部门对经办银行进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贷款支持范围和用途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在牡丹江市区域内创业(不限定户籍)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网络商户等特殊情况除外)的创业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对信用卡小额逾期,经办机构审慎研判后可以豁免),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经办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四)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五)借款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名册上出资人(须是控股大股东)的姓名保持一致;借款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每次仅可选择其中1家申请贷款。
(六)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作为股东的,个体工商户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签订个人合伙经营协议的,可认定为合伙创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在牡丹江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经办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创业者、小微企业流动资金xx、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支持高消费、高风险、娱乐产业和产业信贷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贷款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对项目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结合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措施等实际情况,在贷款最高限额内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三)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四)经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1/2。
(五)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鼓励经办银行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四章 贷款实施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经办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一)受理申请。借款人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对借款人进行身份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在《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调查审查。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可单独或共同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经营场所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现场调查准备工作(办理期限,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补充尽调的除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告知原因。
(三)贷款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会同经办担保机构形成会议记录,明确批准额度等要素信息,并签署贷款审批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签约(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借款人应配合经办担保机构落实抵押担保手续,涉及抵(质)押登记等其他情形的,办理期限从其规定。
(五)贷款发放。第三人担保的,经办银行在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放款至借款人银行卡,并通知借款人和经办担保机构;抵(质)押的,经办担保机构在取得抵(质)押他项权证后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经办银行放款至借款人银行卡,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应当向人社部门、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市人社局审核材料
1.个人申请材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提供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借款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借款人为网络商户的,应在各类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实名制平台注册信息;其他未在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地户籍的提供本市居住证;合伙创业的,还应提供经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在此基础上,按类别查验借款人证件: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
(3)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证、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转业证等证件;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5)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含成人高考、自考学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等代替;
(6)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去产能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的证明;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人员回到本市创业的,以及本市户籍但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回到本市创业的,属于返乡创业;
(9)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网店”网址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近3个月)、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
(10)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去产能人员数据库及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对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书面承诺;
(4)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
(5)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6)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经办银行及经办担保机构审核材料
1.个人申请材料:借款人必要的身份审核资料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表》;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借款人免冠照片(2张)、经办银行银行卡;涉及特许经营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涉及房产抵押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声明;涉及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担保人工作证明、工资流水;涉及其他担保措施的,根据需要提供;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资料:借款人必要的身份审核资料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表》;涉及特许经营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前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应提供审计报告);抵押物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公布咨询电话和办理网点,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和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办结时限,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因借款人等其他非经办机构因素导致办理时限异常的,经办机构应当做好记录留底备查。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精简资格认定和审核材料,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在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优惠贷款(担保)利(费)率,为借款人补充提供经营性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定期统计监测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放款情况,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担保基金健康运营,经办担保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
(一)自然人反担保。各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为经办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支持。贷款金额可根据反担保保证人工资总额在贷款期限内能够覆盖贷款总额计算。反担保保证人工资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负责扣划反担保保证人工资。按月实发工资的60%比例分期扣回本金和逾期利息,扣划期限不超过3年。若反担保保证人在担保期间身份发生变化,在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重新确认担保责任人之前,相关部门应暂缓办理反担保保证人的工资和人事调转手续。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人,将其纳入黑名单。
经办担保机构要积极对接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签订协助扣划担保人员工资等相关协议,扩大反担保保证人范围。
(二)抵押反担保。按国家相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
第十七条 鼓励经办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在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抵押基础上,鼓励开展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存单、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担保业务。
鼓励经办担保机构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放宽反担保措施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提供抵(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九条 经办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可按合同约定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收取担保费。贷款第一年的年化担保费率应不超过1%,后续年度年化担保费率应不超过0.5%。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除外。
市属经办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担保费由市财政按当年新增创业担保贷款额1%的比例列入预算,在年末一次性拨付给市属经办担保机构。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市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免收担保费的业务,担保费由市财政比照市属经办担保机构给予奖补补助。
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市属经办担保机构得分≥80分(对应评定为“良”及以上等次),市财政按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补。
第六章 担保基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担保基金,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管理实行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二条 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我市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独立开展业务,也可与市县担保基金合作开展业务。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县担保基金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共同承担风险,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不含经办银行承担风险责任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比例应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市县担保基金承担。
鼓励经办银行与经办担保机构探索风险共担合作机制。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催收。贷款逾期的,经办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予以代偿后,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确实无法收回的代偿损失及呆坏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核销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测不良贷款率,视具体情况采取不限于责令规范、暂停业务、取消经办资格等措施。经办机构应当落实风险监测预警责任,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改进意见。
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经办银行不得先收后返对个人或小微企业的财政贴息。对高校在校生的个人和由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对展期、逾期期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承担实际贴息的50%,省级及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实际贴息的25%、25%。
第二十七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突破政策部分支出由市县自行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际金〔2018〕54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市县经办银行、各级经办担保机构及财政部门应用好用足普惠金融政策,不得擅自减少创业担保贷款年限,并在金融机构内控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保障贷款的额度要求。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强化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妇联组成。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和沟通各部门之间业务街接,讨论和研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鼓励、督促经办单位降低门槛、简化办事手续、优化贷款流程;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担保基金的统一管理,筹措担保基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分配奖补资金。
(二)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格,确定其身份类别;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汇总;牵头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建设。
(三)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分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加强金融服务,提高质效。
(五)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宣传并协调推进脱贫人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六)市妇联。负责宣传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七)经办担保机构。负责规范管理、安全高效使用担保基金;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完善贴息手续;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
(八)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和放款,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持续优化改进业务;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做好贷后管理和催缴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数据、贷款贴息等资料;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目标责任体系,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考核、责任追究、失信人员公示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规范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及人员加大贷款追缴、清收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督促检查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按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政策规定为准。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相关工作细则,在具体实施环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并加大推进力度,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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