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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国网供应商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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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采购合同(也称采购协议),即指出卖人(即供货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即采购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买卖合同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采购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即采购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采购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即供货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自身原因,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在保险xxx的等待期结束后,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针对因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而应由被保险人扣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采购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采购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采购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投保人无法履行采购合同;
(六)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
害;
(四)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缴纳的罚款、罚金;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采购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法律费用;
(四)被保险人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提前超额支付的款项;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 订的采购合同有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 额。
第九条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等待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 订的采购合同有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确认保险事故发生的期间。具体起止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 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 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投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 3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四)投保人既往同类项目的履约记录;
(五)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材料文件;
(六)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 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四)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五)保险人认为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行使或保留向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前款约定权利,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
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 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对投
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xxx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已经向被保险人部分履行违约责任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扣减该部分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