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托管理光大永明人寿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并根据光大永明人寿的投资指引进行主动管理,管理费率均为 5BP,预计每年产生的管理费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关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2016 年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签署《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2016 年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光大永明人寿新增设立了四个投资连结险账户,分别为:投连光明 1 号、投连光明 2 号、投连光明 3 号和投连光明 4 号(以下简称“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并委托我司进行 管理。因我司与光大永明人寿已签署的 2016 年度的《保险 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并未涉及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的委 托管理事宜,现我司与光大永明人寿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签 订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2016 年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2016 年补充协议》”),对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 的管理费及其适用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充规定。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我司受托管理光大永明人寿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并根据光大永明人寿的投资指引进行主动管理,管理费率均为 5BP,预计每年产生的管理费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光大永明人寿为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的委托人,我司为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的管理人。光大永明人寿为我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注册地 | xxxxxxxxx 00 xxxxx 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40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2 年 4 月 22 日 |
经营范围 | 在天津行政辖区及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统一社会信 | 91120000710929682C |
用代码 |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我司受托管理光大永明人寿新增投资连结险账户的管理费率均为 5BP,符合行业中同类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费率水平和定价策略。
(二)定价依据
参照行业中同类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费率计算方式和定价策略进行定价,符合公平、公允原则。
四、本年度累计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我司与光大永明人寿签订了 2016 年度的《保险资金委
托投资管理协议》的统一交易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受托管理其保险资金,并约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协议约定执
行。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我司受托管理光大永明人寿
的保险资金为 423.48 亿元,累计计提管理费收入 3131.51万元。同时我司投保了光大永明人寿的保险产品,共计支付保费 28.29 万元。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此类关联交易金额以管理费收入计算。根据协议约定的管理费率及预计的管理费收入,该关联交易性质为一般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开展。我司总
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已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通过传签方式审批通过了此笔交易。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