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場地使用契約條款 (壹式三份)
立約人
場地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甲方)場地使用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民法及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之規範簽訂契約如下:
一、乙方申請用途或活動名稱: 二、乙方申請使用地點:
三、乙方使用場地時間:
進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時間: 時~ 時)活動 年 月 日 至 月 日(時間: 時~ 時)撤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時間: 時~ 時)
四、場地使用保證金之繳納:
本次活動申請使用範圍共 處場地,使用時間共 日,應繳保證金新臺幣 萬元整。
五、場地使用費之繳納:
□應繳場地使用費
(1)室內活動:
每日場地費新臺幣 元整,使用 天
場地使用費總計新臺幣 元整。
(2)戶外活動:
每日場地費新臺幣: 元整,使用 天 場地使用費總計新臺幣: 元整。
場地使用費共計:新臺幣 元整
□免繳場地使用費
六、退還保證金之處理:
乙方於場地使用期日屆滿當日應即回復原狀並清潔使用場地,經甲方派員會同檢查確認場地已復原且未生損壞後,於 30 日內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之場地保證金;如未於期限內完成上述應辦事項,甲方得逕行派員辦理,其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餘款無息退還;若保證金不足支
付復原費用,乙方應自接獲甲方通知後七日(工作天)內補足差額,乙方不得拒絕。
七、乙方因故取消申請之檔期,應依「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乙方於場地內舉辦之各項活動,其收益所衍生之應繳稅賦,由乙方負擔。 九、乙方於使用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因事故致有人員傷亡時,除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由乙方負責。活動期間乙方之貴重展品及器材設施請自行聘僱人員保全或為必要之管控措施,甲方不負保全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情形,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十、乙方應遵守下列場地使用規則:
(1) 乙方辦理活動時,應隨時維護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場地(含於建物壁面或地面鑽孔、打釘子、漆上塗料、污損等)、文物或設備,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論處。
(2) 乙方辦理活動期間所需之車輛、人員、機具、器材等進出路線及堆置場地,應依甲方有權人員之指示辦理,未依指示經甲方通知應改正而未改正者,依「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七點等之規定辦理。
(3) 乙方辦理活動時,如需召開記者會、開幕式,需於舉辦前填寫工作申請書告知甲方及園區警衛當天出入人員名單。乙方需於記者會、開幕式舉辦當天派人於大門口維持秩序及指引路線,避免園區因記者會、開幕式而造成的混亂。
(4)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園區內任何地點搭建台篷、牌樓或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標示系統。若乙方需要搭建台篷、牌樓或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標示系統,請依相關規定先行通知甲方,經甲方核准後乙方才能搭建、張貼,若不依相關規定申請者,甲方得逕行拆除。
(5)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園區內擅自外加或接駁電力系統。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應請電工於園區內正確位置加以接駁電力系統。
(6) 乙方應自行準備佈置場地及活動進行所需之工具及設備,如屬會議場所甲方僅提供一定數量之桌椅供使用。
(7) 乙方所借用之場地,其開放時段,均需安排現場服務人員提供必要之諮詢服務,並維護現場作品及場地、財物安全。
(8) 乙方於所租借之場地,若有販賣飲料、食物等營利行為,需事先告知,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9) 乙方於所租借之場地販賣活動相關的印刷品、xxx,均需經甲方審查後方可販賣。
(10)乙方應遵守應注意擴音器音量限制,並避免使用瓦斯汽笛。
(11)乙方活動結束時間:依甲方核准之使用時間結束,人員並應於結束後撤場。乙方需負責於活動結束後規勸觀眾離開,若不遵守該項規定者,甲方先口頭規勸,xxx仍不予理會,則甲方得通知保全會同警察單位處理。
(12)乙方應安排之現場服務人員,並依據甲方提供之表格詳實記錄每日參與活動人數及現場相關狀況,提供甲方存檔。
(13)乙方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若乙方活動內容與申請之『企劃書』內容不符,甲方得強制停止乙方活動舉辦。
(14)乙方於活動結束後遺留於現場之各項物品(展覽品、道具、垃圾等),甲方不負任何保管、清潔責任。因清運乙方遺留物品所花費之任何費用,均由乙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甲方將另行追繳。(於展區內張貼之文宣需全數清除)
(15)因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造成的公共傷害,甲方不負任何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一、乙方對於非自行創作而演出之音樂、舞碼、劇碼等,均應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演出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乙方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十二、乙方同意甲方於活動展演時在不影響展演情況下得指派專員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收錄於甲方出版之年鑑、活動專輯等非營利性刊物,甲方同意不以該攝影及錄影記錄做為營利之用。
十三、本契約如有任何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修訂之。
十五、本合約乙式三份,經雙方正式簽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一份另供甲方辦理撥款、核銷及存檔之用。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 表 人: 簽x
xx編號:
乙 方: | |||
代 表 人: | 簽章 | ||
身分證字號: | |||
通訊地址: | |||
聯絡電話: | |||
匯款帳號: 中 華 民 | 國 | 年 |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