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 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 除发 生《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 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 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 按照( )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 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书面通知存储 企业和指定银行, 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 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 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 银行不承担 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 3 个工作日内, 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 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 另送一份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总承包单位名称:
总承包单位地址:
总承包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工程审批或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合同额:
施工合同期限或预计完工时间:
其它信息:
附注二: 存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仟 佰 拾 x x x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盖章)
开户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