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 Herrman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0-094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在双方盖章或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后生效。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需另行商洽签订相关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但协议的具体落地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技术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一、协议签署概况
1、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为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条件,在智能 AGV、智能仓储、智能分拣、智能配送、智能停车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并签订此协议。
2、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为意向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签订后若涉及具体金额,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90,000 万欧元(约合人民币 716,409 万元)成立日期:1994 年 10 月 06 日
营业期限:1994 年 10 月 06 日至 2044 年 10 月 05 日
经营范围:一、在电气、电子、机械工业和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其他领域从事投资和与之相关的业务;二、从事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三、从事新产品及xx技术研究与开发,转让或许可研究开发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提供与西门子电气、电子和机械工业领域的产品(不包括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技术相关的咨询、市场调研、培训、工程及售后和维修服务,并进口售后和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四、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五、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进口所投资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2、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和维修服务;3、向其提供综合服务,例如人事管理、培训、财务、市场调查、咨询和商情信息等;4、经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向其提供财务支持;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间xx外汇收支;6、向其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7、向其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六、为下述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1、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2、与公司或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八、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投资者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产品在国内试销;九、为其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十、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一、进口并在国内销售其投
资者和关联公司的产品;十二、依法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投资;十三、设立经营性租赁和/或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四、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五、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十六、从事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和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十七、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十八、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十九、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二十、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西门子是引领当今世界先进工业自动化和驱动产品的供应商,也是工业
4.0 的重要参与者。其产品和解决方案具备可靠性和稳定性,为实现全集成自动化和驱动解决方案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3、关联关系说明:西门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西门子资信情况较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5、类似交易情况:公司最近三年未与西门子签署过类似的协议。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 、在符合法律且可行的前提下, 西门子将向公司提供最新的基于 Mindsphere 云平台及 SIMOVE 技术的 AGV 全集成解决方案,并且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产品及应用培训、咨询和售后服务。同时陆续提供其他智能物流解决方案。
2、公司将在其所承接的工程及服务项目中优先选用西门子产品,并且承担针对这些产品的应用技术开发、系统集成及服务工作。
3、双方将设立一个工作团队以实现双方合作。工作团队将探索可合作项目、为实施用户项目提供支持并作为解决相关用户项目问题的沟通渠道。双方将各自指定一人来作为工作团队的代表。工作团队的首要任务是研发基于 Mindsphere及 SIMOVE 技术的 AGV 样机并进行市场推广。
4、西门子与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将保持密切联系和经常性交流以发展双方合作关系。
5、西门子和公司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在其公司网页、宣传册及推广活动中以对方允许的方式宣传本战略合作关系。
6、双方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展览会和产品巡展。
(二)其他条款
1、对于在洽谈或合作的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本协议),每一方都只能为信息提供的目的使用该信息,并像对待自己的商业秘密一样对这些信息保密且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
2、双方应遵守与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
3、任何一方有权经三十(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下的合作。如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并不授予任何许可或转让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例如但不限于版权、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商标或商名。本协议也并不使任何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授予上述许可或转让上述权利。
5、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约定,双方应本着善意的原则开展合作,并就具体项目下的供货合同开展协商,但双方并不负有签署后续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对另一方就未能开展本协议下的合作或以合作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为由提出任何索赔。本条不适用于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另行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索赔、权利和义务。
6、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与本协议规定的合作以及其他措施有关的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双方在单独的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其相关的所有请求、分歧或争议,应由双方友好解决。如果友好解决失败,争议应被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并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 CIETAC 仲裁规则在北京由三(3)名仲裁员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本协议在双方盖章或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未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延一年。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西门子是引领当今世界先进工业自动化电气产品及软件的供应商,凭借着卓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先进的高效能源和节约型资源技术;公司与西门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双方在 Mindsphere 云平台及 SIMOVE 技术、AGV 全集成领域合作的协同效应,打造品牌优势,实现共赢。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方产生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意向协议,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需另行商洽签订相关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3、协议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是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仍可能受到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x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的实施情况
序号 | 协议名称 | 披露日期 | 进展 |
1 | 公司与中物院成都科学技术发展 中心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2019年12月16日 | 协议正常履行中 |
2 | 公司与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战略 合作协议》 | 2020年4月24日 | 协议正常履行中 |
2、本战略合作性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计划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披露了《关于副董事长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副董事长xxxxx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370,000股,即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72%。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本次减持计划正在进行中。 2)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减持股份计划外,公司未接到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西门子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