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2020 年 4 月 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有效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的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及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条 学校所签合同,除特殊情况,我校均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商、施工单位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学校的合同事务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法律办公室依各自权责进行办理和管理。
(一)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的会签工作;
2.负责全程监督合同的履行工作;
3.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申请工作;
4.负责合同验收的申请工作;
5.负责合同中资产入库工作;
6.负责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承办合同的起草工作;
3.参与合同会签工作;
4.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5.监督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6.负责合同的归档工作。
(三)法律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处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
2.负责对学校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3.为学校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四)财务处主要职责 1.参与合同的会签工作;
2.按照合同条款,组织履约保证金缴纳、款项首付及结算工作。
第三章 合同会签
第六条 会签是指在合同拟稿后,正式生效前,由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第七条 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法律办公室相关人
员组成合同会签小组。
第八条 应参加合同会签人员不得无故推脱,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会签。
第九条 合同会签方式包括:单独会签、集体会签。
单独会签:将合同分别报送相关部门一一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使用部门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合同会签表》,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送相关部门审阅并签署意见;
集体会签:将参与会签的部门相关人员聚集在一起,共同完成合同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合同会签要点
(一)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规等;
(二)完整性。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数量、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 合同会签程序
第十三条 合同会签工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会签人员在会签过程中应认真、仔细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处进行沟通。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五条 我方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之前,原则上应当让对方法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对方先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我方代表应确保对方签字、xx的真实性,防止假冒公章及签名行为。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严禁将仅有学校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的合同末页,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申报科研项目的合同有此情形的,可按项目资助方的
要求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及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如合同明确要求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应要求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及时交纳。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使用部门派专人监督乙方履行合同。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部门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对施工方(供货方)进行监督管理;
(二)需变更的事项,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八条 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用部门应当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说明情况,视情况发出要求对方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如我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部门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资产管理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合同验收
(一)合同履行完毕,符合使用要求后,使用部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三)验收中发现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提出限期整改期限及再次验收时间:
1.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容、方式等进行履约的;
2.履约内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四)验收完成后,由验收小组提交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的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乙方应向使用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单、审计报告工程及包含工程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发生金额所开具的发票、设备入库单、合同等材料,由使用部门报财务处安排资金支付。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处理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律顾问参与解决。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学校授权批准,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
诺。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合同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统一编号,实行一份合同一个编号的原则,不得重号和漏号。根据合同编号,分别设立台账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 签订的合同学校需要四份,一份由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财务处报销,一份审计处审计,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查阅与借阅
(一)工作人员查阅合同文件应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
(二)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查阅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办理借阅手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三)查阅或借阅人员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对外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制定及保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法向其主张损失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x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采购、维修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