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 程 合 約 書
(草案)
工程名稱: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繼續營運計畫甲項工程-
8.5 交接區建物修繕工程合約編號:T 2 0 1 7 0 2 2 1 0 2
業 主:華 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程地點:xxxxxxxxxx 00-0 x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承 包 商:
立合約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一、 履約標的:依合約相關規範完成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繼續營運計畫甲項工程
-8.5 交接區建物修繕工程。
二、 合約總價:新台幣 元整(含稅)。
三、 付款辦法:
(一) 全部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乙方繳交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一次給付合約價金;惟甲方得扣除乙方應付未付之罰款、費用及賠償金額。
(二) 若乙方於驗收合格後當月二十五日前送達發票予甲方者,甲方應於次月底以電匯方式付款。若乙方於驗收合格後當月二十六日後始送達發票予甲方者,則甲方應於次次月底前以電匯方式付款。
四、 工程期限:
(一) 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90 個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二)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約之日數或天數指日曆天之日數,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
(三) 星期六全日不得施工,且材料機具堆放不得影響甲方營運作業。
五、 圖說規定:
乙方應依據合約、技術規範與核定施工圖說負責施工,如前述文件有不符之處,其優先順序為合約、技術規範、施工圖,或由雙方協議解決之。
六、 合約保證:
(一) 乙方之押標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扣除乙方應付未付之罰款、費用及賠償金額後,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二) 乙方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繳交結算工程總價百分之五之金額作為保固保證金,或由甲方於應付價金(或尾款)中扣除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扣除乙方應付未付之罰款、費用及賠償金額後,無息發還保固保證金。
(三) 乙方得以現金、銀行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開發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前述保證金。
(四)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1. 違反禁止轉包規定者,全部保證金。
2.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4.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 本合約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如有由甲方先扣抵之情形,乙方應於甲方
(通知)扣抵後 30 日內補足。
七、 甲方指派監工員職權:
(一) 甲方得選派具備監工資格之人員監督乙方有關工程之施工。 (二) 甲方監工人員權責如下:
1. 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管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2. 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3. 於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4. 合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三) 甲方監工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合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八、 乙方監工員:
乙方應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負責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並接受甲方施工監督。
九、 施工管理:
(一) 乙方應依相關程序申請機場通行證。
(二) 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基準法」及
「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安全規定事項(含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動火作業規範、高空作業安全程序),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且應配合甲方之施工環境設置明顯標誌以維護交通、施工安全及環境衛生。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乙方對工地設備,應求齊全,諸如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材料、工具儲存、保管、交還等,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其設置地點之選擇,以施工方便、安全為原則,但事先應先與甲方協調並經同意之。
(三)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乙方並應責成其僱用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四) 乙方或其僱用人員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同意確保甲方得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
(五) 甲方如有其他工程同時進行時,乙方應與甲方或甲方之承包商相互協調配合。 (六) 如發生工安、環保事件,而乙方未能即時改善時,甲方得委託其他廠商處理之,
所需處理費用由乙方支付,或自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中扣抵。
(七)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履約時如有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八) 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甲方免於因合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九) 乙方或其僱用人員如有違反本條第(三)、第(四)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
鍰)。本合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十)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等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依附件保險規範投保營造綜合保險。
(十一) xxx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方負責。
(十二) 乙方應妥善保管經甲方指定保留之廢料,並依甲方指定時間清運至指定地點存放。
(十三) 乙方應於每次動火作業前,以電話通報監管中心(03-3987851)。
十、 材料檢查:
(一) 關於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其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按工程慣例及甲方之解釋為準。
(二) 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乙方應於進場時即提出申請並會同甲方抽樣送檢。 (三) 材料之檢驗如須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 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即撤離工地。
(五) 檢驗合格已運入工地材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撤離工地。 (六) 同等品
1. 本合約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於簽約後一個月內為原則,敘明理由並檢附規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本合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本合約價金應比照降低。未於上開期限內聲明,而在施工時,經相關同業公會證明,乙方提出市場無法供應此等產品聲明時,經甲方查證屬實,仍得比照變更設計程序變更其規格,或以同等品代替使用。
1. 本合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者。
2. 本合約原標示之分包商不再營業者。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者。
4. 較合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者。
2. 乙方擬使用同等品時,需自行考量採購、進場及檢驗等相關所需之足夠時間前檢附符合規定之資料,向監造單位提出申請,並應說明金額之變動,經監造單位審查後轉請甲方核定,核准始可使用,其一切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如乙方未能預留提送申請所需之足夠時間因而影響工程進行時,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不得據以要求展延工期。
3. 甲方核可同意乙方使用同等品,並不解除乙方對合約之應有責任。凡因使用核可之同等品而致影響及有關連之工作,如所需之工程工作應重行設計、繪圖等一切必要之額外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十一、施工中材料檢驗與測試及設備系統測試等費用:
(一) 施工中臨時用水用電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 施工中材料檢驗與設備測試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 正式驗收前整體系統測試(包括試車、試水、試電、試壓、試氣等)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均由乙方負責。
十二、會同監督之工程:
凡必須會同甲方共同監督進行之工作,雙方人員均應配合所訂施工時間如期到達工地,共同監督進行。
十三、工程變更:
甲方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書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無法利用於本工程時,甲方得要求乙方盡量收回,如乙方確實無法收回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書所訂單價,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
十四、工期延長:
(一) 合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得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颱風、水災、火災、地震、戰爭、暴動或合法之罷工等不可抗力之事故。
2.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3.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4.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5.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乙方因承包合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6.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 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合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並以甲方核定之結果為計算工期之依據。乙方不為報告者,甲方得逕為核定後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三)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程序申請展延工期,事後不得再以有第(一)項規定之事由,主張甲方應予展延工期或減少逾期違約金。
(四) 乙方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申請展延工期,如經甲方同意,視為對乙方可能因工期延長所遭受之任何實際、可能或延續之費用增加或損失,已作全部且圓滿之補償,乙方須放棄對該事由再提出任何請求之權利。
十五、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依附件保險規範辦理:營造綜合保險。(需另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財物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保險單記載合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三)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四)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五)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進場施作前辦妥保險並交甲方收執。 (六) 如有災害發生除保險公司理賠者外,其餘不足部份由乙方負擔。甲方不予乙方任何補償。保險理賠所得之款項,應作為工程損壞修復、重置或賠償修復等之
用途。本工程雖有保險但不解除乙方在合約內應負之所有責任,且所有索賠行為不得影響合約規定之完成期限。
(七) 其他未規定投保部份,一切責任與費用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八) 乙方提出之保險單及特約條款,甲方得視情況需要予以修正或更改,乙方應依甲方所提之修正或更改,要求承保保險公司確實辦理。
十六、危險負擔:
除另有規定外,本工程在以書面正式驗收合格以前,如有毀損或滅失,均由乙方負擔之。
十七、部分使用:
(一) 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得先行使用。
(二) 甲方對於未完成部分,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亦可徵得乙方之同意使用之。 (三) 甲方對使用部分工程負保管之責。
十八、驗收及接管:
(一) 乙方應於預定竣工日前,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於竣工當日,甲方應會同乙方,依據合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二) 乙方應於提報竣工時將竣工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確定乙方完成履約並提交竣工資料且經監造單位及甲方確認後 14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三)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或複驗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除甲方依工程特性而另行規範外,乙方應於 7 日
內完成改正,並於完成後 3 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
資料並經監造單位確認後 7 日內辦理複驗,並作成複驗紀錄。逾期未改正者,自甲方指定之限期改正日之次日起,每日按合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四) 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三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至改正完成之日前每日按合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2. 終止或解除合約或減少合約價金。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六)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合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合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七)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合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減價收受者按不符工程項目合約價金或單元價金減價,並處以不符工程項目合約價金或單元價金五倍之違約金。
十九、保固:
(一) 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二年。
(二)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合約規定等。
(三)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 36 小時內到場,到場後 3 日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但經甲方同意,得延長改正之期間。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 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二十、逾期及違約責任:
(一) 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未能於第四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或有合約其他逾期之情事時,每逾期一天,甲方得扣除該項工程契約價金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合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 乙方如有違反契約約定事項,除乙方應立即改善外,甲方並得就每一違約事項處以乙方新台幣二千元之罰款。如乙方仍未改善,甲方得連續罰款迄至乙方改善完畢或由甲方委託第三人改善完畢為止。罰款除由乙方繳納外,甲方亦得自給付乙方之款項或保證金中扣抵。
二十一、 終止合約:
(一)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於 10 日前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局部工程。乙方應在終止之範圍內,自終止日起停工,並由乙方於 7 日內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完成之合格工程及專用於本工程已進場合格材料均應依甲方之指示連同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方核實給價。本合約所列應付之管理費及利潤則由甲方依完工比例支付。
(二)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1.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 乙方不聽從甲方監工人員指揮,而釀成糾紛情節重大者
6.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7.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8. 乙方受停業處分、或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9. 乙方各項工程登記證有影響工程之不良紀錄者。
10.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七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1. 合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三) 乙方因前項原因而被終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將該部分履約標的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應將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材料工具依甲方之指示連同工地交付甲方或移出工地,逾期未移出者,甲方得以廢棄物處理。乙方應負責維護履約標的至甲方接管時止。乙方已施作完成之項目及數量,甲乙雙方應會同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配合時甲方得逕行辦理,必要時得洽請公正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甲方得自辦或另行招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責。本合約經甲方或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
成本合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返還差額與乙方,如有不足者,乙方應賠償差額。
(四) 本合約經甲方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將工地交還甲方,不得以該終止或解除不合法,或以其他任何抗辯或主張拒絕交還工地。
二十二、 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損害甲方及員工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如造成甲方之損害,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時並得追償之。
二十三、 訴訟:
甲乙雙方對履行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十四、 合約時效: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驗收、保固期滿乙方履行全部合約責任之日止。
二十五、 合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合約包括合約本文及附件。附件如下:
投標須知、工程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奉核報價單、招標會議紀錄表、甲方安全規定事項(含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證照、動火作業規範、高空作業安全作業程序)、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查詢所列印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公司登記資料、保險規範等。
(二) 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三)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二十六、 附加條款:
(一) 乙方如因施工需要使用攜帶刀具(例如:美工刀)進入甲方倉庫管制區時,應隨身攜帶並妥善保管,以免遭有心人士取用,危害機場及飛航安全。
(二) 施工時甲方不提供臨時電源及滅火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
(三) 乙方每日進場施工後離場前需將施作工區廢棄物清運乾淨不得存放於工區。 (四) 乙方於施工時需隨時穿著反光背心及配戴安全帽;若因施工不慎所造成人員
傷亡、房舍損壞或事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五) 本案工程施工進場前人員及車輛通行證、動火許可、庫區照相錄影申請許可,請依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未申請許可不得進場施工。
(六) 乙方及分包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立 合 約 人:
甲 方: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總經理 x x x
地 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 10-1 號
乙 方:
負 責 人:公 司 地 址:
2 0 1 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