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350101]FZJYZX[CS]2024003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福州市留置中心主副食品配送服务备案编号:CGXM-2024-350101-03672[2024]01631
项目编号:[350101]FZJYZX[CS]2024003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代理机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编制时间:2024 年 06 月
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中国共产党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 方式组织 福州市留置中心主副食品配送服务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现欢迎被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1.项目名称: 福州市留置中心主副食品配送服务
2.备案编号: CGXM-2024-350101-03672[2024]01631
3.项目编号: [350101]FZJYZX[CS]2024003
4.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包 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2,0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2,000,0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0.00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允许 进口产品 |
1 | 福州市留置中心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 目 | 1.00 | 12,000,000.00 | 年 | 批发业 | 否 |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无节能产品:无
环境标志产品:无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 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1 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 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须 |
6.2 特定条件:采购包 1:
为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推荐名单上的供应商;未在推 荐名单上的其他供应商不予参与本项目磋商,做无效响应处理。 |
6.3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采购包 1: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7.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
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
7.1 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2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
8.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8.1 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保持一致。
8.2 获取地点及方式:注册账号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
9.采购文件售价:0 元。
1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 11 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1.磋商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2.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3、采购人:中国共产党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 xxxxxxxxx 000 x邮编: 350025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4、代理机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福州市城市规划展示馆三楼邮编: 350019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系统问题 000-000-0000,采购文件咨询 88083793,评审咨询 83355031
附 1:购买采购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 |
开户名称: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开户银行:由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成功后根据系 统的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保证金托管银行 |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 供应商所投采购包的缴交银行账号。若投多个采购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采购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 |
特别提示 |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 采购包:***)的磋商保证金”。 |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 1 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 1、表 2)
项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1 | 3.2.1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采购包 1: | ||||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 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
1 | 磋商 响应声明 | 详见声明函 | ||||
2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 不填写本授权书。 | ||||
3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 体证照复印件。 | ||||
4 | 提供 |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 |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的要求和规定为准
财务状况报告 (财 务报 告、或资信 证明) | 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 1 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 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 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 a、b 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 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 1 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 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 |||||
5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 项资格条件要求。 | ||||
6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 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 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 |
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 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若 有) | 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 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 ||||
8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 明 |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根据财库〔2022〕3 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 ||||
9 | 中小企业声明 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时适 |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 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 |
用 ) | 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 《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 议》。 | |||||
10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 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 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 审查不合格。 | ||||
11 | 联合体协 议(若有) | ①采购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xxx的格式提供“单位 负责人授权书”。 |
(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包 1: (3)磋商保证金 ※备注说明 ①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 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 其单位公章。 | ||
2 | 3.2.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 采购包 1:不接受 |
3 | 6.3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采购包 1:不组织 |
4 | 9.1 | 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资格审查 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 描述 |
《食品经 | 供应商须具有 |
营许可证》 | 行政主管部门 |
颁发的有效的 | |
《食品经营许 | |
可证》,须提 | |
供证书复印件 | |
并加盖公章。 | |
供应商提供的 | |
相应证明材料 | |
均应符合:内 | |
容完整、清晰、 | |
整洁,并由供 | |
应商加盖其单 | |
位公章。 | |
磋商文件 | 本项目采用竞 |
规定的其 | 争性磋商方 |
他资格证 | 式,参与磋商 |
明文件 | 的供应商须为 |
采购人及评审 | |
专家推荐名单 | |
上的供应商; | |
未在推荐名单 | |
上的其他供应 | |
商不予参与本 | |
项目磋商,做 | |
无效响应处 | |
理。 |
起 90 个日历日。 | ||
5 | 10.3.1 |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 无 |
6 | 11.1 | 响应文件的份数 (1)纸质响应文件 ①响应文件正本 0 份、副本 0 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 U 盘) 0 份:将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可读介质中另存 0 份。 (2)电子响应文件:详见表 2《关于电子竞 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 |
7 | 14.4 | 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无 |
8 | 14.9 |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 须知前附表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
9 |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 无 | |
10 | 22.2 | 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 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11 | 23.1 | 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
12 | 26 |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2)其他: 无 ※若有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应在表 2 中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
13 | 18.1 | 合同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 |
表 2
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 | |
序号 | 编列内容 |
1 | 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适用于本项目。 (2)将磋商文件 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 无 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 |
(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若增列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 ①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 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②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 1 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 ③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应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④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商过程中以纸质方式签署确认并提交的澄清或说明、解决方案、图纸图表以及最后报价等资料均为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此部分内容通过扫描或拍照或数据录入或附件上传等形式提交到电子平台系统,应保持两者内容一致,并作为补充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相关纸质响应文件应当存档保留,做为监督或核验时判定内容是否一致的标准。 ⑤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要求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⑥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磋商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件核查的,将按不利于供应商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b.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或“复印 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应结合上文 a 条款 |
进行判定,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供应商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均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⑦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 CA 证书完成加盖电子印章,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谈判将被否决。 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⑦点第 b 项规定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则出现无全称、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该响应文件无效。 ⑧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方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以“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响应的有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提交磋商保证金、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等)。 ⑨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务必携带供应商的 CA 证书。供应商的 CA 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⑩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如果在场的合格供应商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 (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 退场或者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 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 商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公布的各项 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 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电子竞争 性磋商活动 ⑾关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过后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
a1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 a2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a3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12)其他:无 (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其他规定或 补充内容可在此处填写)。 |
专项附件: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一、磋商小组
1.1 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2 磋商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共 5 人组成,其中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审专家
4 人,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 1 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 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3.2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 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4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
交人。
1.3.5 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
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人后要服从评审报告。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磋商程序
2.1 磋商程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 2 节“竞争性磋商须知”第 14 条“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
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无
2.3 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3.1 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3.1 磋商小组将对相应采购包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从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议并评分,并汇总出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的综合得分。各采购包综合得分最高的供
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二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三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 采购情形,则不推荐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出现相同的综合得分,则最后报价低的供应商 排序在前优先推荐;如果最后报价仍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优先排序在前推荐。
3.3.2 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
(1)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其中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2)每个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FA=F1×A1+F2×A2+F3×A3,其中:F1 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 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 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 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 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 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 F1×A1+F2×A2+F3×A3=100 分(满分时)。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采购包 1:综合评分法
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报价部分评分 PF 满分为 30.00 分
F1 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 | 投标人或者联合 体均为小型、微 | 15.00%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人福利性单位 | 型企业 | (财库〔2020〕46 号)、《福建省财政厅关 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 | |
通知》(闽财规〔2022〕13 号),本项目将 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 | |||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按要求提 | |||
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须提供 |
其他证明材料。 2、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的扣除。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该评审优惠。5、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所属行业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
其他:无
技术部分评分 PT 满分为 58.00 分
项目 | 分值 | 描述 |
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 3.00 | 根据供应商结合本项目提供的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由评委进行评议:提供的方案完整、详细、具体、可行性强的得 3 分;提供的方案不够周全、详细、具体、完善、可行性一般的得 2.5 分; 提供的方案不周全、详细、具体、可行性较差的得 2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配送保障方案 | 3.00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配送保障方案(至少包含配送流程、明确配送时效),由评委进行评议:提供的方案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 3 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阐述的得 2.5 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有缺漏或内容不全 的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应急方案 | 3.00 | 根据供应商结合本项目提供的采购人临时任 务、节假日、考评、检查、重要或大型活动、防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等的应急方案,由评委进行评议:提供的方案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完善且能够适用于 本项目的得 3 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 |
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阐述的得 2.5 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有缺漏或 内容不全的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方案 | 3.00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不合格食品退换货方案进行评价: ①供货验收时出现质量问题的退换货方案;②采购人使用、生产加工后出现质量问题的退换货方案。注:方案需体现退换货时间、退换货处理措施、避免退换货的预防措施,每提供一个方案得 1.5 分,满分 3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满足以上情况、无 操作性的不得分。 |
全程追溯管理(一品一码)承诺 | 3.00 | 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货源实现全程追溯管理(一品一码),做到食品采购信息可追溯。供应商须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函或承诺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临时配送任务需求送达时间 | 3.00 | 供应商承诺根据采购人下达的临时配送任务需求,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送达时间≤1 小时送达的得 3 分,1 小时<送达时间≤1.5 小时的得 2 分,1.5 小时<送达时间≤2 小时的得 1分,供应商须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函或承 诺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 | 12.0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投入①气相色谱仪;②原子荧光光谱仪; ③超声波清洗器;④台式高速离心机;⑤水浴恒温往复式振荡器;⑥全能型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等设备的,每提供一种上述相关设备得 2 分。供应商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其中设备购置发票列示的购买者应为供应商,租赁合同中设备承租者或购买合同中设备购买者应为供应商)和成交后用于本项目的承诺函(须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的或不 满足要求的不得分。满分 12 分。 |
车辆投入情况 | 3.00 | 根据各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自有(或租赁)车辆情况进行评分(小轿车除外),每配备 1 辆自有或租赁车辆的得 1 分,满分 3 分。自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的提供租赁车辆的须提供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 及有效期内的车辆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 |
件。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 者不符 合要求的不得分。 | ||
食材安全检测 | 20.00 | 为保证食品安全性和食材供应链的可靠性,供应商须提供拟配送的送检食材产品(含①蔬菜类、②大米类、③食用油类、④水果类、⑤水产品类、⑥畜肉类、⑦禽肉类、⑧副食品类(含调味品)、⑨冻品水产类、⑩冻品(畜禽肉类)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每提供 1 种类别 产品检测报告的得 2 分,同一类别不重复得 分,满分 20 分。⑴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报告中受检(或委托)单位须为供应商,且检测报告须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⑵供应商可提供 1 份或多份检测报告进行证明(如多份检测报告同一 类检测指标数据不一致的, 评审时以较差数据的为准)。 ⑶供应商未提供检测报告或 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种植蔬菜基地或蔬菜批发市场面积 | 3.00 | 供应商(包含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具有自有或合作的种植蔬菜基地或蔬菜批发市场(1 亩 等于 666.67 平方米计算)面积≥8000 平方米的得 3 分;5000 平方米≤面积<8000 平方米的得 2 分;3000 平方米≤面积<5000 平方米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供相应材料。供应商(包含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自有的只需提供市场或基地照片和土地使用 权证即可,土地使用权证和供应商名称相符。供应商合作(或租赁)的须提供照片、合作协议(或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和合同期内任意一个月租赁费用转账凭证复印件。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供应商。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 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 分。 |
售后可追溯系统 | 2.00 | 为了本项目售后可追溯,供应商提供食用农产品无线手持终端“一品一码”追溯系统的,得 2 分,供应商须提供系统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其中 系统购置发票列示的购买者应为供应商,租赁合同中系统承租者或购买合同中系统购买者应为供应商)和成交后用于本项目的承诺函 (须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的或不满足要求的 不得分。 |
商务部分评分 PB 满分为 12.00 分
项目 | 分值 | 描述 |
业绩 | 3.00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含)至本项目响应截止日期(日期以合同履约完毕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得 1 分,满分 3 分。注: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根据榕财采〔2010〕29 号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 (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分依据,不满足或未提供则不得分。供应商必须对业绩项目材料进行合理编号,将所有材料清晰条理整理排序,评审委员会将仅对前 3份业绩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其余多提供的业绩 项目材料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
客户评价 | 3.00 | 根据供应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完成的与本项目类似项目业绩客户评价证 明材料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获得项目用户考核评价为正面评价(优秀、优良、良好、满意或相当于类似评价)的业绩客户评价证明材料得 1 分,满分 3 分。供应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履行合同期间任意一个月的银行往来账款 凭证及服务评价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注: 与评分项“业绩”提供同一项目的不重复得分。 |
HACCP 体系认证 | 3.00 | 供应商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限内的得 3 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满足或未提供 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3.00 | 供应商承诺在成交后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额>1000 万元以上的得 3 分;1000 万元≥保额>800 万元的得 2 分;800 万元≥保额>500 万元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供应商须在商务条件响应部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函或承诺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满分 3 分。 |
(4)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
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
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c.综合评审总得分(FA)且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仍然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d.经前述顺序处理仍然并列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无
四、评审报告
4.1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4.2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4.3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其他规定
5.1 其他规定
5.1.1 评审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5.1.2 评审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1.3 若供应商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审事务,影响磋商小组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响应无效且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内容:无
5.1.4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
第 2 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及要求:
2.1“采购标的”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3“潜在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
2.5“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6“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合格的供应商:
3.1 一般规定
3.1.1 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3.1.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1.3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责任检查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对是否违反以上一般规定做出如实声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2 特别规定
3.2.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1 项。
3.2.2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2 项。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 3.1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一方放弃成交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成交,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但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 3.2 条规定的,其报价无效。
3.2.3 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参与竞争性磋商费用:
4.1 除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章 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 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5 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6.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3 项。
三、响应文件编制
7.应标要求
7.1 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 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磋商,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7.4 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7.5 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7.6 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承诺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
8.1 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3)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保证金凭证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9.响应文件有效期:
9.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4 项,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0.磋商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0.1.3 其他形式: 无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
赔: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1.响应文件基本编制要求:
11.1 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组成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6 项。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1.2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其响应文件中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1.3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1.4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对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12.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签署和提交(除磋商文件相应章节已有规定之外,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12.1 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以及“于 之前(指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响应文件”的字样;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2.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
1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
(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4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响应文件以及最后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2.5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外,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
13.评审和磋商基本准则
13.1 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13.2 磋商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14.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14.1 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磋商。
14.2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4.2.1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包 1:
序号 |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1 | 情形 1 | 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
2 | 情形 2 |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代表签 字,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或供应商代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 |
3 | 情形 3 |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
4 | 情形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5 | 情形 5 | 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 或保留的,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者减少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磋商项目本身特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除 外); |
6 | 情形 6 |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
7 | 情形 7 |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比 如: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
14.2.2 其他情形
采购包 1:
技术符合性
情形 | 明细 |
其他情形 | (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本文件的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 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响应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本文件的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条款内容中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响应 无效。 |
商务符合性
情形 | 明细 |
其他情形 | (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本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 “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不符合则响应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本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 要求,不符合则响应无效。 |
附加符合性:无价格符合性:无
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4.3 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实质响应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4.4 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14.5 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如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6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4.7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具体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4.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14.9 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8 项。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出现并列相同的评审得分,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4.10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有关证件或证照的原件除外)。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17.成交通知:
1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人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人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18.签订合同:
18.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详见须知前附表 1 中的 18.1)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8.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 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 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20.1.1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0.1.2 质疑人应提交质疑函原件。
20.1.3 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适合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1 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a2 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等证明材料;
备注: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应当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⑤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和法律依据,
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质疑人提出质疑请求还应当对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以及质疑人代表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20.2 对不符合前文第 20.1 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20.2.1 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2 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3 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函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按 20.2.1 款处理。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要认真阅读本章第 20 条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免内容或资料不齐,需要修改补充而延误时间。
20.3 对符合前文第 20.1 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1.投诉
21.1 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1.2 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有关信息公告和监督部门
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22.1 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以免遗漏。
22.2 信息公告指定媒体: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
23.监督管理部门
23.1 磋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八、政府采购政策
24、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办法或措施:
24.1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xx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磋商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报
价。
24.2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4.3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
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4)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4.4 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 号)规定。
九、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履约保证金
25.1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5.2 磋商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人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成交人将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6.其他新增内容:
26.1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26.2 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
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 123 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福州市留置中心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本项目年采购预估量为人民币 1200 万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服务期:1 年。
2.报价要求
2.1 成交供应商所报折扣率(XX%)=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本项目预算价。
2.2 货物价格每期均以市场基准价为指导. 3.市场基准价定价标准
3.1 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供货清单,于每月 1 日、16 日“福州发改委网 http://fgw.fuzhou.gov.cn/”网上公布最新价格的 90%作为当期市场基准价 (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成交供应商负责收集整理数据并交由采购人审核。 3.2“福州发改委网 http://fgw.fuzhou.gov.cn/”无商品价格的则参考送货当日朴朴售价的 90%(不含促销、折扣价格)作为基准价。
3.3 货物价格每期均以市场基准价为指导,以市场基准价再乘以 XX%(XX%为成交供应商所报折扣率)供货。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3.4 供应商报价包括货物的采购、运输、售后、税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5 成交供应商所报的折扣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3.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成交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3.7 成交人在后续服务过程中必须根据与采购人协商确定货物的品牌、型号等要求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该品类货款。
二、技术要求
本项目合同包 1 技术和服务要求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安全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卫生、清洁、新鲜、无污染、无假冒伪劣、无过期变质及 “三无”商品,进货渠道正规。质量须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 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应留有三分之 二(含)以上的保质期限。根据生产经营的相关环节,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明确食品来源,如实记录所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 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有关本项目食品的前述相关记录材料进行查阅,以确保食品安全。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每周 提供所供货物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疫证明。成交供应商 不得供应未经检疫的冷冻海鲜、肉类。为疫情防控需要,采购人在必要时可要求
成交供应商提供水产品、冷链食品及其存储、运输设施病毒类检测阴性证明。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相关食品取样送检,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二)特殊情况临时补货要求
(1)采购人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补货,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于 1 小 时内,按采购人通知的品种、数量、规格等需求无条件送达至采购人指定的场所。成交供应商负责食材的装卸和运输,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具体事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如有特殊采购需求即成交供应商无法提供货物或提供的货物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或因价格因素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
(三)市场基准价定价标准
(1)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供货清单,于每月 1 日、16 日“福州发改委网 http://fgw.fuzhou.gov.cn/”网上公布最新价格的 90%作为当期市场基准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成交供应商负责收集整理数据并交由采购人审核。 (2)“福州发改委网 http://fgw.fuzhou.gov.cn/”无商品价格的则参考送货当日朴朴售价的 90%(不含促销、折扣价格)作为基准价。
(四)质量及数量保证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丰富、齐全的品种货物供采购人选择,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并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品牌、规格、数量送货。应大小均匀,品质保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并按照净含量提供,若出现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的情况,则按照该项产品需求量的 3 倍货款作为违约金优先在待付款项中予以扣款。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高于采购需求的货物,则超出的货款不予以结算。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有所货物质量除应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标准的同时,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1.蔬菜类质量标准与要求
总体技术质量要求: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新鲜、青嫩、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
(1)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2)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老化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老化白色,其浅色部分不能超过每根茄子长度的五分之一;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3)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青葱、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4)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青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5)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6)带叶子的蔬菜(如大白菜、包菜、天津白等),要求没有烂叶、黄叶、叶片不全、坏菜心等。叶面光泽,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闻其味,正常为泥土味,蔬菜味香,若有刺鼻的异味、农药味、腐烂味等,则为不合格。(7)瓜果类蔬菜(白萝卜、冬瓜、南瓜、茄子等),果面光泽,看是否有明显的腐烂状。瓜果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果肉结构为多水、色鲜、有光泽,如果果肉结构水少,有霉变、黑心、木渣等情形,则为不合格。(8)绿豆芽、黄豆芽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2.肉类质量标准与要求
(1)新鲜猪肉要求:必须是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内当天屠杀的冷鲜肉或热鲜肉,不得提供冻肉(采购人在特定情况时除外,按采购人通知为准)。质量符合 GB/T 9959.1-2018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 1 部分:片猪肉》国家标准和 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国家标准,并按规定每
批次随货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栏应盖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盖有检验合格章。猪肉呈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肉的外表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具有猪肉正常气味,无异味,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有能立即恢复,弹性好。新鲜猪肉产品供货时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不得供应种猪肉(俗称:公猪肉、母猪肉)、冻肉、保鲜肉、隔日肉、不新鲜猪肉、注水猪肉、晚阉猪肉、病、死猪肉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食用猪肉标准要求的猪肉。必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猪肉,并保证所提供肉品是新鲜的,并在各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2)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供货时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3)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4)鲜禽肉要求:眼球饱满,晶体透亮,皮肤有光泽。
3.水产品类质量标准与要求(水产品为热(冷)鲜类,非冻品)
水产品符合 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包装、标识、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采购人确定水产品是否需要宰杀。未宰杀的,重量及价格按本采购文件中“报价要求及价格计算方式”确定;需要宰杀的,按下列要求执行:所有鱼必须杀好、去除鱼鳞鱼鳃和内脏,货物重量按加工后的重量× (1+10%)计算。鲜草鱼、罗非鱼、鲤鱼、白鲢鱼等必须用鲜活鱼进行宰杀;冰鲜鱿鱼、冰鲜带鱼、冰鲜巴浪鱼必须是在保质期内正常保鲜的安全卫生产品而非冻品。草鱼、白鲢鱼、鲤鱼必须从头部开始切割成两半;带鱼尖嘴部分应去除,所有鱼均需去除鱼鳞鱼鳃和内脏。具体质量标准如下:
(1)鱼体健康,体态匀称,游动活泼,体色鲜明,体表光滑,眼晴亮丽,鳞片鳍条完好。大小符合规定要求。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2)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3)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前述鱼、虾、蟹大小符合采购人要求,无有害物质残留,无病害。
4.大米质量标准与要求
(1)大米要求无谷粒、砂石、谷糠等杂质及黄粒米等变质米。(2)米的表面光泽度要高,有一种粮食特有的清香味,放在嘴里生吃时不会有异味,而且容易被咬碎,舌头能尝到些淀粉味。(3)经过手在口袋中的反复抓插后,能够清晰地看到袋子周围和手上有白色淀粉物质出现。
5.副食品及其他类质量标准与要求
(1)酱油:酱油颜色比较红、亮,有光泽、透明,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2)味精:无色至白色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无肉眼可见杂质。
(3)食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酱腌菜: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杂质,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霉斑白膜。酱类食品具有正常酿造酱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酸、苦、焦糊及其它异味、异物。
(5)淀粉制品:具有各自品种固有的形态和色泽,不酸、不粘、不发霉,无变质,无异味,无杂质,口尝无砂质。
(6)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7)鸡蛋: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8)皮蛋:外表泥状包料完整、无霉斑,包料除掉后蛋壳完整无损,灯光透照蛋内容物凝固不动,打开观察,整个蛋凝固、不粘壳、清洁而有弹性,呈半透明的棕黄色,闻起来有芳香,无辛辣气。
(9)咸蛋:蛋壳完整无损,无裂纹或霉斑,摇动时有轻度水荡漾感觉,灯光透视蛋黄凝结、呈橙黄色且靠近蛋壳,蛋清呈白色水样透明,生蛋打开可见蛋清稀薄透明,蛋黄呈红色或淡红色,浓缩粘度增强,但不硬固,煮熟后打开,可见蛋清白嫩,蛋黄口味有细沙感,富于油脂,品尝则有咸蛋固有的香味。
(10)豆腐:豆腐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具有豆腐特有的香味,取样品品尝时口感细腻鲜嫩,味道纯正清香。
(11)豆腐泡:为金黄色或棕黄色,色彩鲜艳而有光泽,块形整齐,有弹性,皮脆,内质呈蜂窝状,不粘不散,无杂质,具有豆腐泡特有的清香风味,无其他任何不良气味,取样品细细咀嚼,外皮酥脆适口,泡内软嫩,咸香适度,具有豆腐泡固有的滋味。
(12)腐竹:为枝条或片叶状,质脆易折,条状折断有空心,无霉斑、杂质、虫蛀。呈淡黄色,有光泽。具有腐竹固有的香味,无其他任何异味,取样品品尝其滋味,具有腐竹固有的鲜香滋味。
(13)腐乳:红腐乳表面呈红色或枣红色,内部呈杏黄色,色泽鲜艳,有光泽。白腐乳外表呈乳黄色。块形整齐均匀,质地细腻,无霉斑、霉变及杂质。具有各品种的腐乳特有的香味或特征气味,无任何其他异味,滋味鲜美,咸淡适口,无任何其他异味。
(14)大豆:大豆根据其种皮颜色和粒形可分为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赤色、褐色、棕色等)和饲料豆五类。大豆皮色呈各种大豆固有的颜色,光彩油亮,洁净而有光泽,颗粒饱满,整齐均匀,无虫蛀粒,无杂质,无霉变。
(15)花生:果荚呈土黄色或白色,果仁呈各不同品种所特有的颜色,色泽分布均匀一致,带荚花生和去荚果仁均颗粒饱满、形态完整、大小均匀,子叶肥厚而有光泽,无杂质,具有花生特有的气味、香味,无任何异味。
(16)食糖:食糖根据经营习惯分为白糖、红糖、冰糖、方糖等。⒈白糖的感官鉴别:色泽洁白明亮,有光泽,具有白糖的正常气味,无酸味、酒味或其他外来气味。白砂糖:颗粒大如砂粒,晶粒均匀整齐,晶面明显,无碎末,糖质坚硬。绵白糖:颗粒细小而均匀,质地绵软、潮润。冰糖:块形完整,个粒均匀,结晶纽织严密,透明或半透明,无破碎。方糖:呈正六面体状,表面平整,无裂纹,铁边,断角,无突出砂粒,无霉斑。凡是白糖都应干燥,晶粒松散,不粘手,不结块,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白糖的水溶液应清晰透。
(17)食用油:为非转基因油,油是透明的、无色、沉淀物,颜色应呈淡黄色、黄色或棕黄色,以浅色为好,用手指沾一点油,抹在手掌心,搓后闻其气味,具有各自的油味,不应有其它异味。
(18)奶制品: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保质期。 (19)辛辣料: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20)干香菇:杂质≤1%、水分≤15%,裂盖、虫孔菇≤2%,直径大于 5 厘米,有香菇特有香气,无异味;
(21)紫菜:免洗,片薄,表面光滑,有光泽,洁将无杂质,含水量在 9%以下; 6.冻品质量标准与要求
食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非病死禽、畜制品。兽、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食品必须是去包装、去冰后的纯食品重量。 (1)冻猪前排:带颈骨及前五条排骨,肉体冻实而坚硬,敲之回音清脆,无化冻现象。
(2)冻脊骨:肉体冻实而坚硬,敲之回音清脆,无化冻现象。 (3)冻猪筒骨:骨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
(4)冻猪蹄:必须去除一切毛污物,无异味,交货以干净、新鲜、大小适合规格要求为标准。
(5)冻白条鸭: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无内脏,每只不低于 0.8 公斤,鸭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解冻指压后的凹陷恢复慢,且不能完全恢复,具有鸭的正常气味。
(6)冻白条鸡:整鸡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有头颈,有腿翅,无内脏,规格从 0.6—1.5 公斤,鸡肉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在品种不同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涧,不粘手,解冻指压后的凹陷恢复慢。
(7)冻鱼丸、冻肉丸、冻贡丸:具有良好的弹性,水煮后用手捏应不轻易破裂,且手松开后能回复。切开丸体其剖面应比较平整,不能有明显的冰晶状物。 (8)冻鸭腿:无残羽,无伤斑和溃烂,表皮光滑,无血水,交货以干净、新鲜、无异味,大小适合规格要求为标准。
(9)冻鸡腿、冻鸡翅:肉质紧密,无污伤、无小毛,个体大小均匀。 (10)冻鸡爪:干净、新鲜、无异味。
此处未列明的标准、要求或其他强制性规定,不视为成交供应商免责,成交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相关食品标准。
(五)配送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配送,货物装卸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成交供应商应有固定的食品配送场所,必要的仓库。
(4)成交供应商必须具备与配送商品相匹配的冷藏、保温设备和交通工具、容器、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
(5)成交供应商应有专业、稳定的配送团队。成交供应商选配职工时,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持健康证上岗,按规定着装,配带工作证,配合采购人做好配送人员政治考核及保密工作。
(6)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7)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对易破损的物品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如有破损的现象,由成交供应商承当损失。
(8)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9)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10)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每一辆配送运输车辆出车前应进行严格动态消毒,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11)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
得超过 30 分钟。
(12)每一个配送人员配送前都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配送前应测量体温、消毒、洗手、佩戴口罩等。
(13)配送人员在配送货物当天须等采购人验收合格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配送地点,否则采购人可不予支付当天货款。食品应清洁,并符合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应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除冰后食品净重不得低于总重量的 95%。
(14)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问题,采购人有权利对问题商品扣留待处理,且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立即另行调配合格商品并确保不影响采购人正常需求。 (1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并保证采购人正常的用餐,如有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6)采购人在现场验收时,如对货品质量或相关证明材料有异议,采购人有权拒收并提取样品到相关部门检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按违约处理。 (六)供货时间及地点
(1)成交供应商须安排本公司的专人专车运送,并且配送人员和车辆应当相对固定,不允许委托其他公司或摊贩进行配送。
(2)成交供应商须于每日上午 6:30 前将采购人所需食材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如有特殊供货时间的,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 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65 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 1,说明: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 件和合同要求执行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成交供应商达到付款条件,凭国家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达到付款条件起7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8 | ★ | 其他 | 实际合同支付方式以此为准:成交供应商完成当月供货订单 后,于次月 10 日前将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审核,经采购人对订单数量金额等确认无误后,按月按实结算,成交供应商凭国家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达到付款条件起 7 日内,支付该月订单总 金额的 100.00% |
其他商务要求:
商务条件中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9、违约责任
9.1 除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外,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合同约定和采购人需求正常供应,造成采购人就餐延迟的,每延迟半小时送达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次扣除当日配送商品货款的 20%,直至当日货款全部扣完为止。成交供应商迟延供货超过三小时的,采购人有权决定另行采购,因采购人另行采购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的费用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2 配送期间,延迟累计 3 次(含)以上或直接造成采购人货物中断的,全额扣除当月所供货款(上月货款未结算时扣除上月货款),并有权终止合同。
9.3 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出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第一次给予警告,扣除验收不合格货物 3 倍金额的货款作为违约金并由成交供应商重新供货直至合格,有关供货另行验收,并且成交供应商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所供货物第二次出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按照当月所供货物货款的 3 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取证费、检验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9.4 如成交供应商供应或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引发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包括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方式消除影响、向受害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追究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由此给采购人带来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取证费、检验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9.5 成交供应商若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处罚,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9.6 成交供应商不得对主体、非主体、关键性、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7 成交供应商无故停止服务,中断货源,减少服务保障,在经采购人书面、口头、微信等方式通知后,未在 3 小时内恢复保障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8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采购合同约定或者本采购文件规定,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若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本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方行为给守约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不影响守约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还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取证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10、考核与验收以及其他要求
10.1 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在某些食品价格波动较大时,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提出调整意见,尽可能减少采购人损失;如果采购计划中个别食品市场临时难以保障时,不得擅自改变品种,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协调解决。
10.2 采购人在食物验收过程中所指出的问题,应当立即纠正或调换,不得无故不予调换,影响采购人日常饮食保障。
10.3 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账物(量)相符,任何情况下,严禁与所配送食堂合谋篡改、伪造配送清单,一经查实,成交供应商要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扣减对成交供应商货款,直至解除合同。
10.4 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订单、指定时间、地点等要求送货,并根据采购人需要,能每天及时补货,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随叫随到、按需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推拖、延迟。
10.5 成交供应商所配送商品质量等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退换货,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6 采购人不定期对食品配送情况和伙食保障情况进行考查,并计入考核。
10.7 成交供应商须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若经发现,采购人有权 不予签订合同并取消其成交资格。
★11、考核
考核人员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就餐人员代表组成,采购人代表占总分值的 80%,就餐人员代表占总分值的 20%,由考核人员对饭菜质量、安全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满分为 100 分,,90 分及以上为满意。如出现考核结果低于 90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所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具体考核细则由采购人制定。
★12、验收要求
12.1 成交供应商必须每周提供所供货物由权威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疫证明,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12.2 采购人每天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数量及质量等方面的验收,双方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该验收仅为采购人对货物的外观和形式确认,不妨碍采购人在使用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质、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向采购人主张违约责任。
12.3 在验收上,要求进行索证制度(必须检验物理化学性有害物限量要求、微生物要求两项),对必要货物要求有进货检测报告,这样保证货物的质量安全性。有必要时到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抽样检查,检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经采购人验收不合格的,第一次给予警告,扣除验收不合格货物 3 倍金额的货款作为违约金并由成交供应商重新供货直至合格,有关供货另行验收,并且成交供应商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所供货物第二次出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按照当月所供货物货款的 3 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
★13、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四、其他事项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 采购文件报价中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一切费用。 2.2 供应商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交。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甲方: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1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 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 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 其他文件或材料:
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其他方式。
4.1 项目名称:
4.2 服务范围:
4.3 服务地点:
4.4 服务完成时间:
5.1 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
5.2 服务内容:
5.3 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1)服务技术保障:
(2)服务人员组成:
(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
5.4 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5.4.1 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 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2 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5.4.3 其他要求:
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委派 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
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7.2 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
7.3 甲方应于 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7.4 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7.5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7.6 其他
8.1 乙方委派 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8.2 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响应要求-福建}}等要求开展{{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展服务-福建}}服务;
8.3 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8.4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8.5 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6 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8.7 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8.8 其他
□有,□无。具体如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填写)。
10.1 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10.2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支票/汇票/电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0.3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前有效,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结清退还。
12.1 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2.2 其他
13.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情形
13.2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 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情形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5.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2 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 CA 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 份;副本 份,
17.5 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 ,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
17.6 其他
甲方(采购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法定(授权)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编制说明
1、本附件所有格式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磋商文件时参考使用。由于新增政策、行业管理规定或者不同项目实际特点需要,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表格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以满足实际项目的使用。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
(首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包: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目 录
附件 1:响应函
附件 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附件 3: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4:磋商保证金凭证 附件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附件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附件 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附件 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附件 1 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根据贵方为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我方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的供应商(供应商名 称、地址)提交包含下述内容的首次响应纸质文件正本 套,副本 套及电子文档 套。
(1)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3)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保证金凭证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8)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2.据此函,我方宣布响应承诺如下:
2.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或更正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和理解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且无任何异议。除了我方已在技术和商务偏离表中列出的负偏差和不响应外,我方承诺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资料如果有涉及应当保密的内容, 我方将严格遵守规定,不将应当保密的内容泄密给第三方或另作它用,如有违反,采购人可依法追究我方的法律责任。
2.2 一旦我方获得成交,我方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补充澄清、最后报价等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投入项目所需相关资源,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做好项目的实施和服务工作。贵方向我方发出成交通知书后,我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3 我方承诺:递交的所有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补充澄清、最后报价等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4 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有效,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对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声明、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我方响应文件中有关复印件或扫描件资料均与原件一致。 如有违反,我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
2.4 我方已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我方如果发生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 则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将 被贵方不予退还,我方对此无异议。磋商保证金或保函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
2.5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目磋商采购有关的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2.6 我方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如下,用于接受贵方发出的与本次磋商活动有关的一切往来信息或通知(包括补充、澄清和成交通知等),我方自行承担信息错误、通讯设备故障或延误查收信息给我方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贵方按我方写明的下述联系方式、电子信箱或通信地址发出任何信息或通知,均视同为我方已收悉并知晓,我方均予以认可。
2.7 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2.8 我方承诺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进一步审查其中任何资料真实性的要求。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代表电子信箱: 供应商: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采购 包 | 首次报价 | 交货期/工期/项目完 成时间/服务时间 | 磋商保证金 | 备注 |
...... | ||||
...... | ||||
...... |
备注:详细报价书另纸详列,格式自拟。供应商代表: (签字)
说明:
1.各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出为完成本项目相应采购包工作所必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如:详细具体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内容),并以此做出详细的报价书。详细报价书应做出详细完整的报价单价和合价,并汇总计算出报价总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2.为完成相应采购包项下的全部工作所涉及的费用都应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各个单项中,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和评估。供应商未做详细分析或理解偏差错漏或不认真严谨等原因造成其未将本合同项下相关项目和费用列入详细报价书的,均视同相关项目和费用为已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采购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多还少补。
3.对于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采购项目或者如优惠率磋商、单价 磋商等特殊类型的磋商采购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和项目特点提交详细报价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 别要求的,则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资格证明文件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关于贵方 年 月 日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本签字人代表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我方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资料和说明。本签字人确认响应文件中所有提交的文件、声明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明文件)是真实的、合法的、准确的、有效的。
2、供应商的基本概况:
2.1 供应商单位名称:
2.2 注册地址:
2.3 单位负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备注:“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提交本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我方已知晓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认真审核自身情况,在此郑重声明,我方具备并满足下列各项条款的规定。本声明如有虚假或不实之处,我方将失去合格供应商资格且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 供应商的要求 | 供应商对是否符合要求做如实声明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记录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磋商文件对合格供应商的一般规定 | 供应商对是否违反一般规定做如实声明 |
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愿意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过程中贵方要求提供全部现有资料、数据、文件等予以证实。
备注: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提交本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的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全名”) 授权(填写“供应商代表全名”)为我方的供应商代表,代表我方参加(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的响应磋商,全权代表我方处理响应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递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澄清、签约等工作。供应商代表在响应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供应商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 供应商代表: 身份证号: 手机:
授权方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授权方
供应商代表签字:
附: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要求:真实、有效、清晰
※注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 “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 “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负责响应文件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上述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则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授权书,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应为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但应当提供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则只需要联合体的牵头方提交本授权书,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应为原件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 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供应商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非自然人的 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提交本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提供财务报告的
□企业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若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事业单位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若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供应商提供资信证明的
□非自然人适用(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现附上我方银行:(填 写“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自然人适用(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现附上我方银行:(填写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事项:
1、请供应商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其中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
(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即可。
2、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成立年限满 1 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2.2 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 1 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本格式注意事项第 2.1、2.2 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应按照本格式注意事项的要求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3、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提交本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收据、税收缴纳证明或税收代缴银行的缴款收讫凭证)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收据、税收缴纳证明或税收代缴银行的缴款收讫凭证)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减免税收的供应商
( )现附上我方依法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2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2.3 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现附上我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供应商,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2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2.3 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8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声明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对本声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中特定资格条件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格式提供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即可,声明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如果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有特别专项要求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中特定资格条件进行明确约定,供应商可以不用提供上述格式要求的声明函,但必须按特定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供相应专项证明材料,并对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且供应商是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提交本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1、由磋商小组通过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2、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供应商应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当供应商受到 200 万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该罚款不属较大数额罚款时,供应商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此项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
(如提供: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对该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或者其他有效依据)。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有(填写“联合体中各方的全称”,各方的全称之间请用“、”分割)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响应磋商。现就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具体如下:
1、牵头方(全称):(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2、成员方:
2.1(成员一的全称):(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
二、联合体各方的合同金额占比,具体如下:
1.牵头方( 全称 )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额的 %;
2.成员方:
2.1( 成员 1 的全称 )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额的 %;
……
三、联合体各方约定:
1、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注册账号、派出供应商人代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及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等),在此过程中,供应商代表签字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结果,联合体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2、联合体各方约定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磋商保证金事宜。
3、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联合体只能确定由其中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因此,联合体各方约定以(应填写“其中一方的全称”,如:联合体确定以成员一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则填写“成员一的全称”…;否则填写“无”)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四、若中标,牵头方将代表联合体与采购人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六、本协议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一份,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交一份。
(以下无正文)
牵头方:(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全称并加盖成员一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成员**:(全称并加盖成员**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注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授权书”。
3、在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中,供应商除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本协议。
4、在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中,供应商除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本协议。
甲方(总包方): (即本项目的供应商)乙方(分包方):
兹有甲方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甲方期望将采购项目的部分采购标的分包给乙方完成,而乙方保证能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采购标的,甲、乙双方就合同分包的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分包标的
(根据双方的意向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二、分包合同金额占比
分包合同价占报价总价的比例: %三、其他条款
甲方: | 乙方: |
住所: | 住所: |
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 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签订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分包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质量要求和标准,验收,款项的支付,履约担保,违约责任,质量保证,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不可抗力等条款待甲方中标(成交)后,根据甲方与采购人签订的总包合同确定具体的内容。
※注意:
1.磋商文件接受合同分包且供应商拟将合同分包的,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授权书”。
3.在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中,供应商除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本协议。
附件 3-12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申明。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 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
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2、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说明: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中特定资格条件,对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具体规定,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此项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若磋商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涉及联合体成员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在此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磋商保证金凭证
1、在此项下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材料可使用转账凭证复印件或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下载的有关原始页面的打印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的,提供电子保函电子格式。
2、磋商保证金是否已提交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5-1 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采购 包 | 章节条目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承诺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供应商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 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供应商都应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表格式加以如实详细说明,否 则,供应商成交后才提出或者被采购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成交供应商 违约,按供应商虚假承诺骗取成交处理,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如 果未签订合同)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 责任。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或者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通过图片、视频等特殊表达;无法适用上表格式文字说明的,则供应商可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和页码索引,再另页具体提交应答。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采购 包 | 章节条目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的商务条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承诺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供应商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 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供应商都应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表格式加以如实详细说明,否 则,供应商成交后才提出或者被采购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成交供应商 违约,按供应商虚假承诺骗取成交处理,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如 果未签订合同)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 责任。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或者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通过图片、视频等特殊表达;无法适用上表格式文字说明的,则供应商可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和页码索引,再另页具体提交应答。
供应商代表签字:
说明:
附件 6 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需要提供的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进行具体规定或附表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及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特点,提供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格式自拟。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供应商提交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报价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3、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属性为货物且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报价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3、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属性为货物且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供应商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供应商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 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供应商制造的(填写“所投采购包、品目号”)货物,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采购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说明:只有部分货物由残疾人福利企业制造的,在该货物后标★)
( )由本供应商承建的(填写“所投采购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供应商承接的(填写“所投采购包、品目号”)服务;
本供应商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若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本声明函,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如果已向磋商小组提交上述声明函,视同为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2)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4)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接的服务),并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 7-2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本采购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情况 | ||||||
采购包 | 品目号 | 产品名称 | 最后报价单 | 数量 | 最后报 价总价 | 认证种 类 |
* | *-1 | |||||
... | ||||||
报价 | 采购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响应文件提交的材料。
2、本表以采购包为单位,不同采购包请分别填写;单个采购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
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 若同一采购包内的单个或多个货物取得或同时取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等两项或多项认
证的,均按照单个货物对应一项认证的原则统计、计算 1 次。
3.2 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上表要求认真统计、计算。
3.4 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
3.5 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 8 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说明: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文件中对要求作为响应文件 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进行具体规定或附表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及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写有关资料包括如供应商单位简介、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自已认为体现自身优势,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资料,格式自拟。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