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残疾人士家长/亲属资源中心
(提供额外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1. 残疾人士家长/亲属资源中心提供一个集中的地点,让有类似问题的残疾人士家长及亲属可交流经验,并在中心职员的协助下互相帮助。全港各区均设有资源中心,为区内各类残疾人士的家长/亲属提供服务。为加强现时为残疾人士及其家属提供的社区服务,政府自二零零一年起为资源中心增拨资源,以达致协同效益。
目的及目标
2. 残疾人士家长/亲属资源中心的目标是:
⚫ 促进有残疾成员的家庭可自我照顾及互相协助;
⚫ 促进残疾人士的家长及其他家庭成员/亲属更为认识及接纳他们;
⚫ 增强整个家庭的功能,使家长/亲属能够应付他们在照顾残疾人士方面所面对的情绪压力及困难;及
⚫ 在社区内提高公众对残疾人士及其家人的认识及接纳。服务性质
3. 残疾人士家长/亲属资源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为残疾人士的家长及亲属提供场地,让他们可以讨论共同关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人士聚会;
(b) 提供支持服务,包括为残疾人士的家长及亲属举办个别、小组及大型活动,以满足家庭的需要;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c) 为残疾人士的家长及亲属提供资源资料,例如书籍、杂志、教育设施或其他有用资讯,让他们更了解家中的残疾成员/亲属,以作出更妥善的照顾;及
(d) 开办社区教育课程,促进公众认识及接纳残疾人士。
(e) 提供深入辅导及治疗小组,以提升家长照顾有特别需要儿童,尤其是年幼儿童的能力。
服务对象
4. 残疾人士的家长及亲属。
21 岁以下残疾人士的家长获优先考虑。转介手续
5. 残疾人士的家长或亲属可直接向残疾人士家长/亲属资源中心申请成为会员,以及参加各类活动。
II 服务表现标准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每月平均的登记家庭会员数目 | 330 |
2 | 一年内每季每节开放时段的平均出席率 | 23 |
3 | 一年内每季平均个人支持活动的次数 | 165 |
4 | 一年内每季平均为支持活动而举行小组会议的次数 | 170 |
5 | 一年内每季平均举办社区教育活动的次数 | 6 |
6 | 一年内每月平均辅导个案 2数目 | 40 |
7 | 一年内治疗小组 3数目 | 6 |
基本服务规定
7. 残疾人士家长/亲属资源中心每周须开放最少 48 小时(11 节或以上),其中不少于 2 节须在晚上/周末时段。
8. 注册社工 4是服务的必要人员。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会福利署 (「社署」) 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1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
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2 指为需要接受深入辅导的个案。
3 治疗小组指为促进深入小组辅导而成立,并须订定明确目标的小组。每个小组宜有 6 名或以上的参加者和举行最少 4 节活动,每节应为时不少于 1 小时。
4 就注册社工而言,其定义受《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 505 章)所规限。
V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3. 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后,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4.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其他资料
16.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