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649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备案。(《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附后)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询或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敬 请广大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 1:《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附件 2:《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附件 3:《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附件1:《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 其他说明 |
第 一 部 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 合同的依据。 |
第 二 部 分释义 | …… |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全文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第 19 条 | |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 第 23 条 | 新增持有期 7 日内 1.50%赎回费档位 |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新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第 19 条 第 24 条 第 19 条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项、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第 24 条 | |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 第 21 条 | 明确对巨赎情形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 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措施。 |
赎回处理。 |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第 18 条 |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投资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 第18条 第15条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20)、(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第16条、第40条 第17条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 第 24 条 |
产估值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第 26 条、第 27条 | 根据新规增加信披内容。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新增: | 第 26 条 |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附件2:《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 其他说明 |
二、基金托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的、原则和解释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全文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
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t、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u、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b、l、t、u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 第 18 条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 40条 第 17 条 |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第 24 条 |
附件3:《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章节 |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条款 | 招募说明书修改后条款 |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 其他说明 |
一、绪言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全文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
二、释义 | …… |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全文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新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第 19 x | |
x、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2、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2、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第 23 条 | 新增持有期 7 日内 1.50%赎回费档位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新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 第 19 条 第 24 条 第 19 条 |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第 24 x | |
x、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 | 第 21 条 | 明确对巨赎情形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期赎回 |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的条件及具体措施。 | |||
九、基金的 投资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
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第 18 条 | ||
九、基金的投资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第18条 第15条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20)、(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第16条、第40条 第 17 条 |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 第 24 条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第 26 条、第 27条 | 根据新规增加信披内容。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新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 26 条 | |
十六、风险 |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
提示 |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xx。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 | 第 26 条 | 根据新规要求增补流动性风险提示内容。 |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