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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指南
(2023)
上海大学国际部
2023 年 7 月
目 录
1.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概述
2.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须知
(1)项目类型
(2)申请条件
(3)申请方法
(4)行前手续
(5)返校复学
(6)奖学金申请
3.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政策文件
(1)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2)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3)上海大学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4)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5)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6)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7)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4.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常见问题解答
5.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退课申请表
6. 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7. 上海大学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表
8. 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资助申请表
9. 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申请表
10. 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责任书
11. 上海大学合作高校一览表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概述
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瞄准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上海大学始终以国际化为重点战略之一,致力于推动与世界一流高校和学科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紧密围绕
“五五战略”发展要求,以学生海外学习交流为平台和依托,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和专业知识,培养具有全球胜任力的国际化上大人,推动海内外文化、教育和科研的交流与发展。
学校目前已与美国沃顿商学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瑞典乌普xx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英国牛津大学、日本东北大学、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等 210 多所国外高等院校、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以海外学习、联合培养、短期访学、国际组织实习等形式,以国家公派、学校资助为支撑,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文化体验、素质拓展的机会。近五年,我校赴境外参加各类海外学习交流派出平均人数超 1250 人,其中三个月以上平均人数超 600 人。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须知
一、项目类型
(一)交换生项目
交换生项目是指合作双方基于对等原则签署项目协议,互派学生进行一学期或一学年的课程学习,该项目面向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和硕士一、二年级学生,交换学生学费互免、学分互认。
(二)学分课程项目
学分课程项目是指我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 一学期或一学年的专业课程学习,支付外方学费(享受合作伙伴协议优惠),获得外方学分,并可转换为上海大学相应课程学分。
(三)联合培养项目
联合培养项目是指我校与境外高校开展的本科或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双学士、双硕士项目,主要模式有 2+2,3+1+1,4+1,1+1+1 等形式,参与学生在境外高校完成学业后,达到双方毕业要求可获得我校与合作院校两个学位。
(四)短期访学项目
短期访学项目是指围绕上海大学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一流大学,针对部分专业和学科特色定制的寒暑期项目。项目周期为两周以上、三个月以下,赴海外合作院校进行专业学习、教学体验和科研合作,部分项目可认定上海大学实践类、任意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学分。
(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国际组织实习项目是指赴境外或国内大陆地区国际组
织总部或派驻机构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实习,主要渠道有学校或学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国际组织,以及学生个人自行联系的国际组织。
二、申请条件
申请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xx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机构提出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 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符合合作高校/机构对语言能力和水平的要求;
(五) 符合学校和合作高校/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三、申请方法
(一)申请流程
1. 用学号登录上海大学首页一网通办,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 点击学生事务“本硕博一体化平台”,进入学生出国(境)事务办理,在线填写资料,提交申请
3. 申请人辅导员(xxx)/导师(研究生)登录“本硕博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核
4. 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本科生为本科生教学院长/研究生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登录“本硕博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核
5. 项目负责单位审核
(二)项目详情
1. 上大国际微信公众号
2. 上海大学国际部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四、行前手续
行前手续包括出境审批、学籍保留、费用清缴、行前谈话等内容。
(一)所有交流生应履行出境申报手续。出境行程明确后,交流生应在“PIM 流程因公出国境申请平台”填报出境信息,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二)涉及学分转换的交流生赴境外前,应仔细了解境外大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在所属院系的本科教学院长(或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境外大学的修读计划,经所在院系的本科教学院长(或研究生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备案。
(三)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应参照上海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到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应结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上海大学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宿事宜。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党员应向所在支部报备,安排好境外期间的组织生活。
(六)交流生所在院系应组织行前教育并做好记录,明确在外期间的注意事项。交流生须签署《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七)交流生出境前应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五、返校复学
交流生完成境外交流任务后,应及时返校,到所在院系报到,办理学籍、学分、宿舍、报销等相关事宜,并提交相应的总结材料。
(一)交流生应参照上海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到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籍相关事宜。
(二)涉及学分转换事宜,参照上海大学学分转换相关规定执行,经院系审核后到教务部/研究生院办理。
(三)交流生应根据参加项目的具体需求,提交学习报告、实习小结、照片等相关材料。
(四)学生党员需向所在支部提交境外期间的思想报告。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应根据上海大学公寓管理的相关要求重新办理宿舍申请事宜。
(六)涉及经费资助的交流生应根据相应资助政策,向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七)交流生如需提前终止学习交流项目,应由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境外合作机构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六、奖学金申请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提升学生的国际视
野和国际竞争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卓越创新人才,学校设立海外学习项目奖学金专项与国际组织实习奖学金专项,用于支持我校赴国(境)外参加三个月以上海外交流项目并顺利完成交流任务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海外学习项目专项设立三个等级,资助金额上限分别为每生不超过 3 万元、2 万元和 1 万元。适用于学校或学院基
于与境外高校或机构的合作协议组织实施的,交流期限在 3 个月及以上的交换生项目、学分课程项目以及联合培养项目,重点支持学校或学院与世界一流高校开展的学生海外学习
项目。
国际组织实习项目专项设立三种资助类型:赴境外国际组织总部或派驻机构实习的,每生不超过 3 万元;在国内大
陆地区国际组织总部或派驻机构实习的,每生不超过 1 万元。适用于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国际组织签有合作协议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学生个人自行联系获得实习岗位项目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实习期限为 3 个月及以上。重点支持到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以及赴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等地的实地实习。
该申请拟定于每年 9 月启动,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向学籍所在学院提交相关申请与证明材料,由国际部联合相关职能部处组成评审小组,依据申请材料、学生表现等综合情况评定是否获得资助及资助金额。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政策文件
一、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与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全面落实上海大学教育对外开放大会精神,加快培养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国际合作能力的卓越创新人才,进一步规范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学校规章制度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是指学生赴境外参与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攻读学位、毕业设计等海外学习,也包括赴境外国际组织或企业等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技竞赛、文体比赛、艺术交流等。本办法不包含学生出境探亲或旅游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按项目制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组织层次分为政府公派项目、学校公派项目和个人项目。
(一)政府公派项目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
(二)学校公派项目是指学校相关部门/院系基于与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组织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项目、交换生项目、学分课程项目、海外实习项目等。与境外大学或机构签订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合作协议,须经国
际部审核备案,否则将不予认定为学校公派项目。
(三)个人项目包括学生以个人形式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研究或从事其他学业相关的交流活动,以及学生自行联系的海外学习交流项目。
(四)涉及学分的个人项目原则上应前往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为准)。未在上述认可范围的,应由相关院系出具学术评估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按时间期限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赴境外三个月及以上期限的项目,低于此期限范围的为短期项目。学生在境外的连续学习交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工作坚持“校院联动、部处协同”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七条 在校级层面,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后勤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席工作机制,分工合作,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一) 国际部负责校级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开发、协议签署、组织实施、出境审批,并对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
(二) 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层面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规划,以及海外学习交流所涉及的学籍
管理、培养计划、选退课、学分转换、思想政治教育课等事宜。
(三) 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统筹本科生、研究生海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定期联络等事宜。
(四) 后勤保障部负责长期海外学习交流涉及的校内宿舍管理事宜。
第八条 各院系是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管理的主体,应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开发、宣传、组织和学生派出工作,做好全过程管理,确保海外学习交流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院系,应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交流生遴选工作。
第十条 申请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xx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机构提出的成绩
(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 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符合合作高校/机构对语言能力和水平的要求;
(五) 符合学校和合作高校/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序进行:
政府及学校公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按以下程
(一)发布:项目负责单位与外方合作机构共同确认本年度计划执行的交流项目,明确项目时间、申报要求、接收名额等信息,并在“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平台”公布。
(二)报名:学生根据项目要求,在“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平台”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学生自愿报名后,须经辅导员/导师、院系审核推荐,并由项目负责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四)选拔:项目负责单位按项目要求组织选拔,确定拟推荐学生。
(五)公示:拟推荐学生名单应在“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平台”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六)录取:项目负责单位将公示后的学生名单提交境外合作机构,经对方确认后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为确保政府及学校公派项目招录的公正性,
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擅自与境外合作机构直接联系录取事宜,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取消招录资格,且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学校的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对于已录取却无故放弃的学生,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海外学习交流项目。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过程管理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的过程管理包括行前管理、
境外期间的管理、返校管理等,项目负责单位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共同加强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行前管理包括出境手续、学籍保留、费用清
缴、行前谈话等内容。
(一)所有交流生应履行出境申报手续。出境行程明确后,交流生应在“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平台”填报出境信息,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二)涉及学分转换的交流生赴境外前,应仔细了解境外大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在所属院系的本科教学院长
(或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境外大学的修读计划,经所在院系的本科教学院长(或研究生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备案。
(三)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应参照上海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到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应结清学费、住宿费等相 关费用,并根据上海大学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宿事宜。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党员应向所在支部报备,安排好境外期间的组织生活。
(六)交流生所在院系应组织行前教育并做好记录,明确在外期间的注意事项。交流生须签署《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七)交流生出境前应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境外期间应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
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境外大学与合作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民情,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树立上海大学学生在外的良好形象。
(一)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在抵达境外两周内,应及时将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所在院系的辅导员/导师和项目负责单位,并到所在地的中国使领馆登记。
(二)如有学习/实习计划调整,交流生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院系,并进行确认。
(三)交流生在境外期间应遵守上海大学关于思想政治课的规定,通过线上授课或其他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规定的方式完成。
(四)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在境外大学就读期间,每学期结束时须向所在院系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以便学校及时了解学习状况。如因学生未及时呈交成绩单,导致学校对该学生的学籍管理出现问题(包括不能够按时毕业等),学生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党员在境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支部联系,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组织生活。
(六)境外期间若突发紧急状况,交流生应第一时间向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寻求帮助,并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告。
第十六条 交流生完成境外交流任务后,应及时返校,
到所在院系报到,办理学籍、学分、宿舍、报销等相关事宜,并提交相应的总结材料。
(一)交流生应参照上海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到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籍相关事宜。
(二)涉及学分转换事宜,参照上海大学学分转换相关规定执行,经院系审核后到教务部/研究生院办理。
(三)交流生应根据参加项目的具体需求,提交学习报
告、实习小结、照片等相关材料。
(四)学生党员需向所在支部提交境外期间的思想报告。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交流生应根据上海大学公寓管理的相关要求重新办理宿舍申请事宜。
(六)涉及经费资助的交流生应根据相应资助政策,向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七)交流生如需提前终止学习交流项目,应由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境外合作机构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政府公派项目的资助,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
理委员会、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的奖学金。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有攻读博士学位、博士联合培养、区域国别、国际组织实习等专项资助和奖学金,由国际部、研究生院组织申请和管理。
(二)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的赴孔子学院志愿者奖学金项目,由国际部(孔子学院办公室)组织申请和管理。
(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国际组织实习等资助项目,由国际部组织申请和管理。
(四)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等资助项目,由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申请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公派项目的资助,由国际部统筹,会同
(一)设立学生海外学习交流专项,与教务部、研究生院会同执行。优先资助优秀学生赴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一个学期以上的交换学习和联合培养。
(二)设立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与研究生院会同执行。
(三)设立国际组织创新人才培养实践基地专项,与相关学院会同执行。
第十九条 受政府和学校资金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交流
回校后,应根据要求完成考核验收,经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后,按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个人项目的费用原则上由交流生自行解决,
或申请导师的科研经费等其他形式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大学海外合作交流管理办法》(上大内〔2011〕87 号)、《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上大内〔2012〕14 号)、
《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大内〔2012〕15 号)、《上海大学校际交换生工作管理办法》
(上大内〔2013〕7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部负责解释。
二、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教育国际化进程,学校与海外诸多知名大学、国际组织或企业(以下简称为接受方)间开展了各类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如学历项目(含各类 2
+2、3+1+1 等涉及获得海外高校学位的项目)、短期课程学习交流项目(一学期以上课程类交流项目)、寒、暑期学校项目和海外实习项目等。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方所修课程
(或实习)进行统一管理,并规范学分认定的程序,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方必须是与学校签订校际、院(系)间合作交流协议的单位,且该合作交流协议须经过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二)学历项目的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执行,需认定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课程的同学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论文答辩;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四)学生在海外学习或实习的课程学时数应大于等于我校拟认定课程的学时数;
(五)除外语学院学生可申请认定公共基础课程中的语言类课程外,其他学院学生均不可认定公共基础课;
(六)学生需在对方学校取得“及格”及以上的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学分认定,不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规定原则为准;
(七) 学生如在对方学校重复修读在我校已修读课程内容,返校后不得申请学分转换;
(八) 拟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出发前必须完成《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的审批,未完成的,其学分
不予认定。
第二条 学分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学习计划表的填写:
学生在参加海外交流前,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写《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同时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上传在接受方所修课程的课程简介或实习内容 介绍,经所在院(系)审批后生效。
(二)学分认定表的填写: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学习(或实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根据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对照出行前的《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写《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表》。在收到正式成绩单(或交流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认定表的填写,同时需要将正式成绩单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实习证明及总结材料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教务处按照认定后的我校课程名称、学分予以记载,成绩按照两级计分制予以记载。
对学习计划有变动的学生,须尽快向所在的院(系)提出计划变更申请,获批后,学生须将新的课程简介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由学院重新审批。
(三)学分认定收费:
以上被认定的学分,均将根据《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分认定需学生本人确认,并一次办理完成。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教务处[2012]60 号)不再适用。
三、上海大学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培养具有中国情怀、世界胸怀的全球治理人才,加强上海大学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工作,规范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大学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上大内〔2021〕231 号)、《上海大学 2022 年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上大内〔2021〕15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条件
申请对国际组织实习经历进行认定的本科生,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获得国际组织正式录用通知,以实习生身份在国际组织固定岗位工作,实习期结束且获得官方出具的实习证明或证书。
(二)实习期限应在 3 个月及以上。
(三)实习形式原则上应可为线下实习。
(四)实习地点应为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等。
(五)参加政府或学校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的学生,应在上海大学学生海外交流系统中申报实习项目并获批,如赴
海外国际组织实地实习,出发前应在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系统中申报出境并完成审批。
二、认定程序
(一)每年九月前,申请人填写附件《上海大学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表》,经学院审核后,由学院统一提交至国际部。
(二)国际部根据以上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报送国际部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反馈学院。
三、认定材料
(一)《上海大学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表》
(二)录用通知复印件(非英语材料须提供学院盖章的翻译件)
(三)实习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四)国际组织官网简介(网址及中外文介绍)
(五)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送至宝山校区国际部国际合作处海外交
流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至 study.abroad@oa.shu.edu.cn,联系人:刘老师。
四、认定材料真实性说明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国际部作为学校国际组织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实施细则。
四、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分为自费出国和国家公派出国(国家留学基金委研究生公派项目)及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包括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学院及导师派出访问等)。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攻读学位,需办理退学手续。第四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访学(非攻读学位),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需《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办理休学手续。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五条 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及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可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二年级申请者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时必须符合提前毕业的申请条件,经过学院推荐方可申请,否则不予受理。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赴国外联合培养,须有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并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该项目申报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博士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应届毕业生申请成功后,按照正常的毕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博士一年级研究生申请成功后,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办理退学手续(有校际联合培养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 博士一、二年级研究生可申请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期限联合培养为 6-24 个月。博士三年级学生若申请,需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博士二年级学生如申请的联合培养期限截止日期超过毕业规定时间,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九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只能申请赴国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条 准备派出的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出国前必须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出国期限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留学期限一致,出国期间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期限赴国外学习,如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我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
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期限未到且未办理提前回国手续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
生回国申请盲审或答辩,我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超过留学期限未归国,须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延期回国的原因及延期期间的经费来源,并经外方院校及导师同意后,方可到使馆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国也未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将按照上海大学学籍管理规
定处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最长休学期限为 24 个月,超过期限仍未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院不受理继续休学的申请(有校际联合培养协议的除外)。
四、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
第十三条 学校、院系派出出国的类型包括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学院及导师派出访问等。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如需申请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由研究生本人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除了填好《资助申请表》还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发出的正式邀请函(需中、外文复印件);
2、申请参加国际会议需要提交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论文录用通知;申请短期访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院系或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的证明;
3、短期访学及国际会议日程安排;
4、出国期间经费安排(包括学费、注册费、生活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等);
5、外语水平及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我校全日制脱产非定向在读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均可
申请,具体选拔办法、资助标准及考核要求请参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短期资助的研究生,需在出国前至少 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递交资助申请材料,出国前未提交过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资助。研究生院给予资助的学生,在回国后必须提交详细的访学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经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院系派出出国的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回国。回国二周内应到学院、研究生院报到,办理复学或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逾期不办理销假者以旷课处理。若需延长在国外的时间,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和学院有责任督促研究生按期回国并回校报到。对逾期不归者,导师与学院应及时与研究生院联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出国的研究生应办理请假或学籍变更手续,三个月以内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学院批准后方可成行;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
研究生,出国前必须到研究生院办理出国学习状态变更手续;出国期间学籍状态为“出国”,出国期限与外方邀请函时间
一致,出国期间的国家助学金按照学制发放。课程未完成的研究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前不办理请假或学籍变更手续,擅自出国者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出国攻读学位,研
究生应办理毕业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学位论文已答辩(包括定向、委培生)或已列入当年就业方案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出国申请。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须先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待我校审批同意后,研究生再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学研究生出国,均应按本规定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在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未办理手续出国的,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保证自己的安全,购买人身及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学习和研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营造我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着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由研究生通过所在院系向研究生院进行申请,研究生院定期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评定。
第二章 资助原则及资助类别
一、资助原则
1、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
3、优先资助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并资助的联合培养学生;
4、优先资助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及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访问学习项目;
5、优先资助外方院校、校内学院或导师提供经费支持的项目;
6、申请人在同一学位级别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7、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研究生不重复资助;
8、外方院校提供全额奖学金或者带薪访学实习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9、正在境外学习的我校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10、赴港澳台地区学习和交流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二、资助类别:
1、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1)研究生赴国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由知名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会议,以正式邀请函和书面通知为准,不接受电子邮件通知;
(2)国际学术会议级别及影响力需所在学院或学科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在 3-10 天,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撰写并以上
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录用,且被邀请在大会上作口头报告;
2、短期出国访学:
(1)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的时间一般在 14 天-6 个月;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导师正式邀请函,接收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或学科应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
(3)申请人赴国外须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4)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5)基于校级或院级协议, 硕士研究生申请 3-6 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需另行填表申请;
3、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
(1)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一般学习期限为 3-12 个月。需经过校内面试及选拔,最后确认派出名单;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 4、校际双边学术交流:
(1)校各院系在国外举办的双边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
(2)如果多人(5 人及以上)参加同一个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须由各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与学院按照 5:5 比例承担。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
3、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4、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学制内全日制统招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港澳台和国际研究生); 5、硕士研究生申请 3-6 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须完成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同时托福成绩 90 分及以
上或者雅思成绩 6.5 及以上;双方导师应为出国学习研究生共同制定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且在海外学习期间需有一名外方单位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研 究,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论文录用通知、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参加会议有口头报告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等。(一式一份)
2、申请短期出国访学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3、申请赴国外参加校际双边学术交流研究生须由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介绍、学术交流安排或者日程安排、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复印件、参加学生的申请材料、《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
国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含汉语翻译件)。(一式一份)
4、申请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双方导师为出国学习研究生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外语语言能力证明、上海大学硕士成绩单等。(一式一份)
5、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6、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按研究生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7、出国时间原则上应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学籍手续
一、资助标准
1、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亚洲地区最高 5000 元/人,
欧美澳非地区最高 10000 元/人;超额的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2、研究生院获得上海市教委支持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时间和项目类型执行,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3、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学习时间一般为 3 至 6 个月,资助范围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生活津贴每月
5000 元,访问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天数核算后发放津贴(该津贴包括医疗保险,申请人须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派出)。资助总额不超过 4 万元。
4、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需在规定上限内实报实销。
5、硕士研究生申请 3-6 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由培养单位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项目预算,按照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执行。申请人出国学习结束一个月内须将决算提交研究生院。
二、学籍手续
1、申请人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访学 3 个月以内需要向院系及导师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国。
2、短期出国访学超过三个月,需办理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状态变更手续;基础课程未结束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的,将依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资助程序、报销要求及派出管理一、资助程序
1、申请时间及方式:申请与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院系把关、专家评审、择优录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派出,杜绝弄虚作假。
2、申请人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申请材料,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最迟不得晚于出国前两周,否则不予受理。研究生院每周周三为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假期,受理时间向后顺延。
3、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学生表格下载《上海大学研究生
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并认真填写,按照申请类别提交材料。
4、申请人申请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填写《上海
大学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培养单位(学院、所、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各培 养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至少提前二个月报送研究
生院,申报日期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5、研究生院每两个月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和报销时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各个学院。
6、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回国后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的电子和纸质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才能报销。
二、报销材料要求
1、电子材料(回国报销时用 U 盘提交):
(1)访学实习总结报告:不少于 3000 字,出国访学者的书面总结报告应与访学计划一致,内容为此次资助出国的切身感受,如发现抄袭或者随意粘贴网上资料则取消资助资格。
(2)照片 5 张以上:必须和资助内容有关,照片须像素清晰、背景明确,能充分反映出国学习感受,本人个人照和集体照均可,不接受低像素照、纯风景照、空景照片、背影照片、自拍照片;照片拍摄时请务必注意构图、取景、光线和人物拍摄角度。
(3)海外院校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参加国际会议可提交口头报告 PPT 文件)。
2、纸质材料原件:
(1)蓝色机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他不予接受);
(2)登机牌(必须保留,不能丢失,否则自行负担机票费用);
(3)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护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5)购买机票时的付款凭证打印件;
3、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在项目结束时,除纸质材料原件外还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1)取得国外院校出具的访学合格证明或结业证书或合格的学习成绩单扫描件;
(2)撰写学习成果报告(5000 字以上);
(3)按要求提交在外期间科研成果复印件(学术论文等)、回国后学术报告 PPT 文档;
(4)访学期间的学习生活照片 10 张及以上;
(5)申请人出国学习相关报销票据(签证费收据、住宿发票、学费发票等)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资助金额的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派出及管理
1、研究生院对纳入到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计划的学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协议书》,研究生院将按照协议发放资助,同时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内容做出规定。被资助人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协议书》的规定赔偿资助金,且将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硕士研究生须按外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访学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二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
3、研究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须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提升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卓越创新人才,学校在高水平地方大学建设国际化平台中设立海外学习项目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参与海外学习项目。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上大内〔2021〕231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原则上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二、资助范围
本专项基金对学校/学院基于与境外高校或机构的合作协议组织实施的交换生项目、学分课程项目以及联合培养项目进行支持。合作协议需经国际部审核备案。
三、资助原则
1.重点支持学校/学院与世界一流高校开展的学生海外学习项目。
2.支持项目期限为 3 个月及以上的海外学习项目,学生海外交流期限以正式录用通知期限为准。
3.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至多享受一次海外学习项目专项基金资助。
4.已被国家、政府、合作院校或其他渠道资助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再予以重复资助。
四、资助标准
海外学习项目专项基金设立三个等级,资助金额上限分别为每生不超过 3 万元、2 万元和 1 万元。
五、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规或处分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顺利完成境外学习任务并表现优良,获得外方出具的合格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3.学生出访前应在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系统中申报出境并完成审批。
六、资助程序
1.每年十月,申请人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资助申请表》、外方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学习总结(不少于 3000 字)
2.国际部将联合研究生院、教务部、学工部、研工部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主要根据申请材料、学生参加项目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等评定是否获得资助及资助金额。
3.经评审小组评定的资助学生名单,需在国际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对学生进行一次性资助。
4.国际部纪检负责人根据纪检工作要求对资助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若有违规违纪情况,将提交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遵守学校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若提交信息不真实,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且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部负责解释。
七、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加强国际组织人才
培养实践工作,提升学生全球胜任力,学校在高水平地方大学建设国际化平台中设立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为学生提供资助支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大学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上大内〔2021〕231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原则上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资助范围
1.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国际组织签有合作协议的实习项目。
2.学生个人自行联系获得实习岗位项目的实习项目。三、资助原则
1.重点资助到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优先支持赴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等地的实地实习。
2.资助实习期限为 3 个月及以上的实习项目,具体以录用通知或实习协议上的期限为准。
3.学生在其同一学段(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国际组织实习资助。
4.学生未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四、资助标准
1.实习地点在海外(含港澳台地区)实地实习的,每生每项目不超过 3 万元。
2.实习地点在国内大陆地区实地实习的,每生每项目不超过
1 万元。
3.远程实习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五、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规或处分记录。
2.获得国际组织正式录用通知,以实习生身份在国际组织固定岗位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且获得官方出具的实习证明或证书。
3.参加政府或学校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的学生,应在上海大学学生海外交流系统中申报实习项目并获批,如赴海外国际组织实习,出发前应在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系统中申报出境并完成审批。
六、资助程序
1.每年十月,申请人填写附件 1《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由学院连同附件 2《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申请汇总表》统一提交至国际部。
2.国际部联合研究生院、教务部、学工部、研工部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主要根据申请材料、学生参加项目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等评定是否获得资助及资助金额。
3.经评审小组评定的资助学生名单,需在国际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对学生进行一次性资助。
4.国际部纪检负责人根据纪检工作要求对资助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若有违规违纪情况,将提交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七、资助材料
1.《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申请表》
2.录用通知或实习协议复印件(非英语材料须提供学院盖章的翻译件)
3. 实习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4. 实习总结(不少于 2000 字)及相关照片(不少于 3 张)
5. 国际组织官网简介(网址及中外文介绍)
6. 其他证明材料(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系统审批单、护照个人信息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机票发票原件等)
以上书面材料送至宝山校区国际部国际合作处海外交
流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至 study.abroad@oa.shu.edu.cn,联系人:刘老师。
八、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遵守学校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若违反相关规定,提交信息不真实,材料弄虚作假或不合格,一经查实,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且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国际部作为学校国际组织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实施细则。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是上海大学的在校学生,如何申请学生海外交流项目?
答:登录上海大学首页——一网通办——学生事务——本硕博一体化平台,查看项目详情,点击项目申报,同时提醒学院辅导员/导师、学院领导登录本硕博一体化平台,在待办事项中进行审核。
问:我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多个项目?
答:不可以。申请人同期只能选择申报一个海外交流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问:我曾参加过上海大学短期项目并获得过一次资助,还能再次申请项目吗?还能申请其他类型的海外交流项目吗?答:每个学生同一在读阶段、同一项目类型,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如本科期间,已获得暑期项目资助,再次申请寒、暑期项目则不予以资助,但不影响申请海外实习项目、交换生项目等其他项目的资助。
研究生申请人在同一学位级别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问:学校已同意推荐我申请海外交流项目,是否意味着我已被该项目录取?
答:不是。经学校面试后推荐的人选会由项目负责人发送至外方,最终录取名单以外方的接收名单为准。
问:参加海外交流项目,是否需要休学?
答:本科生已经不需要办理休学手续了,可以正常使用选课系统。研究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超过三个月的,需提交《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出国出境期间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出国出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需向导师和学院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项目。
问:我在国外高校交流,应该选些什么课程?课程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上海大学相应课程?
答:登录外方高校的官网,查看适合自己专业需求和兴趣的课程。如需认定学分,本科生必须于出发之前在教务管理系统(http://cj.shu.edu.cn)提交学习计划表并经学院审批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请查阅学生手册《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及学分认定事宜,请咨询学院研究生教务或拿到外方院校有效成绩单后在每学期第一周向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提交学分认定申请表。
问:我错过了网上申报时间,可以补报或补交纸质申请材料报名吗?
答:不可以。申报时间一过,报名系统即刻关闭,申请人无法提交申请表,项目负责单位无法接收申请表,亦不接受纸质申请材料。
问:去国外参加交流项目,影响到我在上海大学正常上课和
考试怎么办?
答:本科生请参阅学生手册《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研究生参加交流项目,原则上需要完成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之后派出,如果涉及到上课和考试等问题,请参阅学生手册《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问:护照和签证怎么办理?
答:有意向参加海外交流的学生,请尽快办理至出公安局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如被外方高校录取,学生持外方材料,至相应的驻沪使领馆办理签证。
问:出国之前,除了选、退课,学习计划等教务事宜,还需要办理什么流程?
答:被录取的学生出发之前必须登录上海大学官网 PIM 流程
——国际交流——因公出国(境)申请,完成在线申请,经学院、相关部处审核批准后方能出发。
问:部分海外交流项目可以申请部分奖学金资助,我该如何申请?
答:如项目有奖学金资助,需在完成项目回国后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经费实际情况,进行评审与资助。
问:通过学校面试并推荐为录取对象,我能中途放弃吗?
答:申请人一经项目负责单位面试通过,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否则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内其他项目。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流程图
了解项目,准备材料,
在线申报
学院推荐,项目负责单
位审核
提名至外方审核,做最
终录取
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办理
签证,购买机票
校内提交学习计划,保
留学籍,出国境申请
参加行前说明会,签署
责任书
按照录取通知书时间出
访,在境外学习交流
回国后办理学分认定,
恢复学籍,奖学金申请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退课申请表 | |||||
项目名称: | |||||
学生所在院系 | 学号 | 学年 | |||
姓名 | 学期 | ||||
课程号 | 教师号 | 课程名称 | 教师姓名 | 选/退 | 是否服从教学班调剂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联系电话: | |||||
院系意见(签字盖章): | |||||
项目负责人意见: | |||||
教务部审核意见: 日期: |
研 究 生 休 学、保 留 学 籍 申 请 表
休学
保留学籍
姓 名 | 性 别 | 学 号 | 出生日期 | ||||||
学 院 | 专 业 | 培养类别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休学、保留学籍原因: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申请人(签名): | 年年 | 月月 | 日 日 | ||||||
校医院意见(因生病或生育休学者,须填此栏): 签名: | 年 | 月 | 日 | ||||||
导师意见(尚未选定导师的新生,此栏可空白): 签名: | 年 | 月 | 日 | ||||||
学院意见: 签名: 盖章 | 年 | 月 | 日 | ||||||
研究生院意见: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签名: 盖章 | 年 | 月 年 | 日 月 |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
上海大学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认定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出生年月 | 专业 | 学历 | |||||||
学院 | 手机 | 邮箱 | |||||||
国际组织中文全称 | 国际组织所在国别和城市 | 国际组织性质 | □政府间 □非政府间 | ||||||
国际组织官网 | 联系人 | 邮箱 | |||||||
实习项目名称 | |||||||||
实习起止时间 | 年 |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共___ 个月 | |||
实习项目渠道 | □ 留学基金委实习项目 □ 自行联系 | □ 校际合作协议 □院际合作协议 □ 其他(请说明)__ _ | |||||||
实习安排 | 实习地点:□境内 □境外 实习形式:□线上 □线下实习部门:___ 实习岗位:_ _ 实习内容: | ||||||||
真实性申明 | 本人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愿意承担因不实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外事院长签字: | (盖章): 年 | 月 | 日 | |||||
国际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年 月 | 日 |
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资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出生年月 | 专业 | 学历 | ||||||
学院 | 手机 | 邮箱 | ||||||
交流国家/地区 | 交流学校名称 | 项目类型 | □交换生项目 □学分课程项目 □联合培养项目 | |||||
项目名称 | ||||||||
交流起止时间 | 年 月 共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 | 申请资助期限 (月) | 个月 | |
项目合作渠道 | □ 校际合作协议 | □院际合作协议 | □其他(请说明) | |||||
申请资助理由 | 简要说明申请必要性、学习效果、申请金额和相关用途、是否已获其他资助及经费来源。 | |||||||
真实性申明 | 本人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格性,愿意承担因不实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外事院长签字: | (盖章):年 月 | 日 | |||||
国际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盖章):年 月 | 日 |
上海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出生年月 | 专业 | 学历 | |||||
学院 | 手机 | 邮箱 | |||||
国际组织中文全称 | 国际组织所在国别和城市 | 国际组织性质 | □政府间 □非政府间 | ||||
国际组织官网 | 联系人 | 邮箱 | |||||
实习项目名称 | |||||||
实习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共_ 个月 | 年 | 月 | 日 , | 申请资助 期限(月) | _ 个月 | |
实习项目渠道 | □ 校际合作协议 □ 自行联系 | □院际合作协议 □ 其他(请说明)_ | |||||
实习安排 | 实习地点:□境内 □境外 实习形式:□线上 □线下 实习部门:_ 实习岗位: 实习内容: | ||||||
申请资助理由 | 简要说明申请必要性、实习效果、申请金额和相关用途、是否已获其他资助及经费来源。 | ||||||
真实性申明 | 本人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格性,愿意承担因不实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外事院长签字: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
国际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责任书
本责任书适用于通过选拔并即将参加上海大学海外学习项目的上海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一、 行为责任
项目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对方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应有代表上海大学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上大学生形象,展示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无论何种情形下,项目学生都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项目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学生需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得妨碍其他成员的安全和权力。交流期间,学生同时受上海大学及对方大学双方的校纪校规约束。如有任何不正当行为,须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批评教育、违纪处分、法律制裁等。
项目学生在正式入选项目并确认参加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出或放弃交流,否则将可能影响以后的项目申请。
项目学生须按照项目规定的期限出发,并按规定时间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不得随意赴第三国从事与学术交流无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
二、 安全责任
项目学生在交流期间,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学生应自觉有安全防范意识,在外保持集体行动,不参加危险项目,不驾驶任何机动车辆、船舶或飞行器。
项目学生在交流期间,如发生人身意外或医疗健康问题,应自行负责。如有需要,学生请及时联络双方学校或中国驻 当地的官方机构,以寻求必要的帮助。
项目学生应做行前健康检查,如有病情,学生不得隐瞒,务必确保身心状况良好方可参加项目。
所有项目学生在出境前必须购买海外医疗保险和海外意外保险。
三、 行前手续
出发之前,本科生须按学籍所在单位和教务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学习计划和选、退课安排,并经所属学院、教务部审批通过;研究生须按学籍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的要求,办理保留学籍、学分认定等相关事宜。
项目学生须登录上海大学官网 PIM 流程——国际交流
——因公出国(境)申请,完成在线申请,审核批准后方能出发。
所有项目学生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自行申请签证、购买机票等,完成所赴国家出入境要求的各项手续。
所有项目学生务必按时参加项目单位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如因无故缺席造成任何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 教学管理
项目学生在外交流期间仍须缴纳上海大学的学费。
项目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的合格课程,应根据《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学分认定。被认定的学分,均将根据《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收取学费。
五、 服务义务
项目学生自入选项目起,应自觉树立为上大学生的国际交流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服务活动,为后续项目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其他帮助。
项目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到,向国际部提交一份不少于 3000 字的《交流总结》,描述在外交流期间的
课程、教师、学生、管理、校园等内容,并配不少于 5 张的学习照片。
※本人声明已经仔细阅读、明确理解上述各项条款,同
意遵守上海大学学生海外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名称: | ||||
交流期限: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月 日 |
学生签字: | ||||
家长签字: | ||||
签署日期: | 年 | 月 | 日 |
一、交换生项目
上海大学合作高校一览表
国家/地区 | 合作院校 |
澳大利亚 | 伍伦贡大学 |
澳大利亚 | 悉尼科技大学 |
澳大利亚 | 斯威本科技大学 |
澳大利亚 | 昆士兰科技大学 |
澳大利亚 | 迪肯大学 |
多米尼加 | 圣多明戈理工大学 |
秘鲁 | 秘鲁天主教大学 |
巴西 | 坎皮纳斯大学 |
巴西 | 圣保罗大学 |
阿根廷 | 阿根廷国立艺术大学 |
阿根廷 | 布宜诺斯艾利斯西北省大学 |
墨西哥 | 蒙特雷科技大学 |
墨西哥 | 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 |
印度 | 韦洛尔理工大学 |
以色列 | 海法大学 |
哈萨克斯坦 | 苏莱曼德米雷尔大学 |
韩国 | 首尔市立大学 |
韩国 | 东国大学 |
韩国 | 国立全北大学 |
韩国 | 韩国中央大学 |
韩国 | 梨花女子大学 |
韩国 | 建国大学 |
韩国 | 全州大学 |
韩国 | 加图立大学 |
日本 | 近畿大学 |
日本 | 早稻田大学 |
日本 | 千叶大学 |
日本 | 关西学院大学 |
日本 | 东洋大学 |
土耳其 | 海峡大学 |
土耳其 | 萨班哲大学 |
亚美尼亚 | 叶里温国立大学 |
乌兹别克斯坦 |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艺术与设计研究院 |
德国 | 德累斯顿应用技术大学 |
德国 | 莱茵瓦尔应用技术大学 |
德国 | 开姆尼茨工业大学 |
德国 | 奥尔登堡大学 |
德国 | 巴登符腾堡双元制大学 |
加拿大 | 多伦多大学 |
美国 | 明尼苏达大学莫里斯分校 |
美国 | 卫斯理安学院 |
美国 | 北方州立大学 |
美国 | 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 |
美国 | 德州大学大河谷分校 |
爱沙尼亚 | 塔林理工大学 |
爱沙尼亚 | 塔尔图大学 |
俄罗斯 | 伊尔库茨克国立技术大学 |
俄罗斯 | 国立高等经济研究大学 |
立陶宛 | 考纳斯科技大学 |
瑞典 | 西部大学 |
英国 | 萨塞克斯大学 |
爱尔兰 | 爱尔兰科克大学 |
奥地利 | 库夫施泰因应用技术大学 |
波兰 | 华沙大学 |
波兰 | 波兹南工业大学 |
法国 | 里昂第三大学 |
法国 | 里尔 1 大 |
法国 | ESCE 对外贸易学院 |
法国 | 斯特拉斯堡大学 |
法国 | 诺曼底管理学院 |
法国 | 雷恩第一大学 |
法国 | ECAM Lyon 工程师学校 |
法国 | 格勒诺布尔-阿尔卑斯大学 |
芬兰 | Lappeenranta 技术大学 |
芬兰 | 北中部应用技术大学 |
芬兰 | 奥卢大学 |
芬兰 | 瓦萨大学 |
荷兰 | 海牙大学 |
立陶宛 | 考纳斯科技大学 |
瑞典 | 延雪平大学商学院 |
瑞典 | 乌普萨拉大学 |
瑞典 | 延雪平大学影视学院 |
瑞典 | 舍夫德大学 |
西班牙 | 巴斯克大学 |
西班牙 | ESIC 商学院 |
葡萄牙 | 里斯本大学高等理工学院 |
意大利 | 罗马二大 |
意大利 | 罗马一大 |
意大利 | 特伦托大学 |
二、学分课程项目
国家/地区 | 合作院校 |
澳大利亚 | 新南威尔士大学 |
澳大利亚 | 西澳大学 |
新西兰 | 奥克兰大学 |
英国 | 牛津大学 |
英国 |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 |
日本 | 千叶大学 |
三、联合培养项目
类别 | 国家 | 合作大学 | 合作模 式 | 合作学院 |
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 | 英国 | 拉夫堡大学 | 3+1+1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新闻传播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计算机科 学与工程学院 |
塞萨克斯大学 | 2+2 | 新闻传播学院 | ||
爱丁堡大学 | 2+2 | 力学与工程科学学 院 | ||
肯特大学 | 4+1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 学院 | ||
美国 | 密苏里大学 | 3+2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 学院 | |
密苏里大学 | 2+2 | 新闻传播学院 | ||
肯塔基大学 | 2+2 | 理学院、环境与化学 工程学院、音乐学院 | ||
德国 | 亚琛工业大学 | 3+1+1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 学院 |
爱尔兰 | 科克大学 | 2+2 3+2 | 经济学院、法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 院、生命科学学院 | |
比利时 | 根特大学 | 3+1+1 | 文学院 | |
新加坡 | 新加坡国立大学 | 3+1+1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 院、管理学院、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
澳大利亚 | 昆士兰大学 | 3+2 | 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与自 动化学院 | |
悉尼科技大学 | 3+1 | 悉尼工商学院 | ||
韩国 | 湖南大学 | 倒 2+2 | 国际教育学院 | |
硕士生联合培养项目 | 日本 | 早稻田大学 | 1+1.5 | 通信学院、机自学院、计算机学院、理学院和文信学院,其余学院学生如专业 匹配也可申请。 |
英国 | 拉夫堡大学 | 1+1 | 新闻传播学院、电影学院、美术学院、机 自学院 | |
爱尔兰 | 科克大学 | 1+1 | 美术学院 |
博士生联合培养项目 | 澳大利亚 | 悉尼科技大学 | 1+2 | 理工学科均可 |
澳大利亚 | 斯威本科技大 学 | 1+2 | 理工学科均可 | |
瑞典 | 查尔莫斯理工 大学 | 1+2 | 机自学院 | |
西班牙 | 巴斯克大学 | 1+2 | 理学院 |
四、短期访学项目
国家/地区 | 合作院校 |
美国 | 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 |
美国 | 康奈尔大学 |
美国 | 麻省理工学院 |
英国 | 牛津大学 |
英国 | 剑桥大学 |
加拿大 |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
加拿大 | 麦吉尔大学 |
芬兰 | 奥卢大学 |
日本 | 关西学院大学 |
泰国 | 宋卡王子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