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包、2 包)
(一)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内容提供。
(二)各包特定资格要求(1 包、2 包):
7、投标人按照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8、投标人所投停车场要设有消防设施。
9、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或服务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⑵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⑶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⑸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⑹政府采购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7) 具体约定详见本采购文件评审办法附件《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1、停车场场地要求停车场要求:
3.1.1 第一包: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停车场服务,投标人在武汉市辖区内拥有单宗占地面积 100 亩(及以上)的停车场,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可提供停车场服务;
第二包: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停车场服务,投标人在武汉市辖区内拥有单宗占地面积 13 亩(及以上)的停车场,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可提供停车场服务;
3.1.2 所提供的场地必须,交通便捷,周围环境较好;并且用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交通执法查处的违法车辆和暂扣事故车辆停放和查扣相关设备专用,不能向采购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和物品保管等用途。
3.1.3 中标人必须提供独立的停放场地;方便执法工作人员不定期对涉案车辆的停放和保管状况进行核查,中标人需提供场地的平面图及场地位置示意图。
3.1.4 中标人所提供涉案车辆停放的车场可为室内车场,也可为露天车场。场地须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避免涉案车辆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车辆遗失或损坏(毁)导致证据改变影响取证工作。具体如下:
(1)硬件方面:场地必须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无尖锐建筑废物
(钢筋、铁钉、砖角等)、无较大坑洼,确保带辅助轮的拖车和被拖车辆安全顺利通过;具备完备的技防、防积水、防雷、消防和照明设施。
(2)围蔽方面:围蔽物高度应不低于 2.5 米(材质硬度符合安全需要),xx环境应满足涉案车
辆的进、出场条件。
(3)每个场地必须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以提供监管所需以及涉案车辆的正常流转的必要照明条件。
(4)每个场地应配备足够的遮雨棚及车罩、帐篷,用于防护零部件缺失或损坏的车辆漏水受损。
(5)场地xx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并且各场地的入场路线还应能够满足拖吊平板车等大型货车入场的要求,以方便群众前往办理业务。
3.1.5 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涉案车辆损失损坏的,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1.6 如遇所提供场地因土地规划或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场所不能继续使用的,中标人负责提供同等条件或以上的场地供采购人使用,并且由中标人负责转场及承担转场所产生的费用,转场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且承担因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
3.1.7 项目中标后,在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前,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需要(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外,如出现中标人提出变更提供停放场场地的(即提出变更投标文件中所投场地的或投标时承诺提供某场地,但实际未提供等的),将视为中标人虚假投标,招标人有权报请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还应当按照中标价的 2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1.8 如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所提供的场地因政府征用等政策性因素需更换服务场地的,中标人须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招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中标人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xx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场地继续履行服务,因此造成的涉案车辆转场工作及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1.9 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且完成场地准备工作后,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到现场进行场地验收,如所提供场地未达到项目招标文件场地要求的,中标人须在合同规定场地交付使用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如在合同规定场地交付使用时间内,所提供的场地未完全达到项目招标文件场地要求的,将视中标人为虚假应标,招标人将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如未签订合同,则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报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按照项目中标价 20%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招标人所受损失的,中标人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1.10 停车场场地应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在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标牌。
3.2、停车场管理规范
3.2.1、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处设置统一制作的"东西湖区交通违法专用停车 场"和"东西湖区交通事故专用停车场"标识。
3.2.2、停车场必须在对外办公的醒目处悬挂停车场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交通大队制定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监督电话等。
3.2.3、停车场必须在醒目处,制作悬挂停车场对外公示栏,有照片、有职责; 在对外窗口和进门入口处悬挂和粘贴"本停车场免收停车管理费"的告示牌。
3.2.4、停车场必须按照违法、事故分区域停放,并负有全部的保管责任,出现损失由停车场全部承担。
3.2.5、要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以及消防工作万无一失,要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 设施和停放的车辆,以及车辆上的物品的安全,停车场人员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并采用专门的监控设备、夜间派专人值 班,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3.2.6、停车场必须按时登记所扣车辆,不得进行体外循环停放车辆和私自停 放非交通管理所扣车辆。
3.2.7、安排好车位停车,收取车钥匙,贴上标签,按序编号挂进钥匙柜内。 特殊情况无钥匙的车辆,要求工作人员一定要停放在不影响其它车辆出入的地方。
3.2.8、要求工作人员使用xx、礼貌语言提醒车主取走自己贵重物品。车门、 车窗无法关闭的情形要登记物品交停车场暂时保管,必要时照像记录。不清点、 不登记造成丢失的,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3.2.9、停车场必须积极配合区交通大队工作,服从驻场民警的管理指挥。特别是在接收事故车辆时,一定要提醒车主清走车上的贵重物品。车主不在时与当事民警当面点清确认,移交停车停车场有关人员登记,并办理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
3.2.10、停车场必须积极配合大队开展道路施救、拖车事宜,做到接警快出、快到、快撤,接到大队通知后,应该在半个小时内赶到现场,不得无故拖延、无故推诿。在事故现场的中心路段或路口安排施救人员,确保快速及时施救。
3.2.11、停车场必须将所招录人员资料报交通大队备案,并对其进行了纪律、安全、职责、程序等培训方能上岗。
3.3、停车场需管理职责
3.3.1、停车场必须积极配合交通大队,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车辆;
停车场在接收到车辆时,应向现场民警开具车辆移交凭证,至此该车辆的保管责任由停车场负责。 3.3.2、停车场必须使用交管局统一制作的停车场登记证,将车辆带回停车场后,严格按照台帐
格式规范登记。
3.3.3、停车场必须在车辆到后,立即进行照相,并登记于《扣留事故车辆登记薄》或《扣留违法车辆登记薄》且在 24 小时内录入交管局停车场管理系统内。
3.3.4、停车场必须对所进场的车辆,按车型、按月份实行分区停放,并留有消防通道。
3.3.5、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大队的放车程序,凡放行违法车辆和事故车 辆必须经过交通大队开具交通大队统一印制的《扣留车辆放行凭证》并加盖公章,严格按照程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停车场应对以上手续做好一车一档备案。
3.3.6、涉案车辆进场登记、放行、逾期未处理登报公示、公示三个月仍未处理的车辆上缴财政等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微机管理:
(1)涉案车辆进场后,停车场应当立即派人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拍照,并按照要 求,将车辆的照片、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扣车单号、强制凭证号等信息当天录入《停车场管理系统》。并且工作人员要检查车辆安全隐患,必要时拆卸电瓶桩头,以免发生车辆短路而引起的火灾,从而确保车辆的安全。
(2)对于逾期未来处理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必须及时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填 写公示报告,由大队驻场民警进行审核无误后(审核不合格退办、重报),上报分管大队长审核,再上报至交管局事故处进行公示审批。公示审批后,由交管局统一登记公示,并将公示报纸邮寄至各停车场,停车场收到报纸后,应及时将公示栏存档备查。
(3)对于登报公示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车辆,停车场有权于期满后一周内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填写报告上报给交通大队,由驻场民警审核合格后(审核不合格退办、重报),由交通大队报市交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并同时备案。
3.3.7、停车场每月必须按时如实上报当月停放车辆的数量及产生的相关保管 费用,不得虚报、假报。
3.3.8、停车场每个月有效投诉率少于 2 次。
3.3.9、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负有全部的保管责任,如果出现一切损失均由停车场全部承担。严禁私自换车、私自卖车、私自销毁车辆。
3.4、停车场安全性要求
3.4.1、消防安全
(1)停车场必须对消防资质进行审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并配有消防安全负责人。 (2)停车场必须执行出、入分开(即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的管理。
(3)停车场必须安全有消防栓或距场 50 米以内有消防栓的,并配备消防管、枪等。
(4) 停车场必须配备消防辅助设备,即灭火器、沙、桶等。每 l 千平方米 配备手推或灭火器 1台,手提式灭火器 2 台,5 个消防桶。第两千平米配合 2 立方米沙子,以上类推并确保消防灭火器材合格有效。
(5) 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分区停车,留有防火通道,并严禁停车场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在场区内吸烟;设置"禁止吸烟"告示牌。
(6) 停车场负责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每天要对场内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有隐患的问题应及时向场负责人和驻场民警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 事故车辆停车场对因交通事故毁损严重的车辆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清理油箱,检查火灾隐患。
(8)中标人所提供的车场必须配备有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完善的消防方案,确保涉案车辆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分布方案和消防预案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采购人备案。场地还需配备必要的排水设备和方案。
(9)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彻底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桥梁安全,中标人不得在桥梁下空间设置停放场。
3.4.2、防盗安全
(1)停车场必须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每班次不得少于 2 人进行轮流巡场,值班人员交接班应先清点当班进出车辆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班手续。
(2) 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死角处和远离管理人员视线处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全天候摄影监控。
(3)停车场必须严格控制非场内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进入停车场停车区域。
(4) 停车场必须加强停车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防监守自盗,对监守自盗者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开除。
(5) 停车场必须加强门卫和值班人员的管理,对上下班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
(6) 停车场严禁倒卖车辆和汽、柴油。
(7) 事故车辆专用停车场必须认真做好车辆防腐蚀的管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的必须加盖防火车衣,切断车辆电源、清理油箱。
(8) 中标人提供涉案车辆停放的车场必须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以保障全覆盖监控,24 小时不间断对进出车场人员和停放保管涉案车辆实施监控记录,并对监控录像进行保管。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各场地的监控项目书面报告(包含监控设备分布图、监控有效区域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
(9) 中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涉案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车辆内外观、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中标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以及打气等免费服务。
(10)采购人工作人员将查扣的车辆交付中标人保管时,对有毛病和有损坏的车辆及物品向中标人工作人员说明,中标人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经双方人员签名确认,进场后车辆如有损坏或被盗、丢失,由中标人负责。
(11)中标人要依据采购人开具的车辆放行凭证(放行条)放行车辆,中标人工作人员要认真验明取车人的身份及放行凭证后,方可放行,如因工作疏忽错误放行车辆的,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 (12)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处理放行采购人查扣的违法、事故车辆的,一切后果由中标
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3.4.3、搬移车辆安全
(1)停车场必须加强对搬移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出场时有提醒,回场时有检查。
(2) 停车场搬移车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严禁无证驾驶和准驾 不符驾驶,严禁开特权车、饮酒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等违反道路 安全法的行为。
(3) 停车场用于搬移车辆的车,必须手续齐全,有行驶证、按期审验、有保险、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4) 停车场在搬移车辆时必须捆牢固定,严防车辆损害。
(5) 停车场拖移车辆上下车辆必须谨慎防止损坏被扣车。
(6) 停车场具备平板拖车和叉车提供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拖车服务。
3.4.4、设施安全
停车场在必须遵守的消防、防盗、搬移安全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对内部的设施的安全管理。 (1)办公设施,要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油墨、纸张的供应。
(2)环境设施,要确保停车场下水道畅通完好,不发生渍水的问题,要保证场内的照明器材良好,场地平整、清洁。要设置专用接待室方便当事人,并确保室内外卫生整洁。
3.4.5、人员要求
(1) 中标人需完善配套的管理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和设施。负责人应担负资料核对与指令接受等工作,其余人员须具有专业的车辆进出场指挥能力,进行过专业的培训,且要求拟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中标人必须在合同实施后 1 个月内提供场地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将各场所管理人员名册提交采购人备案。
(2) 中标人车场管理必须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乙方须派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15 人,保持相对稳定且有专人负责。中标人派出的场地管理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上岗时应佩戴工作卡,对进场协助车辆摆放的拯救作业人员,以及车辆领取人等其他办事人员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车辆(含其他物品)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各分场必须有 1-2 名准驾车型为 A2 以上的驾驶员,协助做好暂扣车辆的接收和摆放、移库工作。
(3) 车场管理实行 24 小时值班动作模式,以便招标人可以 24 小时随时将查扣车辆存放到车场内。投标人应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保障场地安全、有序、规范运转。相关制度应当报招标人备案。
(4) 中标人应在场内设置车辆钥匙保管柜和随车物品(贵重或小件物品)保管柜,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
(5)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接收程序全天 24 小时安排人员接收车辆,接收过程中停放场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全力配合拖吊企业装车卸车工作,不能消极怠工,大型交通整治期间要加派人手;场地内的车辆(含随车物品)需出场的,相关人员必须凭有效的放行条或勘验证明,并按放行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将车辆领出。
3.4.6、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专门就该项目开设服务电话(有 2 条电话线,含一条传真线路,并至少 1 名工
作人员专门负责值守,电话服务时间为 24 小时不间断)
(2)为确保涉案车辆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中标人需具备计算机系统管理能力(可实现接收、停放、反馈、提取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3)中标人须无条件服务交警大队的安排,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涉案车辆进入停放场停放。 (4)中标人必须安排人员协助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拓印工作。
(5)中标人在服务期满后,对停放在其经营的营业场所涉案车辆,在采购人处理前车主不来认领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由中标人负责,直至采购人处理完毕。
(6)中标人不得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7)因中标人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及中标人因工作疏忽,导致涉案车辆流失社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5、停车场车辆停放和拖移车辆结算标准
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武汉市东西湖区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5.1、车辆停泊服务费(二轮、电二轮)10 元/天,车辆停泊服务费(小型机动车) 25 元/天,车辆停泊服务费(大、中型) 38 元/天:
3.5.2、车辆停放 1-30 天按全额收费,31-60 天按规定标准 50%收费,超过 60 天以后免收停放服务费,一次停放时间 8 小时内减半收费。
3.5.3、因违法拖移车辆的费用由交通大队参照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拖车费用标准及城区各大队拖车费用支付标准,结合我队实际情况核定为 150 元/辆。
3.5.4、每月的车辆保管费由停车场于次月的 10 号前填报相关审批表后附发票, 报至大队驻场民警、交通大队审核,审核需三人以上核实签名后生效。
3.6、停车场经营纠纷及违约处理
3.6.1、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若发生经营纠纷造成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视为违约,若遇违约情况,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3.6.2、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若违反停车场管理规范并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3.6.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所投停车场土地使用者的项目保障承诺书;(不满足为废标)
即中标人所投停车场(自有或租赁)如出现经营纠纷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停车场土地所有者须服从东西湖区交通大队的停车场管理要求,并配合完成场地内车辆及相关设施的转移工作,不得扣押停车场场内车辆、相关设施或阻碍车辆转移,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未提供土地使用者项目保障承诺书的视为无效标处理。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标的的数量及地点:第一包: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1 个停车场;
第二包: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内,1 个停车场;
交付(实施)的时间:1 年
付款方式: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结算,每月 10 号前划拨核发上月停车保管费和拖车费,预留 1个月停车保管费和拖车费作质保金,服务期满后付清。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
2、中标单位必须履行投标承诺,提供方便、快捷和满意服务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1、中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标人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管理。
6.2、招标人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依据是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定。评分按百分制,每 1 个月为 1 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于 60 分的,视为不合格,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进行违约追责。
6.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确需调整停放场方位的,中标人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xx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的场地供采购人使用,未及时补齐停放场面积(6000 ㎡)的,采购人根据空挡期以及面积缺口,逾期超过 3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按照 4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逾期超过 9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将视中标人为违约,招标人有权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另外,招标人将按照 6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缺口天数以 30 天为 1 个月累计
叠加,累加缺口天数少于 15 天(含),不予扣减;缺口天数超过 15 天的,按足月扣减)。示例
如下:缺口为 1 千平米,则从出现缺口之日起 3 个月内每月扣减服务费数额为 1 千㎡*4 元/㎡/月
=4000 元,出现缺口之日起满 90 日后每月扣除的服务费为 1 千㎡*6 元/㎡/月=6000 元。
6.4、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如因场地用地性质不符或场地租金变化问题,导致停放场变更的),中标人调整停放场场地,导致停放场面积少于 6000 ㎡的,中标人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xx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的场地供招标人使用,未及时补齐停放场面积(6000 ㎡)的,将视中标人为违约,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另外,采购人将根据空挡期以及面积缺口,按照 4 元/㎡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逾期超
过 9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按照 6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缺口天数以 30 天为 1 个
月累计叠加,累加缺口天数少于 15 天(含),不予扣减;缺口天数超过 15 天的,按足月扣减)。
示例如下:缺口为 1 千平米,则从出现缺口之日起 3 个月内每月扣减服务费数额为 1 千㎡*4 元/
㎡/月=4000 元,出现缺口之日起满 90 日后每月扣除的服务费为 1 千㎡*6 元/㎡/月=6000 元。 6.5、扣分标准:
6.5.1、属中标人的企业行为,私自放行车辆或组织盗窃、倒卖车辆、零部件、随车物品的,一旦发现扣 100 分,立即终止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5.2、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多人行为(3 人以上,含 3 人),非企业行为,私自放行或有组织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 20 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盗
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30 分;未达
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5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6.5.3、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少数人(2 人以下,含 2 人)行为,非企业、多人行为,私自放行或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 5 分;
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未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的,每发现一次扣 2.5 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6.5.4、遗失汽车(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按是否找回进行扣分。其中,2019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车辆的,及 2019 年 10 月份
(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在上述时限内
找回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 2 分。
6.5.5、遗失汽车以外车辆(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的,按是否找回车辆及被盗车辆数量进行扣分。其中,2019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车辆的,及 2019
年 10 月份(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车辆的,根据每宗车辆被盗数量的不同, 扣分标准分别如下:
(1)5 辆>车辆被盗数量≥1 辆,扣 2 分;
(2)10 辆>车辆被盗数量≥5 辆,扣 3 分;
(3)20 辆>车辆被盗数量≥10 辆,扣 4 分;
(4)40 辆>车辆被盗数量≥20 辆,扣 5 分;
(5)车辆被盗数量≥40 辆,扣 40 分;
遗失车辆在上述时限内找回的,根据每宗车辆被盗数量的不同, 扣分标准分别如下:
(1)5 辆>车辆被盗数量≥1 辆,扣 0.5 分;
(2)10 辆>车辆被盗数量≥5 辆,扣 1 分;
(3)20 辆>车辆被盗数量≥10 辆,扣 2 分;
(4)40 辆>车辆被盗数量≥20 辆,扣 2.5 分;
(5)车辆被盗数量≥40 辆,扣 5 分。
6.5.6、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零部件、油料、随车物品等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按是否找回进行扣分。其中,2019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的,及 2019 年
10 月份(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的,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
每发现一宗扣 5 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3 分;
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在上述时限内找回的,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
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2 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
扣 1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0.5 分。
6.5.7、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每损坏一辆汽车扣 1 分,每损坏一辆汽车以外车辆扣 0.5分;如车辆遗失并找回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从重、从严”的原则,选择扣分较高的标准执行。
6.5.8、私自使用车辆的(不含场xx摆放、移库工作移动车辆的情形),每发现一车次扣 10
分。
6.5.9、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照相、拓印、复印或充电等任何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6.5.10、与拖吊车工作人员或采购人派驻的管理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6.5.11、发生消防或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一次扣 10 分。
6.5.12、因以上情形其中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 25 分。
6.5.13、不按招标人交接要求接收或擅自转移车辆的,发现一宗扣 1 分。
6.5.14、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发现一宗扣 1 分。
6.5.15、收到政府征用土地等政策性通知后未能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主管部门警
务保障室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6.5.16、遗失车辆钥匙的,每发现一宗扣 0.5 分。
6.5.17、接收车消极怠工,故意拖延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车辆的,每次扣 0.5 分,
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6.5.18、违反项目要求规定,停放场配备人员或值班人员不足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6.5.19、项目实施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需要(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中标人提供的停放场场地较投标文件发生变动的(即投标承诺提供,但实际未提供或提供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单次变动场地的面积大小进行考评:变动场地的面积<1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10 分;1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4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15 分;4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5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25 分;5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6 千㎡的,扣除当月考评的 35;变动场地的面积≥6 千㎡的,扣除当月考评的 41 分。
6.5.20、出现如下情形的,第一次发现不扣分,经交警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最长不超过 30 日)整改仍不改正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
(1)场地不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的,或存在尖锐建筑废物(钢筋、铁钉、砖角等)、较大坑洼,影响带辅助轮的拖车和被拖车辆安全顺利通过的;
(2)未提供消防和监控设备分布图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3)监控、排涝、照明等设施不能正常运作,设施不完善的;
(4)停放场未履行信息公开制度,未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及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公示标牌的;
(5)场地xx未设置清晰指示路牌的;
(6)场地管理人员不对进场领取车辆的车辆领取人采取人防监督措施的;
(7)中标人不按要求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的;
(8)中标人场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
(9)中标人未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未报采购人备案的或落实不力的;
(10)违反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在服务期间商定书面事项的(指双方会签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以上“车辆”均指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管理的“违法和事故暂扣车辆”,考评的对象为中标公司
(含中标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考评标准中提到的单位、团体、个人行为参照刑法法理标准进行区分。以上扣分时间为对核实中标人行为的当月,不一定为违规行为发生当月。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7.1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开展工作。
7.2 中标人的员工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办理各类保险,按规定补发员工超时、加班工资、加班餐费补贴等;
7.3 中标人应购买员工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招标人不承担合同范围xx管理服务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7.4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买 100 万以上财产意外损失保险。
7.5 中标人可针对招标人的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特色服务、创新服务条款。
7.6 中标人在服务期满后在工作上作好交接并平稳过渡等相关工作。
7.7 中标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并且招标人有权撤除并终止合同。注:★条款为实质性响应要求,不满足的为废标。
项目 | 评审分项 | 满分 | 评审内容及分值 |
价格 10 分 | 投标总报价 | 10 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 2、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 基准价 D/投标报价 V)×10。 |
商务 20 分 | 投标文件 规范性 | 4 分 | 1、投标文件逐页有连续页码,并有详细目录的得 2 分; 2、相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办公场所 | 2 分 | 投标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
意外保险 | 2 分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买100万财产意外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每增加5 万财产意外损失保险加1分,满分2分,否则不得分。 | |
类似业绩 | 12 分 | 投标人提供 2016 年 2 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交通事故及违法车 辆停车场管理服务项目),每提供 1 个得 3 分,最多得 12 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 |
技术 70 分 | 服务方案 | 5 分 | 投标人提供的综合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提供的综合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一般,得 0-2 分。 |
5 分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 性一般,得 0-2 分。 | ||
5 分 | 投标人提供的应急保障预案科学、全面的,得 3-5 分。 投标人提供的应急保障预案较科学、较全面的,得 0-2 分。 | ||
5 分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车辆维护及安全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车辆维护及安全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 行性一般,得 0-2 分。 |
三、评分办法评分办法(1 包)
5 分 | 投标人对不同要求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对不同要求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基本完善、针对性不 强、可行性一般,得 0-2 分。 | ||
5 分 | 投标人对车辆进出全程监控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分。 投标人对车辆进出全程监控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一般, 得 0-2 分。 | ||
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 2 分 | 人员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2 分 | 本项目人员配备数量科学合理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4 分 | 1.岗位管理制度齐全,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描述清晰且合理、可行的 4 分。 2.设置岗位管理机构,岗位管理制度齐全,但工作标准描述不够清晰合理的得 2-3 分。 3.部分满足采购需求得 0-1 分。 | ||
停车场面积 | 10 分 | 投标人在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内拥有停车场单宗占地面积≧100 亩得 7-10 分,100 亩>单宗占地面积≧80 亩得 4-6 分,80 亩>单宗占地面积≧60亩㎡得 1-3 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停车场 面积数量以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为准) | |
停车场地理条件 | 10 分 | 投标人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停车场地理位置: 1)在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有停车场,交通便利、安全得 7-10 分; 2)在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有停车场,交通尚可、较安全得 3-6 分; 3)在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有停车场,交通不太便利、安全较差得 0-2分; 注:提供百度地图(比例尺 1:200)的截图(加盖公章)并标注停车场地理 位置,能体现xx的道路状况。 | |
清障服务 | 7 分 | 投标人所提供的清障服务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6-7 分。 投标人所提供的清障服务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一般,得 4-5分。 投标人所提供的清障服务方案内容欠缺、针对性差、可行性差,得 0-3 分。 |
售后及服务 | 2 分 | 投标人有具体可行的售后服务承诺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3 分 | 针对招标人的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特色服务、创新服务条款得 0-3 分,否 则不得分。 | ||
总分 | 100 |
评分办法(2 包)
项目 | 评审分项 | 满分 | 评审内容及分值 |
价格 10 分 | 投标总报价 | 10 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 2、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 基准价 D/投标报价 V)×10。 |
商务 20 分 | 投标文件 规范性 | 4 分 | 2、投标文件逐页有连续页码,并有详细目录的得 2 分; 2、相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办公场所 | 2 分 | 投标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
意外保险 | 2 分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买100万财产意外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每增加5 万财产意外损失保险加1分,满分2分,否则不得分。 | |
类似业绩 | 12 分 | 投标人提供 2016 年 2 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交通事故及违法车 辆停车场管理服务项目),每提供 1 个得 3 分,最多得 12 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 |
技术 70 分 | 服务方案 | 5 分 | 投标人提供的综合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提供的综合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一般,得 0-2 分。 |
5 分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 性一般,得 0-2 分。 | ||
5 分 | 投标人提供的应急保障预案科学、全面的,得 3-5 分。 投标人提供的应急保障预案较科学、较全面的,得 0-2 分。 |
5 分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车辆维护及安全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供的车辆维护及安全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 行性一般,得 0-2 分。 | ||
5 分 | 投标人对不同要求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 分。 投标人对不同要求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基本完善、针对性不 强、可行性一般,得 0-2 分。 | ||
5 分 | 投标人对车辆进出全程监控管理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3-5分。 投标人对车辆进出全程监控管理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一般, 得 0-2 分。 | ||
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 2 分 | 人员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2 分 | 本项目人员配备数量科学合理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4 分 | 1.岗位管理制度齐全,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描述清晰且合理、可行的 4 分。 2.设置岗位管理机构,岗位管理制度齐全,但工作标准描述不够清晰合理的得 2-3 分。 3.部分满足采购需求得 0-1 分。 | ||
停车场面积 | 10 分 | 投标人在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内拥有停车场单宗占地面积≧13 亩得 7-10分,13 亩>单宗占地面积≧10 亩得 4-6 分,10 亩>单宗占地面积≧8 亩㎡得 1-3 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停车场面积数 量以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为准) | |
停车场地理条件 | 10 分 | 投标人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停车场地理位置: 1)在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有停车场,交通便利、安全得 7-10 分; 2)在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有停车场,交通尚可、较安全得 3-6 分; 3)在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有停车场,交通不太便利、安全较差得 0-2 分;注:提供百度地图(比例尺 1:200)的截图(加盖公章)并标注停车场地理位置,能体现xx的道路状况。 |
清障服务 | 7 分 | 投标人所提供的清障服务方案详尽完善、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6-7 分。 投标人所提供的清障服务方案基本完善、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一般,得 4-5分。 投标人所提供的清障服务方案内容欠缺、针对性差、可行性差,得 0-3 分。 | |
售后及服务 | 2 分 | 投标人有具体可行的售后服务承诺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3 分 | 针对招标人的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特色服务、创新服务条款得 0-3 分,否 则不得分。 | ||
总分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