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QDII 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QDII 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 、 前 言 1
二 、 合 同 当 事 人 1
三 、 集 合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2
四 、 集 合 计 划 的 推 广 期 参 与 4
五 、 管 理 人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x 集 合 计 划 时 的 特 别 约 定 5
六 、 集 合 计 划 账 户 管 理 5
七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托 管 5
八 、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6
九 、 投 资 收 益 与 分 配 7
十 、 集 合 计 划 的 信 息 披 露 8
十 一 、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0
十 二 、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1
十 三 、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2
十 四 、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14
十 五 、 本 计 划 的 展 期 17
十 六 、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和 清 算 1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19
十 八 、 不 可 抗 力 22
十 九 、 违 约 责 任 与 争 议 处 理 22
二 十 、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23
二 十 一 、 合 同 的 补 充 与 修 改 23
二 十 二 、 或 有 事 项 25
二 十 三 、 其 他 事 项 25
一、前言
为规范“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QDII 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QDII 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办公地址:xxxxxxx 000 x(xxxx: 000000)
联 系 人: xx
联 系 电 话 :021-38676666 传 真 :021-38670666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000000)联 系 人:xxx
联 系 电 话 :010-66596688 传 真 :010-66594942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1、 名称: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的最高规模为 19 亿份,存续期内规模上限为 25 亿份,达到该规模时将暂停申购。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x计划投资范围为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包括主板及创业板)及纽约、纳斯xx、伦敦、新加坡等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及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指数、股票衍生权证、以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中国上市公司是指:(1)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居民的上市公司;(2)或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公司的上市公司;(3)或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来自中国的上市公司;(4)或主营业务利润 50%以上来自中国的上市公司。
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计划净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资产占计划净资产的 50~80%;投资纽约、纳斯xx、伦敦、新加坡市场的股票资产占计划净资产的 0~ 30%。
(2)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保证金占计划净资产的 0~ 5%,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指数、股票衍生权证占计划净资产的 0~5%。上述金融衍生品的总体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00%;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人民币或外币银行存款、境外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占计划净资产的 5~50%。
(四)存续期
x集合计划存续期为六年。存续期届满前,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展期。
(五)面值及参与的最低金额
集合计划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每份集合计划的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初次参
与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 万人民币。投资者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六)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推广期满,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参与金额累计不低于等值 1 亿元人民币,计划参与人人数不低于 2 人,管理人即公告计划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参与金额未达到 1 亿元;
2、委托人数量不到 2 人;
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
准。
四、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参与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是推广期参与,也称集合计划的认购。
(一)认购时间
x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活动,推广期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见发行报告。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二)认购方式
推广期内委托人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三)认购价格
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每份人民币壹元。
(四)认购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推广代销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每次参与
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3、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份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并按照“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的方式对集合计划认购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并确定委托人的实际有效认购份额,具体方式见《说明书》。
4、委托人在认购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则认购申请不能撤消。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经与托管人协商调整上述原则。
(五)认购费率及用途
x集合计划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认购费用等于认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认购费率。实际执行的认购费率在《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本计划资产。
(六)认购程序
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说明书》的规定,在境内工作日提出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支付参与金额。
(七)认购确认
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设认购申请日为 T 日)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代销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经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管理人将退还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
因委托人的参与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或委托人未及时查询参与或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而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x集合计划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市场的规定或惯例开立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为“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的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七、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签订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委托人名册登记与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八、集合计划费用
(一)交易成本
x集合计划按投资产品所在交易市场的行业标准支付投资交易费用。
(二)托管费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从本计划资产中收取,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计划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本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0.3%/当年天数
(三)管理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资产净值的1.8%的年费率从本计划资产中收取,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计划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本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1.8%/当年天数
(四)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五)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法规可以列入集合计划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过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咨询费由管理人支付,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由托管人支付,均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其它费用还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律师费,集合计划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本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2、申购获配新股卖出溢价,其他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与方式
x计划进行收益分配的条件为:①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②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本计划收益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2、每一份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份额总规模。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同一投资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将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免征参与费用),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4、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度累计分配的收益不低于该年度本计划可分配收益的
50%;但若本集合计划成立至该年末不满 3 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当年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推广机构网点、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四)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托管人复核分配方案中的有关数据;
5、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6、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x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计划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书面通知、指定网站(xxxx://xxx.xxxx.xxx)公告、客户服务电话等形式进行披露。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计划产品说明书、《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文本、推广材料存放在本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推广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委托人也可以直接登录本计划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查阅。
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季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放置于管理人、托管人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保证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计划净值公告
管理人将在每一个估值日(T日)后两日(即T+2日)在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xx)
上公布经过托管人核对的估值日单位份额净值、累计份额净值,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除外。 2、资产管理报告
x计划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截止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须经托管人审核。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1)计划资产概况:计划简称、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标准、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2)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计划资产本期净收益、计划单位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计划资产净值、期末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等;
(3)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详细说明,包括报告期末计划资产组合情况、报告期末按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3、资产托管报告
计划资产托管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及每一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公告。
计划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4、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重大事项的披露
x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本计划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计划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1、本计划巨额退出或其他可能对计划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管理人或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3、本计划投资经理更换;
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本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本计划终止;
8、本计划转换等其它业务的推出;
9、增加、减少或变更本计划代理推广机构;
10、其它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述报告,管理人将通过推广机构的各营业网点和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xx)等多种方式及时通告委托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对账单的寄送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当季有交易的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若委托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 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出集合计划;
4、 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
况;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转让本合同以及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3、 选择并委托境外投资顾问为本集合计划境外证券投资提供相关投资顾问服务(具体职责划分详见《说明书》第四部分);
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
宜;
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6、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7、 本着保护集合计划及其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和其他投资人权利;
8、 本着保护集合计划及其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 本着保护集合计划及其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计划投资交易费用;
10、 选择、委托或授权境外投资顾问以及选择、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本集合计划买卖证券;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在选择、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过程中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4、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
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9、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1、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或托管人损失的,向集合计划资产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4、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4 、 留 置 权
托管人可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集合计划财产有权根据当地的法律法
规行使留置权。前述债务是指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境外托管人垫付款项及垫付款产生的费用等。
5 、 抵 销 权
除托管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补救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托管人有权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无需事先通知管理人,用本协议项下集合计划对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集合计划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 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4、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管理人,确保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5、 确保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执行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确保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8、 确保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参与、退出等日常交易;
9、 确保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1、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3、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4、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5、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16、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7、 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或管理人损失的,向集合计划资产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8、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一、申购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是存续期参与,也称集合计划的申购。
(一)申购时间
申购时间为本集合计划的所有开放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申购的情况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三个月,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或退出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场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管理人可对申购时间进
行调整。
(二)申购方式
存续期内委托人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因分配收益而增加委托人参与份额的情形除外。
(三)申购价格
委托人在存续期内申购本计划,以申购申请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申购价格。本计划每份额净值在 T+2 个工作日通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四)申购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在存续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且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已是本计划委托人的投资者在存续期追加投资的,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计划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委托人申购一旦完成资金交付,由推广代销机构审核无误出具缴款凭证后将不能撤消。
5、 委托人参与前,需备足全额参与的资金。
6、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原则:若在存续期内,开放日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存续期规模上限,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具体方法参照《说明书》有关推广期的“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经与托管人协商调整上述原则。
(五)申购费率及用途
x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参与x率在《说明书》中载明。
申购费将用于支付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本计划资产。
(六)申购程序
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说明书》的规定,在境内工作日提出集合计划申购,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支付参与金额。
管理人在 T+2 个工作日(设申购日为 T 日)对投资者申购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购申请,管理人将退还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自管理人退还资金本金时视为委托人自动退出本计划。
委托人可在 T+3 个工作日到原推广代销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申购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2 个工作日(设申购申请日为 T 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开放期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如因参与金额已接近或者达到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目标规模等原因,设立人可暂停本集合计划参与业务。
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推广机构有权视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
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二、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一)退出办理的时间和场所
x集合计划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可申请退出。退出时间为本集合计划的所有开放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场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管理人可对退出时间进行调整。
本计划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封闭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本计划管理人的网站和各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刊登公告。
委托人可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及推广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退出手续,也可按管理人及推广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出。
(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T 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份额申请退出;
3、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委托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4、退出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销;
5、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三)退出的程序 1、退出的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以收到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 日),在 T+2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委托人可在 T+3 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者推广机构网点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3、退出款项的支付
管理人以收到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 日),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推广代理机构销售网点在 T+10 日(包含该日)内将退出款项划往委托人账户。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说明书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四)退出费及用途
x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退出费率越低,退出费用等于退出金额乘以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实际执行的退出费率在《说明书》中载明。退出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退出费中 25%归入计划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计划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费用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为满足委托人退出申请而发生的集合计划资金汇兑、划付费用由集合计划承担,委托人无需承担。
(五)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参见《说明书》相关部分。
(六)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或者超过 5 千万份,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十五、本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在集合计划到期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如满足以下条件,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的申请: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存续期内没有发生客户数少于2人或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情形;
(3)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展期符合委托人利益;
(4)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并取得托管人同意;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1)中国证监会审批及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申请展期正式批复后,管理人将在收到正式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告。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将同时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x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在批复公告后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必须到原开户点签订同意展期的书面协议。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公告后至集合计划原到期日前退出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在集合计划原到期日尚未签订同意展期的书面协议的委托人,管理人将在原到期日一次性退出其持有的全部份额。
截至到期日,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其合计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不低于1亿份,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到批准期限;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各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或者委托人合计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低于1亿份,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三)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不能继续担任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义务;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义务;
6、开放期内,委托人份额(不含管理人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8、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除管理人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外,不得进行其他与集合计划有关的新的交易。
(二)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十七、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可能风险包括担不限于如下: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证券市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当宏观经济运行进入紧缩或衰退阶段时,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同时也会影响证券市场上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估值水平。因此利率的变动将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价值及收益水平的波动。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本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计划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阶段,将对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
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6、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x计划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是本计划投资于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市场以非人民币报价的上市证券资产。如果港币、美元、英镑、新加坡元等货币兑人民币汇率下降,则以人民币计价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将会下降。此外,若上述国家或地区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将可能使汇兑风险加大。
7、购买力风险
x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本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8、政治风险
x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发生政治局势变化(如政变、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这些变动将对证券市场造成波动,并将影响本计划的收益。
9、政府管制风险
x集合计划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比如资本或外汇控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款等,这些都将给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10、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还不完善、制度还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从而导致投资于新兴市场的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11、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如股指、股票、利率、汇率)价格中派生出来的,但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其价格波动往往较基础资产价格的波动更为剧烈。此外,部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12、金融模型风险
x集合计划在进行投资时,可能会使用某些金融模型分析宏观经济、市场趋势及对公司进行估值等。这些金融模型由于理论或实践上的原因,可能有某些缺陷并导致错误的结论,从而对投
资收益造成负面影响。 1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4、法律风险
指本集合计划因监管部门的行政措施或因民事诉讼争议而须支付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所导致的风险。
1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家或地区会计政策的变化或在实施会计核算中出现差错,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的变化。
16、税务风险
由于各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实际承担的税收费用较预期为高,从而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17、交易结算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市场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中介机构的财务、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正常完成交易结算,从而影响本计划的正常运作及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x计划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本计划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置等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本计划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本计划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此外,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不能继续担任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将对本计划的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三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本计划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由于投资者的大规模退出要求可能导致本计划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由于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需提前预约而影响其资金流动性的风险。三是指在发生超额认购或申购时,因采取渠道比例配售及先到先得方式,投资者可能因认购或申购无效而影响其资金流动性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给投资带来风险,导致本计划资产的损失。
2、本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本计划可能由于未达到最低募集限额、未能在制定期限内备案等原因而导致计划不能成立,从而使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的资金面临风险。
3、技术风险。当电力设备、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本计划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交易、清算、估值、注册登记等活动。技术系统故障既可能来自于管理人或托管人,也可能来自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外部机构。
十八、不可抗力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的发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投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责。
(5)《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2.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签署本合同《签署条款》,并且委托人实际交付资金经管理人确认后,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签署条款》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签署条款》生效时对各当事人产生效力。
二、 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三、本合同的附件《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签署条款》是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合同的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管理人对本合同作出修改的,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1)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2)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 计划管理人(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有事项除外)、托管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合同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管理人需取得委托人、托管人的同意。
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告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2 日内书面回复。 管理人应当将合同变更内容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同意合同修改
的委托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同意书。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同意书的委托人为不同意本次合同的修改。对于不同意本次合同修改的委托人,管理人应安排委托人接受的方式进行退出。
三、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二十二、或有事项
一、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二、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述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三、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三个月以及三个月后的非开放日为各自的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得实施上述转让。
二十三、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2、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3、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客户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委托人保证:身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