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
與各支援系所合作協議書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人社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人社院主管會報討論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人社院主管會報討論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人社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人社院學士班班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人社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本院為釐清院學士班(以下簡稱「學士班」)與各相關支援系所(包括經濟系)之合作關係,特訂定此合作協議書。
二、關於人員支援方面:
(一) 為因應教學需要,學士班得與各支援單位合聘教師。合聘的方式分主聘與副聘。主聘教師之職缺歸屬學士班,副聘則歸屬各支援系所。
(二) 主修學程應派一位教師於學士班主聘,並擔任班務會議成員。主聘教師人選由學士班與相關單位協商產生,聘期兩年,得延長之。副修學程應派一位副聘教師至學士班擔任班務會議代表。
(三) 學士班合聘教師在主聘單位辦理升等。主聘在學士班之教師,由本學士班與相關專業系所組成聯合浮動教評會,經院長同意後辦理升等事 宜。主聘在各支援系所者,由各系所自主辦理。但升等前二年曾經在學士班主聘者,各系所應邀請學士班主任列席。
(四) 合作支援學士班之系所單位,若以合聘的名義徵聘教師時,應與學士班組成聯合浮動教評會。聯合教評會之成員,應至少包含學士班教評會成員一名。
三、關於課程支援方面:
(一) 學士班共同必選修課程,由學士班課程委員會規劃;各專業學程課程由各相關單位規劃。
(二) 歸屬相關單位之課程(含共同必選修課程與專業學程課程),由相關單位提供。
四、關於學務支援方面:
(一) 學士班大三、大四學生之學務輔導或導師任務,原則上由專業學程負責。五、本合作協議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必要時得由各相關單位提案,於院
務會議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