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14 樵采(采购)98 号(0851-1461FS01CL99)
货物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共两册,第一册)
项目编号:2014 樵采(采购)98 号(0851-1461FS01CL99)
项目名称:西樵镇公共自行车站点建设工程(亭棚工程)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共两册,第一册) 1
第一章 4
投 标 人 须 知 4
一、 说 明 5
1 适用范围 5
2 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5
3 合格的投标人 5
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
5 投标费用 6
6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6
二、 招标文件 6
7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6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7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10 投标的语言 8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8
12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13 投标报价 8
14 投标货币 9
15 联合体投标 9
16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9
17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
18 投标保证金 10
19 投标有效期 10
20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22 投标截止期 11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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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标与评标 11
24 开标 11
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2
26 投标文件的初审 12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13
28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13
29 定标原则与授标 13
30 质疑与回复 14
31 中标通知书 14
六、 授予合同 14
32 合同的订立 14
33 合同的履行 15
34 履约保证金 15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15
第二章 16
合同通用条款 16
第二册( 另行装订) 第三章 投标邀请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六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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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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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说 明
1 适用范围
1. 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 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2. 1. 监管部门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 2.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 3.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四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本次采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3 合格的投标人
3. 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 2. 合格的投标人
3. 2.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2.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2.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2.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 2.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2.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2. 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供货商才能参加投标。
3. 2. 8. 符合第三章投标邀请“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特殊条款。
3. 3.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 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4. 2. “服务”是指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
4. 3.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4. 4. 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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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标费用
5. 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6. 1. 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的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6. 2.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标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6. 3. 融资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
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履约进行融资。
6. 4. 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必须选定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任一家作为专业担保机构。
6. 5. 投标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以《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
6. 6. 投标人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7. 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等。
7. 2. 要求提供的货物、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招标文件共七章,分装两册。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各册的
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册
第三章 投标邀请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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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 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7. 4.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所有。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 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 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
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8. 3. 除非依本须知第8. 1 规定的有必要时或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
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
8. 3. 1. 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8. 3. 2. 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8. 3. 3.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 1.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9. 2. 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9. 3.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如在 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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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标的语言
10. 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 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初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
11. 2.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2 投标文件的编写
12. 1.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12. 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2. 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2. 4.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3 投标报价
13. 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 》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 2. 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3. 2.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须包含:
13. 2. 1. 1 投标产品价;
13. 2. 1. 2 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对以下①、②两项已交纳或
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① 报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或
② 报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口的。
13. 2. 1. 3 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标准附件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 如有) 。
13. 2. 2.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须包含:
13. 2. 2. 1 投标产品价;
13. 2. 2. 2 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如果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还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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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货物从境外进口己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13. 2. 2. 3 报货物境外离岸价格、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
13. 2. 2. 4 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和标准附件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 如有) 。
13. 3. 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
13. 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3. 2 条的规定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
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3. 5. 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 6. 除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 7.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 投标货币
14. 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 联合体投标
15. 1. 除非投标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5. 1. 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本须知“合格的投标人”的一般规定,并至少有一方符合“合格的投标人”的特殊条款要求;
15. 1. 2.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
15. 1. 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 1. 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6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6. 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6. 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投标人。
17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 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 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7. 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7. 3.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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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2. 货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7. 3.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8 投标保证金
18. 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 2.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8. 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8. 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8. 4.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8. 4.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18. 4. 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 4. 4.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9 投标有效期
19. 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投标。
19. 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0. 1. 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 2. 投标文件的签署:
20. 2. 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每一页均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0. 2. 2.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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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签字才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 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 、投标保证金缴付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电子文件和退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一起密封提交,若本项目(或包组)接受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应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授权主体方协议书》一并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信封”的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1. 2. 投标文件封装:
21. 2. 1. 清楚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21. 2. 2. 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如有)和“在(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
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1. 3.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2 投标截止期
22. 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
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2. 2.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2. 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五、 开标与评标
24 开标
24. 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4. 2. 开标时,由按签到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所有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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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4. 3. 在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5. 1. 评标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构成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 2.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25. 2. 1. 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5. 2. 2.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5. 2. 3.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25. 2. 4.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25. 2. 5. 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25. 2. 6.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
25. 2.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25. 3. 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5. 4.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
标。
26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 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投标人是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6. 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 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26. 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
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6. 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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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
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6. 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
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 5. 1.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未能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26. 5. 2.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 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作出。
27. 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28. 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
29 定标原则与授标
29.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9.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的,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9. 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9. 4.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
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9. 5.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认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未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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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
29. 6. 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不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9. 7.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9. 7.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9. 7.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 7.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9. 7.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 质疑与回复
30. 1. 投标人有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质疑有效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30. 2.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者提供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采购单位受理书面质疑书原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3.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1 中标通知书
31. 1. 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 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 授予合同
32 合同的订立
32. 1. 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2. 2.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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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 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 合同的履行
33. 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
34 履约保证金
34. 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
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35. 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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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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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方(采购人): | |||
电 | 话: | 传 | 真: | 地 址: |
乙 电 | 方(中标人): 话: | 传 | 真: | 地 址: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货物内容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参数)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1 | ||||||
2 | ||||||
3 | ||||||
4 | ||||||
合计总额:¥ 元; 大写: |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
x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 元(¥_ 元)。
三、设备要求
1.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
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如有适用)。
4.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5.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
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 交货期:
2. 交货方式:
3. 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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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招标文件第二册用户需求书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
1. 预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2. 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
3. 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 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4.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
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 ( 免费/ 有偿) 维修保养服务。
2. 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 对甲方的服务通知,xx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
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七、安装与调试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八、验收
1.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
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如有适用)。
3.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4.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交付的货物、工程/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
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 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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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 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 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
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
1. 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壹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份。
甲方(xx): 代表: | 乙方(xx): 代表: | |||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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