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場地伙伴計劃- 邀請演藝團體/機構提交建議書 |
1. 序言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下稱「政府」)於 2009/10 年度開始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獲授權的代表( 下稱「康文署」)所管理的演藝場地推行為期三年的場地伙伴計劃( 下稱「伙伴計劃」)。
1.2 伙伴計劃旨在讓演藝場地與演藝團體/ 機構建立伙伴關係,以達至以下目標: 提升場地及伙伴團體的藝術形象和特色、擴大觀眾層面、善用現有設施、制訂以場地為本的市場策略、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藝術發展,及推動表演藝術在社區發展。
1.3 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於 2006 年 11 月成立,就推行伙伴計劃向康文署提供意見。具體的工作包括為伙伴計劃制定周詳的方案、評審建議書和甄選場地伙伴、評估和監察場地伙伴在計劃期間的表現, 以及在每輪計劃完結時檢討伙伴計劃的成效。
1.4 隨著第三輪的場地伙伴計劃於 2018 年 3 月結束,新一輪場地伙伴計劃將於 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推行,康文署現誠邀符合申請資格的演藝團體/機構提交參加伙伴計劃建議書
( 下稱「建議書」)。本文件載列伙伴計劃的概覽, 以及建議書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1.5 最終的伙伴合作條款將由康文署與獲選的每個場地伙伴協商議定。
2. 伙伴計劃的主要內容
2.1 擬議場地
伙伴計劃適用於下述由康文署管理的 12 個演藝場地( 下稱
「場地」) 的設施:
(1) 香港大會堂
(a) 音樂廳
(b) 劇院
(2) 香港文化中心
(a) 音樂廳
(b) 大劇院
(3) 葵青劇院演藝廳
(4) 牛池灣文娛中心劇院
(5) 北區大會堂演奏廳
(6) 西灣河文娛中心劇院
(7) 沙田大會堂
(a) 演奏廳
(b) 文娛廳
(8) 上環文娛中心劇院
(9) 荃灣大會堂
(a) 演奏廳
(b) 文娛廳 (10) 屯門大會堂
(a) 演奏廳
(b) 文娛廳
(11) 元朗劇院演藝廳
(12) 油麻地戲院劇院
個別場地簡介連同適用於其場地的伙伴計劃條款詳載於附錄 I,在各個場地內或可供使用的配套設施則載於附錄 II。演藝團體/機構也可提議使用場地內的其他設施。能否提供這些設施則須考慮場地伙伴對有關設施的建議用途,個別場地的租用情況和具體場地限制等。
2.2 申請資格
演藝團體/機構可個別或聯合提交建議書( 下稱「倡議人」)。
(a) 由個別演藝團體/機構提交建議書
提交建議書的演藝團體/ 機構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或已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或在香港設立的協會/ 社團, 具有過去三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及相關教育活動的經驗。如有關演藝團體
/ 機構在香港成立或設立的時間不足三年, 則其主要成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曾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活動。
如獲選為場地伙伴的演藝團體/ 機構在提交建議書時尚未具備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 則須在獲康文署通知落實成為場地伙伴後的兩個月內取得上述法律地位,以便簽署協議。
(b) 聯合建議書
(i) 聯合建議書可由多於一個演藝團體/ 機構聯合提交,當中的每個演藝團體/ 機構均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或已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或在香港設立的協會/ 社團,具有過去三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及相關教育活動的經驗。如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在香港成立或設立的時間不足三年,則其主要成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曾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活動。
(ii) 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須委任其中一個團體擔任主要倡議人(下稱「主要倡議人」)並作為正式代表,負責處理所有與伙伴計劃有關的事宜,包括簽署協議、執行和統籌伙伴計劃的工作、管理和運用節目費,以及提交一切所需的報告。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須制定日後參與伙伴計劃的行政制度和決策機制。如獲選為場地伙伴,倡議人須確保其主要倡議人在獲康文署通知落實為場地伙伴後的兩個月內取得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或已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法律地位, 以便簽署協議,建議書內的其他演藝團體或其授權幹事或須因應法律要求同時簽署協議,確保其履行合約條款。
(iii) 除在特殊情況並獲得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的批 准外,否則聯合建議書內的所有參與演藝團體/機構於整個計劃期內均不得隨意增加和減少。
(iv) 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聯合建議書內的所有參與演藝團體/ 機構不能與其他倡議人的建議書重複。
(v) 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也可選擇共同組成一法人團體與康文署簽署協議,其成員團體則須共同簽署保證文件,確保其履行合約條款。
2.3 建議書中的主要成員
每份建議書中所包括的主要成員應盡可能不與其他倡議人的建議書重複。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可能要求倡議人說明其主要成員在本身演藝團體/ 機構中所擔當的角色和擔任的職位。
2.4 每個場地的場地伙伴數目和建議的藝術形式
一般情況,每個場地將會有一個或兩個場地伙伴(下稱「場地伙伴」)。個別場地如有超過一個場地伙伴, 其藝術形式可以是互相配合或不同。
2.5 場地的選擇
倡議人可以就多於一個場地提交建議書,但必須就每個場地提交一份獨立的建議書,並須列明選擇場地的優先次序。
2.6 場地租金安排
場地伙伴須根據下文第 4 段所載,繳付當時適用的場租。
2.7 票房收入
伙伴計劃下所有活動的票房收入將由場地伙伴保留。
2.8 節目費
如康文署認為場地伙伴所擬舉辦的活動有助達致伙伴計劃的目標,這些活動或可根據附錄 I 所載之個別場地條款,獲批若干節目費。場地伙伴不應預期所獲批的節目費會多於每年港幣 120 萬元。康文署/政府會考慮建議書優異之處、每個場地的伙伴數目、有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整體資源,才會酌情決定會否批撥這些以場地為本的財政資源予獲選為場地伙伴的團體/機構。至於獲民政事務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機構, 相關場地伙伴的費用須與民政事務局另作撥款安排。
2.9 推行時間表
第四輪的伙伴計劃將於 2018 年 4 月開展,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結束。每個伙伴計劃的年度由 4 月開始至翌年 3 月。
2.10 簽訂協議
成功申請的倡議人將獲通知參與整個伙伴計劃至 2021 年 3月 31 日為止,惟須每年就具體場地使用日期及撥款額與康文署簽訂協議。
3. 甄選準則
3.1 所有建議書將由一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是由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和節目與發展委員會( 註 ) 的成員組成。他們將以下列各項主要準則評估建議書的內容:
與伙伴計劃的願景和目標在策略上的配合
(a) 可協助推廣場地及伙伴的藝術形象和特色的程度;
(b) 拓展和擴大場地和藝術形式的觀眾層面;
(c) 充份善用設施, 包括使用非繁忙檔期、設施的座位數目和其他非經常用作演藝活動的空間;
藝術方面
(d) 過去所舉辦活動的藝術水平, 包括收費和免費節目, 以及藝術教育和外展活動;
(e) 擬辦活動及其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 包括收費和免費節目,以及藝術教育和外展活動;
行政方面
(f) 過往籌辦節目和活動的經驗和能力,包括財務管理;
(g) 具備健全的行政和管理架構, 以統籌和組織伙伴計劃內之節目和活動, 並有穩健的財務建議。
值得特別考慮的因素
評審小組或會考慮以下特別因素, 包括使用偏遠的場地、在現有日數配額上有效地善用場地資源以推動藝術教育及觀眾拓展活動、在社區推廣藝術、配合社區需求的特別策略, 以及制訂有效的市場推廣和宣傳策略等。
3.2 康文署在評審建議書的過程中,或會因應需要而邀請倡議人出席會議, 澄清其建議書上任何資料。在提交建議書截止日期後才提供的任何補充及/或修訂資料, 康文署保留不予考慮的權利。
(註: 節 目 與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旨 在 考 慮 康 文 署 長 遠 的 節 目 策 略 , 例 如以 場 地 為 x 的 節 目 編 排 、 資 源 分 配 和 節 目 計 劃 等 。 )
3.3 倡議人如提交多於一份建議書, 把某場地列為次選, 評審小組只會在以該場地作首選的申請均不合適的情況下, 方會考慮倡議人的申請; 若次選的申請仍不合適, 方會考慮第三選擇。
4. 場租
4.1 除在附錄 I 內註明可免費使用設施的情況外,場地伙伴須按照適用於當時公眾租用有關伙伴場地設施的收費標準繳付場租。
4.2 根據康文署現行租用政策, 合資格享用特惠場租的非牟利演藝團體/ 機構, 如不獲免費提供設施, 將可繼續享用相同的特惠場租。
4.3 獲民政事務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機構, 在使用設施時須繳付全數場地租金。
4.4 演藝團體/機構( 包括場地伙伴於聯合建議書內訂明的參與演藝團體)如在其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成立條例或信託契約內, 沒有明文規定成員不得在演藝團體/ 機構解散後分攤其利潤或資產, 則須在使用設施時繳付全數場地租金。
5. 場地伙伴獲發節目費的財政安排
5.1 場地伙伴或可獲提供節目費, 用作支付伙伴計劃下節目策劃、製作、宣傳和行政的部分開支。實際的節目費將根據議定的業務計劃按年決定,這筆節目費不應被視作經常收入。在評審節目預算時, 除非場地伙伴與康文署雙方同意其他的假設計算方式, 否則票房收入一般是以門券售出不少於 70%的方法計算。
5.2 節目費可包括行政費用, 用作支付與節目有關的職員薪酬和行政開支, 但不可以超過全年議定節目費的 30% 為上限, 該筆費用不應包括購置資本設備的開支, 又或用作支付租金或保養費用等的經常性運作開支。
5.3 場地伙伴將可保留票房收入。康文署並鼓勵場地伙伴從票房收入以外的其他途徑賺取收入,包括演出酬金、學費、廣告
收入、捐獻、贊助等。
5.4 在每個伙伴計劃年度完結後, 如有關活動的總收入超出總開支, 場地伙伴須將有關盈餘運用於業務計劃外作為促進藝術發展的額外活動上, 並應優先運用於下一伙伴計劃年度在伙伴場地中舉行的活動上。這些額外活動將由場地伙伴與康文署雙方協商同意。
5.5 每年的議定節目費一般將分四至六期發放。首 30%議定節目費可在康文署與場地伙伴簽訂協議後的 14 天內,或伙伴計劃舉辦第一個節目的兩個月前發放(以較遲的日期為準)。餘下的 60%議定節目費,將根據節目的確定舉行時間來決定發放日期。至於最後的 10%議定節目費,則將於康文署接納場地伙伴提交的年終報告和審計帳目後發放。
5.6 場地伙伴必須先行徵得康文署的同意, 方可在開支和收入項目, 以及議定的活動數目、性質和內容方面作重大修改。假如場地伙伴所舉辦的活動與議定的年度業務計劃有重大偏差, 康文署保留調整節目費和要求場地伙伴退還全部或部分節目費的權利。
5.7 上述各項的財政安排並不適用於獲民政事務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 機構, 其安排將會依照民政事務局的綜合資助撥款政策處理。
6. 監察機制
6.1 場地伙伴須提交以下報告, 以便康文署監察伙伴計劃的施行情況:
(a) 在每個伙伴計劃年度的第七個月提交中期報告, 總結該年度首六個月各項節目和活動的成績,並提供相關數據;
(b) 在每個伙伴計劃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年終報告,總結年內各項節目和活動的成績,並提供相關數據;
(c) 場地伙伴如根據伙伴計劃獲康文署提供節目費, 須在每個計劃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審計帳目;
(d) 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須提交下一個伙伴計劃年度的業務計劃。場地伙伴如獲發節目費, 康文署會在考慮擬議
業務計劃和場地用途後方會決定有關金額;
(e) 獲民政事務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 機構均須向康文署就場地伙伴計劃活動提交上述(b) 項及(d) 項的 獨立年終報告及業務計劃; 另外, 有關團體/ 機構在向民政事務局就綜合資助撥款所提交的審計帳目中, 亦須涵蓋場地伙伴計劃。
6.2 場地伙伴須每年與康文署簽訂協議,訂明伙伴計劃的條款, 以及雙方議定的活動內容。康文署有權在考慮場地伙伴的表現, 以及在伙伴計劃期內已完成活動的水平後, 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減低或暫停提供有關節目費和場地資源。假如出現任何與議定節目計劃差距甚大的情況(例如過少使用場地設施、大幅度未能達到建議內的演出和活動數目, 以及更換主要藝人但沒有可相比擬的代替者), 康文署保留終止伙伴合作安排, 並要求獲發節目費的場地伙伴退還全部或部分節目費的權利。
7. 贊助
7.1 場地伙伴可就有關節目接受及鳴謝商業及/ 或其他機構贊助, 惟須事前徵得康文署的同意。一般來說, 場地伙伴不得接受與煙草有關或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贊助。 如活動以 18歲以下的年輕人為對象, 則不得接受與酒精有關的贊助/捐獻。
7.2 場地伙伴也可提出節目以外的其他贊助建議, 有關建議須經康文署考慮和同意。
8. 建議書須呈報的資料
8.1 倡議人須在其建議書提供附錄 III 所列明的詳細資料。如果建議書涉及多於一個演藝團體/ 機構, 則每個參與的演藝團體/機構均須提交附錄 III 所列明的資料。
8.2 倡議人必須遞交填妥及經正式簽署的附錄 IV 建議書表格。
8.3 各 倡議 人 須 完全 承 擔擬 備 和 提交 建 議書 所 需 的費 用 和 開支。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為任何倡議人負上承擔任何此等費用和開支的責任。
8.4 政府會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 避免披露倡議人提交建議書所提供的機密資料。此條文不適用於:
(a) 為處理、評估或評審倡議人的建議書而向任何康文署認為適當的人士披露資料;
(b) 政府行使倡議人根據本文件賦予政府的知識產權權利而向任何人披露資料;
(c) 披露政府非因為倡議人提交建議書而獲知的資料;
(d) 披露眾所周知或已變得眾所周知的資料;
(e) 披露在倡議人提交建議書的日期前政府已合法擁有的資料;
(f) 在根據任何法例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所規定的情況下披露任何資料;
(g) 得到倡議人事先同意而披露的任何資料。
8.5 政府可將成功倡議人的團體名單及節目資料用於政府的刊物、網站、通訊、報告及其他宣傳資料, 倡議人必須同意允許政府發佈和使用該等資料作報導伙伴計劃用途。
8.6 政府亦可將所有倡議人提交的資料作研究或政策發展用途。
8.7 如倡議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證明文件有缺漏, 倡議人又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應康文署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解釋, 則康文署保留不處理有關建議書的權利。
8.8 倡議人與xx署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 均不得向康文署人員提供任何利益。
8.9 倡議人如故意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其建議書會被撤銷, 倡議人亦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
9. 知識產權權利
9.1 建議書的所有內容不得含有任何侵犯第三者知識產權權利的材料。倡議人須就任何有關侵犯或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權利而產生或招致的所有開支、申索、要求、費用和任何性質的
法律責任, 對政府作出彌償, 並使政府持續得到十足和有效的彌償。
9.2 政府為考慮及/ 或評審建議書, 有權披露或複製任何或所有建議書,並保存有關副本以作記錄用途。
10. 提交建議書和截止日期
10.1 提交建議書的表格可於康文署的演藝場地索取或從康文署網站( xxx.xxxx.xxx.xx/xxx ) 下載。 建議書可用中文或英文撰寫。如屬聯合提交的建議書, 所有參與的演藝團體/ 機構均須簽署, 以表示其同意建議書的內容, 以及同意委任主要倡議人作為其代表(請填妥並簽署附錄 IV(J) 項)。倡議人如 就多於一個場地提交建議書, 必須就每個場地提交一份獨立的建議書,並清楚列明所有選擇場地的優先次序。
10.2 建議書及填妥的表格連同所有文件,須密封於信封內, 封面註明「場地伙伴計劃」,郵寄或在 辦公時間內( 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親身送交:
xxxxxxx 000 x
xxxxxx 0 xxxxxxx
xxxxxxxxxx
「場地伙伴計劃」秘書處
10.3 「 場地伙伴計劃」 秘書處截止收取建議書的日期及時間為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下午 5 時 30 分),逾期收到的建議書, 或以傳真、電郵或其他數碼形式提交的建議書, 康文署概不接受或處理。
10.4 如截止日期當天下午 2 時至 5 時 30 分期間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 截止日期及時間會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下午 5 時 30 分。
11. 接受建議書
康文署保留憑其絕對酌情權不接受任何就本邀請文件提交的建議書的權利。
12. 就「 邀請演藝團體/機構提交建議書」 而提供的個人資料處理方 法
12.1 就本邀請文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供康文署作為處理、考慮及/ 或評審建議書之用。
12.2 就本邀請文件而提供的個人資料, 在有需要時或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披露,以作相互參考之用。
12.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申請人有權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查閱的權利包括索取申請人透過本表格所提供的資料的複本。如有需要,可來信向下列人員提出有關的要求。
13. 查詢
如有查詢,請與以下人士聯絡: 有關一般條款的查詢
x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851 1075
地址 : xxxxxxx 000 x
xxxxxx 0 xxxxxxx
xxxxxxx辦事處
「場地伙伴計劃」秘書處有關個別場地條款的查詢
香港大會堂 (網址: xxx.xxxx.xxx.xx/xxxx)
x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877 0353
地址 : xxxxxxxxx 0 x
xxxxxxxxx
xxxxxx ( 網址: xxx.xxxx.xxx.xx/xxxx) x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301 3952 地址 : 九龍尖沙咀梳士xx道 10 號演藝大樓 5 樓 香港文化中心 |
牛池灣文娛中心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 x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320 2684 地址 : 九龍xxxx 00 x 牛池灣市政大廈 2 樓牛池灣文娛中心 |
西灣河文娛中心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 x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567 4041 地址 : xxxxxx 000 x xxxxxxx xxxxxx ( 網址: xxx.xxxx.xxx.xx/xxxx) 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851 1075 地址 : xxxxxxx 000 x xxxxxx 0 xxxxxxx |
xxxxxxxxxx (xx: xxx.xxxx.xxx.xx/xxx xxx女士 xxx.xxxx.xxx.xx/xxxx)xx : 0000 0000 傳真 : 2944 8743 地址 : 新界葵涌興寧路 12 號葵青劇院 |
沙田大會堂和北區大會堂 (網址: xxx.xxxx.xxx.xx/xxxx戴文安先生 xxx.xxxx.xxx.xx/xxxx)xx : 0000 0000 傳真 : 2693 4878 地址 : 新界xxxxx 0 x 沙田大會堂 |
屯門大會堂和元朗劇院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女士 xxx.xxxx.xxx.xx/ ylt)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451 6335 地址 : xxxxxxx 0 x 屯門大會堂 |
油麻地戲院 (網址: xxx.xxxx.xxx.xx/xxxx) xxx女士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782 7813 地址 : 九龍窩打老道 8 號紅磚屋 1 樓油麻地戲院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