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通知地址依租賃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甲方: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22 巷 63 號 5F-2
藍海學苑租借辦法
109.05.01 公告
一、 訂立宗旨
x辦法係藍海學苑股份有限公司為規範藍海學苑(以下簡稱甲方)場所及設備租賃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個別租賃合約之共通性條款;承租人(簡稱乙方)於簽約前應詳閱本辦法及場地管理規則,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租賃條款。
二、 租賃條約
⚫ 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之標的包括藍海學苑及其他特定空間
⚫ 為增場地之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所舉辦活動前提下,適度調整租賃範圍或項目,乙方不得異議。
三、 簽約程序
⚫ 乙方依舉辦活動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租賃標的使用情形,甲方對乙方查詢所為答覆或報價,僅供乙方承租前參考,在雙方簽署租賃合約前,不具任何效力。
⚫ 乙方向甲方確認場地可租借後,乙方需填寫「藍海學苑場地申請」表單,即成立生效,並同時願意遵守本租借辦法之規定。
四、 租金及其他費用
⚫ 藍海學苑場地租用收費標準表
(*國定假日含政府公告之彈性休假日)
⚫ 甲方提供租借時段為 07:00~22:00,各時段價格請參考藍海學苑場地租用 收費標準表。夜間 22:00 起,以每 30 分鐘新台幣 2,000 元計價收費。甲方保有最後租借決定權。
⚫ 場地租金(簡稱場租)內含空調、照明、固定投影機、麥克風、投影布幕、桌椅、海報架與基本清潔費用;但不包含活動前後佈置所遺留大宗廢棄物清除費用。
⚫ 辦理租借手續(繳納場租費用時),須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活動結束後,確認場地或設備等無損害後,保證金將全數退還。
⚫ 場地進場佈置(含綵排、設備測試)僅提供 30 分鐘,如進場佈置時間逾 30分鐘需以該時段一小時之金額收費。
⚫ 乙方應確實遵守使用時段,如因超過場地租用時段,影響下一場次活動進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中止活動進行,且乙方須負責場地下一時段租借單位權益損失。
⚫ 場地超時費用計算:超時 30 分鐘內不加收費用,逾 30 分鐘未滿 60 分鐘需以該時段一小時之金額收費,惟需該場地下一時段無人使用方可租借。
⚫ 乙方於活動中如需飲食,請於活動前說明餐飲形式,依所需清潔程度收取新台幣 500~ 1500 元之清潔費。
⚫ 活動相關設備,最遲請於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天確認。
五、 付款方法
⚫ 乙方填寫完「藍海學苑場地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需繳交場租費用及保證金。經提醒後仍未繳交,視為未完成預約程序,視同棄權,甲方有權將場地使用權轉租他人。
⚫ 乙方填寫完「藍海學苑場地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若有他人欲租借同時段場地,則以先繳清費用者為優先租借對象。
⚫ 乙方於場地使用期間所產生餐飲、事務等費用,應於場地使用結束時結清餘款,以匯款或付現方式付清。
六、 活動計劃取消及延期處理
⚫ 乙方之活動因故取消、改期或調整內容,而有解除合約、縮減租賃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應以原租賃合約約定,履行場租給付義務。
⚫ 取消及變更合約規定
◼ 同一「藍海學苑場地申請」以第一個活動日作為取消計算之基準。
◼ 活動日三十天前(不含活動日)取消,退還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
◼ 活動日前第二十九日至第七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扣除手續費後 80%餘額。
◼ 於活動日前第六日至實際活動日提出退費申請者,x不退還。
⚫ 乙方所租借場地如因天災等不可抗拒情形導致無法使用原場地,經甲方認定無誤,得保有更換權利,其場租及場地使用權得以延後使用,延期期限限於半年內,以一次為限,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如欲退費
則退還全部金額。
七、 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
⚫ 乙方得於簽約時,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負責人資料予甲方,以利進行準備工作。
⚫ 乙方所舉辦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場地整潔與物品完整,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
⚫ 乙方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甲方不負任何保管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 乙方活動計劃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列為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 未簽約前,乙方不得在甲方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由乙方負責。
八、 租賃標的使用之限制
⚫ 甲方制定「藍海學苑租借辦法」為租賃合約一部份,乙方應詳加了解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視同違約。
⚫ 乙方如需張貼或固定海報、文宣物品,請與學苑聯繫。任何佈置品使用人須於活動結束後負責除去、立即恢復原狀。嚴禁擅自粘、貼、釘、掛,否則學苑將逕為拆除,所生損害,由使用人負責賠償。
⚫ 乙方單一時段之活動人員不得超過 39 人;必要時,甲方得停止活動進行,以維持公共安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 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亦不得擅自搬離藍海學苑室內活動傢俱及設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九、 損害賠償責任
⚫ 因乙方使用人(包括受雇人或承包商)或與會人士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租賃標的損壞、污損,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藍海學苑所使用之投影布幕為特製布幕,清潔不易。乙方使用人(包括受雇人或承包商)或與會人士故意或過失造成布幕的損壞、污損,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舉行活動所須裝潢、佈置、進出場規定,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十、 合約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事件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 未依期限給付場租、設備租金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期繳付者。
⚫ 甲方有具體證據,顯示乙方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 乙方將租賃標的全部或部份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 活動內容與租賃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 其他嚴重違反租賃本旨行為。
⚫ 場地內禁止抽煙、嚼食檳榔、及舉行違反善良風俗活動。
⚫ 甲方執行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場租及各項費用。十一、 合約變更及修正:租賃合約變更及修正,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十二、 合意管轄:因租賃合約所生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三、 通知地址依租賃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甲方:xxxxxxxxxxx 000 x 00 x 5F-2
乙方:會場租賃合約所載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