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興辦「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第一期工程(機廠)」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1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593802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1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興辦「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第一期工程(機廠)」,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1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59380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並依據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淡水捷運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已於 99 年 6 月 8日奉行政院函復原則同意綠山線及藍海線之路網,並優先推動綠山線;「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綜合規劃」已於 102 年 2 月 25 日
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20005699 號函核定,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為提供淡海新市鎮聯外綠色、低碳、便利之大眾運輸
服務,並紓解淡水既有發展區之交通壅塞,提高淡水觀光遊憩品質,
而機廠屬輕軌系統營運之必要設施,以提供輕軌列車與機電設備之儲放與維修,並滿足列車調度及物料儲存需求,故取得該輕軌系統之機廠用地亦有其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大眾捷運法第 6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規定,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建設計畫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如后附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5 日院臺交字第 1020005699 號函之影本,本府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用地取得,本案
用地範圍依本府捷運工程處(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 年 7
月 30 日新北捷土字第 1033437836 號函核定,經本府以 106 年 1 月 17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60060771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計畫目的,在於促進新市鎮發展及強化淡水地區觀光機能,並以「淡海輕軌運輸系統」作為淡水區綠色運輸基盤,改善當地交通情況,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並吸引使用者轉乘,機廠工程需要使用未徵收之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用地。
2.本案徵收範圍屬淡海輕軌機廠用地,其需有足夠的面積供儲車、維修、保養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區位以設置於路線端點、臨近主線以利運轉調度為佳,惟本計畫沿線已無區位及面積適宜之公有土地得供設置。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機廠用地考量週遭住宅人口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規劃設計,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佈置維修機廠所需之軌道及駐車廠、維修工廠等空間機能設施之最小化面積,盡可能減少私地的取得,符合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原則。
2.機廠用地在工程興建需要及未來營運、維修安全等功能需求而規劃,配置緊湊,並於協議價購階段考量鄰近地主住家出入動線需要,經地主xx後,本府捷運局以 106 年 2 月 16 日新北捷開
字第 1060282370 號函同意於本次用地取得範圍排除部份土地
(林子段 246-8、246-9、249-2、249-3、249-4、249-6、249-7、
251-8,251-9 及 249-8 地號等 10 筆土地),後續將配合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區區段徵收期程,並視機廠後期營運需求再行辦理用地取得。配合用地縮減調整機廠整體配置,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8 月 15 日環署綜字第
1060061379 號函同意備查,徵收之私有土地面積確已達必要最
小限度,用地已無法再縮減。
3.本案用地範圍皆已依規定辦理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議對民眾及相關權利人說明,因辦理期間地籍異動及配合民意調整用
地範圍,土地清冊多有異動,爰整理地籍相關異動說明如下: (1)105 年 1 月 31 日召開第 1 次公聽會,清查範圍內之土地筆數為
71 筆(含公有地、私有地及未登錄土地);105 年 3 月 5 日召開
第 2 次公聽會,因未計列 3 筆未登錄土地,故土地筆數為 68 筆。
(2)105 年 4 月 9 日辦理第 1 次協議價購會議,清查範圍內私有土
地總計為 60 筆土地(其中林子段 245-3 重複編號)。
(3)105 年 5 月 15 日辦理第 2 次協議價購會議,依 105 年 5 月 6 日
辦理逕為分割結果,新增林子段 250-5 地號(機廠用地範圍逕為
分割後為 250-7 地號)土地,且經查林子段 152-20 及 249 地號
土地非屬用地範圍予以剃除,另經確認第 1 次協議通知之土地
清冊林子段 245-3 地號重複填列編號,故範圍內私有土地總計
為 58 筆。
(4)第 3 次協議價購土地筆數,係考量現況建物及居民必要出入動線之土地,並經土地所有權人xx,避免因徵收土地導致xx居民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影響,本機廠用地檢討機廠初期需求及營運使用範圍後,排除淡水區林子段 249-2、249-3、249- 4、249-6、249-7 地號等 5 筆土地,私有土地為 53 筆。
(5)協議期間土地異動情況,林子段 245-4 地號分割出 245-16 地
號(新增 1 筆),林子段 246-7 地號分割出 246-9 地號(新增 1
筆) ,未登錄地更正為林子段 249-8 地號(新增 1 筆),故私有
土地為 56 筆。
(6)茲因土地所有權人仍持續xx,考量上開第 4 點提及之 5 筆土地及林子段 246-8、246-9、251-8,251-9 及 249-8 地號等 5 筆土地(均為私有土地)現階段暫無使用需求,本府捷運局於 106 年
2 月 16 日以xxxxxx 0000000000 x函同意排除於本次用
地取得範圍,爰機廠用地擬取得之私有土地總計為 51 筆,經協
議已取得 38 筆土地,徵收之私有土地面積確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用地已無法再縮減。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本計畫目的在於促進新市鎮發展及強化淡水地區觀光機能, 於規劃階段業已考慮可能路廊、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及民眾權益影響等因素,所規劃之路線及車
站位置經確認為較佳方案,並報經行政院核定。
2.本計畫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於此狀況下,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地上改良物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暨「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辦理。本徵收計畫因捷運施工、營運特性等因素,須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方式辦理,茲就其他取得方式說明如后:
1.容積移轉:本計畫之土地位於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依都市計畫法及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進行容積移轉,將土地移轉登記為新北市所有。本府樂觀其成,惟仍需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無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2.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作捷運設施永久使用,須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方式辦理。
3.捐贈:私人捐贈雖為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有捐贈之意願。
4.租用:輕軌係屬公共工程建設永久性設施,不宜以短期租用方式取得用地。
5.無償提供使用:無償提供使用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有無償提供使用之意願。
6.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案取得土地均為捷運系統用地或道路用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4 條規定,自得依該辦法於新
北市政府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投標,經本府 105 年
3 月 28 日新北府城開字第 1050496974 號函詢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函復本府表示有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目前未有土地可供交換,以地易地無從辦理。
7. 先行同意使用(未來得參與區段徵收):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文中用地(三)、文小用地(三)為捷運系統用地、捷運車站專用區及部分文中用地(三)為住宅區)(配合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路線)
案」,本案土地取得方式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改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為原則,惟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原參與淡海新市鎮二期區段徵收權益,依前開都市計畫規定,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願先行提供捷運所需用地,倘未來該區域有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人仍得參與區段徵收,故本府已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議與區內所有權人協議土地先行提供本府使用。
綜上,本府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有 51 筆土地共 85 位土地所有權人,80 位同意協議,(43 位同意價購移轉, 37 位同意先行提供捷運所需用地,未來得參與區段徵收。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佔私有土地之面積比例 87.91%),其餘 5 位無法達成協議者,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1.內政部營建署推動「淡海新市鎮」開發,以減輕市中心區過度發展的壓力。惟近期淡水地區聯外道路交通負荷過重,服務水準不佳,成為新市鎮發展之潛在危機。為強化新市鎮聯外機能、促進新市鎮發展,進而減輕市中心區過度發展的壓力,落實推動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有其必要性。
2.淡水地區擁有豐富遊憩資源,如:淡水老街、淡水金色海岸、淡水古蹟園區、淡水漁人碼頭等,近年因開放大陸旅客來台旅遊及國際觀光之推展,該地區更為新北市觀光之首選之一,遊客數連年增加,淡水金色水岸年遊客數約達 310 萬人次以上,淡水漁人
碼頭年遊客數則約 240 萬人次左右;而淡水河對岸之八里地區
(八里左岸公園、十三行博物館、八仙海岸)年遊客數也高達 350萬人次以上,為強化淡水地區觀光機能,落實推動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亦有其必要性。
3.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可行性評估部分,「淡水捷運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已於 99 年 6 月 8 日奉行政院函復原則同意綠山線及藍海線之路網,並優先推動綠山線;「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綜合規劃」已於 102 年 2 月 25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20005699 號函核定,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結論辦理略以:「為提供淡海新市鎮聯外綠色、低碳、便利之大眾運輸服務,並兼而紓解淡水既有發展區之交通壅塞、提高淡水觀光遊憩品質,交通部規劃自 102 至
112 年以分期方式推動輕軌運輸系統建設。本案既經交通部協調新北市政府允諾擔任後續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自負後續營運盈虧之責,原則支持。」
4.機廠屬輕軌系統營運之必要設施,規劃提供輕軌列車與機電設備之儲放與維修,並滿足列車調度及物料儲存需求,故取得該輕軌系統之機廠用地亦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詳后附評估報告。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概況為為零星農作物、空地及非合法鐵皮屋 1座,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計畫機廠用地位於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北側鄰接土地現況除豐隆紙器有限公司之廠房建築外,餘以種植農作改良物及部分放養魚池使用為主;西側鄰接土地現況有部分建物座落,餘以種植農作改良物及部分放養魚池使 用;南側及東側鄰土地現況以種植農作改良物使用為主。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5 年 1 月 19 日、105 年 2 月 22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淡水區公所、崁頂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中國時報(105 年 1 月 22 日至
1 月 24 日及 105 年 2 月 25 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5 年1 月 31 日、
105 年 3 月 5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
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
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及更正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5年 2 月 5 日、105 年2 月 26 日、105 年 3 月 15 日、105 年 4 月 18 日、105年 4 月 28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淡水區公所、崁頂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5 年 3 月 5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5 年 1 月 31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5 年 4 月 28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0728519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分別以 105 年 3 月 29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0534313 號函及 105 年 5月 3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0738298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5 年 4 月 9 日及 105 年 5 月 15 日召開本案第 1 次及第 2 次協議價購會議(第 1 次協議價購會議所有權人出席並簽到者共 33位,第 2 次協議價購會議所有權人出席並簽到者共 12 位),並以 105 年 7月 25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1357280 號函及 106 年 7 月 19 日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61362514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第 3、4 次協議內容,與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本案共51 筆土地,共 85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80 位表達同意(43 位同意價購移轉,37 位同意先行提供捷運所需用地,未來得參與區段徵收。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佔私有土地之面積比例 87.91%),僅 5 位未同意,其中莊○x及莊○x等 2 位因長期旅居海外無法聯繫,另黃○揚、黃○豐及xxx等 3 位經本府多次拜訪仍未表同意,爰後續就未達成協議者報請徵收。詳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本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規定併協議會議開會通知單以雙 掛號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 達。且參加會議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之意見,皆經本府答覆, 以及會上已說明xx意見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均已記載於函文說明中,並以 105 年 4 月 21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0709833 號函、105 年 5 月 24 日 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0950194 號函檢送會議記錄予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於 協議會上及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提出之意見,均已個別專函回覆,詳
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協議價購土地市價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考量機廠及其毗鄰土地均位於淡海新市鎮二期發展區範圍內,原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因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尚未通過,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亦尚未發佈實施,若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市價,估價基礎較難掌握,恐衍生假設條件的主觀認定課題,經初步評估,考量「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係採比較法之精神,較符合當地情形,爰本府於 104 年 8 月本案變更都市計畫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即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查估機廠毗鄰土地當期(104 年 9 月)市價,並經本府內部簽准依該查估成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協議價購會上說明市價查估經過及採用實例說明等,為求慎重,本府將上開資料以 105 年 4 月 21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0709833 號函及105 年5 月24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1050950194 號函併同
會議紀錄函送予全體所有權人。
(四)另本案用地協議方式除價購移轉外,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文中用地(三)、文小用地(三)為捷運系統用地、捷運車站專用區及住宅區)(配合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路線)案」規定,如地主同意與本府達成協議,先行提供土地供捷運建設使用者,倘未來該區域有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人仍得參與區段徵收,並已較本市其他先行提供土地得參與區段徵收案額外給付土地先行使用補償金予土地所有權人。考量本案機廠用地係為提供便捷的公共運輸系統,與營利性設施租用土地之性質不同,土地使用補償金以當期申報地價 10%核算,並經本府內部簽准依該補償金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先行提供使用。
(五)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不明或旅居國外遭退回或無法送達情形,本府已依 105 年 6 月 4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51034638 號函請各縣市政府、新北 市各區公所張貼公告欄公告周知,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公示送達;全體土 地所有權人協議通知及給予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用地範圍內無設籍人口,土地所有權人均非中低收入戶,詳如后附本府社會局 105 年 2 月 26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查證情形。其有 1 人居住於用地範圍內之非合法鐵皮屋,已達成協議價購取得土地及其地上改良物。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係「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工程」機廠用地工程之使用,可銜接捷運淡水線,提供旅客轉乘便利及舒適服務,帶動地方政府及民間加速新市鎮計畫之推展,完工後為提供淡海新市鎮聯外綠色、低碳、便利之大眾運輸服務,並兼而紓解淡水既有發展區之交通壅塞、提高淡水觀光遊憩品質,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有其必要性,而機廠屬輕軌系統營運之必要設施,以提供輕軌列車與機電設備之儲放與維修,並滿足列車調度及物料儲存需求。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配合淡海輕軌營運通車之期程目標,機廠從 105 年9 月起進行包括環境調查、測量放樣等先期作業,預計 108 年 6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1 億 1,651 萬 5,613 元。
(二)土地補償金額:新臺幣 1 億 1,638 萬 5,169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臺幣 13 萬 444 元。 (四)遷移費金額:無。
(五)其他補償費:無。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31 億 2,702 萬 8,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 105 年度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淡海輕軌運輸系統-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且已奉保留 1 億 4,226 萬 8,128 元至 106 年度,足敷繼續支應;本計畫中央負擔款部分,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亦已編列相關預算。如附預算書影本、保留預算相關函文與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函文。
(三)已提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