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某一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基金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3 月 21 日证监基金字【2008】40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8 年 7 月 3 日生效。为符合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国海富兰克林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5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 月8 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深化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
业务管理规则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 理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开放式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 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某一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基金交易账户 的行为;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
T+n日: |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0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xx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xx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xxxxx,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xxx(Xxxxxxx X. XxXxxxx)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之前,xxx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xxx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xxx),xxxxxxxxx(xx)xxxx(xx),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xxx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东政法学院讲师,上海交易所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CEO、党委副书记。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xxx Xxxxx)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xxxxx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xx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xx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xx)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xx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
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管理合伙人。xxx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xx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xx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xx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Xxxxxxxxxxxxxx.xxx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xxxxx,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
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xxxxx,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xxxxx,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xxx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xxxxx,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5、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现任基金经理
xx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深化价值混合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天颐混合基金及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兼研究员。
历任基金经理
2008年7月至2014年12月由xxxxx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由xxx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xxxx(公司总经理);xxxxx(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xx(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权益
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xxx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
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照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xxx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77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68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1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6592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6067
(1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xxx.xxxx.xxx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xxx.xxxxx.xxx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3)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xx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xx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公司网址:xxx.xxxx.xx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95573公司网址:xxx.x000.xxx.xx
(3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法定代表人:xx相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x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3207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xx、xxxxx服务电话:95525
(40) 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1;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43) xxx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
(5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xx社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5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450995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5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 B 座 6F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000.xx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人:王诗玙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
(5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
(6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6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党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6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毛林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6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7)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址:0.xxx.xxx.xx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xxxxx.xxx
(69) 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
(7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xxxxxxx.xxx
(72)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7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法人代表:xxx
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7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
(7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76)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402K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8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 0000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负责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xx
x办律师: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
xx人:xxx
xx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募集期为 2008 年 5 月 8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 758,977,333.7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33,337.95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1,73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758,977,333.76 份,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 233,337.95 份,两项合计共 759,210,671.7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7 月 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xx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奕
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2008年8月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2008年9月26日起开始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调整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0% |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 1.20% |
500万元(含)以上, 1000万元以下 | 1.00% |
10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7天以下 | 1.50% |
7天(含7天)至1年 | 0.60% |
1年(含1年)至2年 | 0.30% |
2年(含2年)至3年 | 0.10% |
3年(含3年)以上 | 0 |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1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 1,000,000 | 5,000,000 |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 1.20% | 1.00% |
申购费(D=A-C) | 147.78 | 11,857.71 | 49,504.95 |
净 申 购 金 额 (C=A/(1+B)) | 9,852.2 2 | 988,142.29 | 4,950,495.05 |
申 购 份 额 ( E = C/1.2000) | 8,210.1 8 | 823,451.91 | 4,125,412.54 |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时间超过7天,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6%=75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75=12,42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必要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x率和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7)项,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x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针对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结构性特征,投资于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各种投资级债券,争取达到基金财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当宏观经济或市场结构出现较大变化时,行业与企业的成长模式和盈利能力往往会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行业板块与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估值水平。具
有核心竞争力、占据行业垄断地位、处于成长拐点或成长转型阶段的上市公司,往往能在价值重构的过程中获取估值溢价,深化投资价值。本基金通过深刻的价值挖掘,专注投资于此类价值深化上市公司的股票,争取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x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自下而上”的方法主要通过财务模型和估值手段建立选股标准,充分挖掘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出现的各种套利机会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自上而下”的组合构建方法,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形势,到行业的发展趋势,再到上市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的盈利分析,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股票选择策略
x基金运用双层次价值发现模型进行股票选择。首先运用数量化的估值方法辨识上市公司的“初级价值”,并选取出估值水平低于市场平均的价值型股票形成初级股票池;之后透过分析初级股票池中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成长潜力等各项动态指标,发掘出目前价值低估、未来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股票,也就是在初级价值股票中进行价值精选、发掘上市公司的“深化价值”以形成次级股票池。
具体选股策略如下:
(1)寻找具有“初级价值”的股票形成初级股票池:股票分析员针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挑选出具有估值优势股票,具体的选股标准包括P/E或P/B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以下等。
(2)寻找具有“深化价值”的股票形成次级股票池:股票分析员针对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加剧分化的特点,着重评估公司内部及外部竞争能力的变化,并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透明度的变化,通过建立财务模型和估值手段,寻找出具有估值提升潜力的上市公司。具体的选股标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相应周期内GDP平均增长率的
上市公司;或者具有正的边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边际息税前利润增长率的上市公司。
(3)构建股票组合
x基金基金经理对次级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逐一分析和比较,挑选出其中投资价值最大的股票构建具体的股票组合。
在评估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竞争能力方面,首先从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角度分析企业在产能扩张、产品提价、产品升级、生产和销售模式升级、技术创新、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是否具备内部竞争力;然后从企业产品的供需状况、价格波动趋势、成本变动趋势、政策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公司的外部竞争力。
在评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透明度方面,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管理层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否实行有效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措施,以及与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当的关联交易、是否有内幕交易记录、管理层的诚信记录和财务透明度等。
2、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性情况,通过深入的数量化分析和基本面研究,制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具体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通过运用宏观经济分析中的量化模型和基本面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趋势,确定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分析行业的长期利润趋势,及行业内不同公司的移动壁垒造成的不同价值链地位,结合对应的估值水平,确定行业板块的配置比例。
(3)采取风险预算管理方法,定期评估各类资产和行业板块的相对风险水平,确保取得超额收益下的整体组合的总体风险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识别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例如企业债存在信用升级的潜力)。为了有助于辨别出恰当的债券久期,并找到构造组合达到这一久期的最佳方法,基金管理人将集中使用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通过对个券的全面和细致的分析,最后确定债券组合的构成。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和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理论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评估权证投资价值,谨慎投资。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5% ×沪深300指数+ 15% ×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由于沪深300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普通投资者比较熟悉等特征,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债国债总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由于其权威性、便利性、及时性的特点,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决策流程
x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当观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投资总监最终决策。
(3)投资组合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分析部研究员参加会议。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确定进入或剔除出股票购买清单的股票名单。
(4)基金经理根据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5) 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
八、投资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5)、(10)、
(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0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117,360,388.26 | 88.13 |
其中:股票 | 117,360,388.26 | 88.13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401,000.00 | 0.30 |
其中:债券 | 401,000.00 | 0.3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4,166,239.15 | 10.64 |
8 | 其他资产 | 1,240,266.09 | 0.93 |
9 | 合计 | 133,167,893.50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1,599,802.40 | 1.22 |
B | 采矿业 | 774,140.64 | 0.59 |
C | 制造业 | 70,571,820.76 | 53.64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 - |
应业 | |||
E | 建筑业 | 1,819,823.08 | 1.38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762,211.93 | 2.1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615,838.28 | 1.2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13,081,631.77 | 9.94 |
J | 金融业 | 17,297,726.14 | 13.15 |
K | 房地产业 | 4,953,070.38 | 3.76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74,882.88 | 0.74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909,440.00 | 1.45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17,360,388.26 | 89.21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3899 | 晨光文具 | 115,300 | 4,266,100.00 | 3.24 |
2 | 000063 | 中兴通讯 | 143,142 | 4,179,746.40 | 3.18 |
3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22,655 | 4,160,457.60 | 3.16 |
4 | 600519 | 贵州茅台 | 4,315 | 3,684,966.85 | 2.80 |
5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38,200 | 3,424,596.00 | 2.60 |
6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82,640 | 3,318,568.80 | 2.52 |
7 | 601688 | 华泰证券 | 143,166 | 3,208,350.06 | 2.44 |
8 | 600585 | 海螺水泥 | 81,300 | 3,104,034.00 | 2.36 |
9 | 603711 | 香飘飘 | 97,100 | 3,097,490.00 | 2.35 |
10 | 300253 | 卫宁健康 | 189,557 | 2,767,532.20 | 2.10 |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401,000.00 | 0.30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401,000.00 | 0.30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8055 | 长青转 2 | 2,150 | 215,000.00 | 0.16 |
2 | 127012 | 招路转 债 | 700 | 70,000.00 | 0.05 |
3 | 110053 | 苏银转 债 | 390 | 39,000.00 | 0.03 |
4 | 123023 | xx转 债 | 220 | 22,000.00 | 0.02 |
5 | 128059 | 视源转 债 | 200 | 20,000.00 | 0.02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如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 号)》,就兴
业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公告如下:(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人民币 5,870 万元。
本基金对兴业银行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兴业银行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银行整体的长期发展前景,因此买入兴业银行。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1 号)》,就招商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公告如下:(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024 万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 6,570 万元,罚没合计人民币 6,573.024 万元。
本基金对招商银行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招商银行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银行的长期发展前景,因此买入招商银行。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1 | 存出保证金 | 64,816.8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151,144.6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070.14 |
5 | 应收申购款 | 21,234.4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240,266.09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 -③ | ② -④ |
2008 年 7 月 3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7.84% | 0.73% | -27.31% | 2.54% | 19.47% | -1.81% |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80.13% | 1.65% | 78.18% | 1.75% | 1.95% | -0.10% |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10.56% | 1.33% | -10.61% | 1.34% | 21.17% | -0.01% |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25.37% | 1.20% | -21.11% | 1.10% | -4.26% | 0.10% |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19.11% | 0.99% | 6.54% | 1.09% | 12.57% | -0.10% |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5.35% | 1.10% | -7.16% | 1.19% | 12.51% | -0.09% |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4.11% | 1.21% | 44.26% | 1.03% | -40.15% | 0.18% |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24.84% | 3.83% | 6.45% | 2.11% | 18.39% | 1.72% |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37.27% | 2.45% | -9.56% | 1.19% | -27.71% | 1.26% |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3.89% | 0.87% | 17.41% | 0.54% | 6.48% | 0.33% |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0.70% | 1.31% | -21.13% | 1.13% | 0.43% | 0.18% |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 22.12% | 1.36% | 24.08% | 1.31% | -1.96% | 0.05% |
2008 年 7 月 3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 68.12% | 1.76% | 44.17% | 1.40% | 23.95% | 0.36%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并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估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x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的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