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網際網路(Internet)連線服務,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等服務之業務。
元訊寬頻上網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玆因乙方(用戶名稱)向甲方(元訊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網際網路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租用寬頻上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應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x服務係指甲方提供網際網路(Internet)連線服務,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等服務之業務。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三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並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稱據實填寫於申請書,及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五條 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 x服務之最短租用期間需連續滿一個月以上。前述租用期 間,甲方得視服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訂最短租期。
第八條 乙方如申請二個以上之本服務時,各個產品如有提供優惠措施,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產品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甲方得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甲方公佈之當時費率計收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九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應填寫異動申請書以書面向甲方申請。
第十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 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 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 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 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一條 x服務之上、下行速率係指線上傳輸速率,即為最高可能之資訊傳輸速率。乙方申請更改前述上、下行速率設定時, 應繳納異動設定費。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甲方寄發繳費通知單之地址以乙方填載於申請書者為準,乙方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甲方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如因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線路連妥並可使乙方連至甲方網站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超過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 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 其停止通信期間, 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七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 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十八條 甲方因設備系統更新或轉換之需要,必要時得將乙方識別碼、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乙方介面及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但甲方應於十四日前通知乙方。
第十九條 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甲方於七日前通知乙方後,得暫時縮短或停止本服務時間。
第二十條 如因中華電信 HiFly 線路(用戶端至中華電信 ADSL 線路)障礙、設備故障或品質不良等不可歸責於甲方所能控制或預知之事由導致通訊中斷,甲方不負責乙方的損失之責。惟因甲方之事由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未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並於次期帳單扣抵。
第二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發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自行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本契約提出異議並申訴者 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之服務。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 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乙方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甲方郵遞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乙方違反規定造成甲方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x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 TWNIC、APNIC、InterNIC (Internati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同時請乙方向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應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第三十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如違反本服務契約任一規定或其他法令相關規定,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暫時停止通信,直到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所有之一切責任亦由乙方承擔。
第七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一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 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 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八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二條 如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 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x契約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TWNIC、APNIC、InterNIC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