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租用場地者,其外牆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設置廠商之店招、LOGO、任何型式之商業廣告、促銷活動看板及其他類似廣告安排等。廠商於承租範圍內設置面向外之看板、燈箱 及櫥窗等均應經甲方同意,各看板、燈箱及櫥窗內容以販賣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