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WPD。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2012]字第 1-42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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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单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2)至 6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单首页所载的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主合同
的交费期满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
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
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 24 时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或您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❹价值(8)。 本附加合同的现❹价值在任何保单年度均为零。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同主合同,交费期限同保险期间。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当补交应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x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见主合同相关约定。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x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
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时;
2. 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 24 时;
3.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九条办理复效的;
5. 本附加合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项目之一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六、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
如您的保险计划有欠交保险费(包括由主合同现金价值垫交的保险费)或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形,则您需要先偿还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后才可根据本附加合同获得保险费的豁免。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❹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第三章 名词释义
您(1)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周岁(2)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全残(3) :以下“全残”项目需经有权鉴定机构认定。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注 2)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八) 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注 5)
注:
(1) 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4)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5)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7)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8)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根据精算原理计算,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任何保单年度均为零。
保险事故(9)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