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廳 x 借 用 契 約 書 (範本)
出借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廳舍借用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共同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借用標的物座落及使用範圍與目的:
廳舍座落:使用範圍:使用目的:
第二條 借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第三條 甲方係無償借用廳舍予乙方使用,但乙方需負擔下列費用: 使用廳舍期間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增加之稅捐及廳舍因自然使用之耗損修繕。
第四條 廳舍借用期間,乙方不得從事收益之行為,建物內外與週邊環境由乙方負責清潔維護,並應善盡保管完整之責任,如因使用、保管、任意拆除或整修致建築物有毀損,概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有公務或業務需要收回廳舍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二、乙方將廳舍轉借(租)或分借(租)與第三人或團體。三、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原使用目的。
四、乙方未善加管理,致廳舍損壞或漏水嚴重經通知不維修或修繕後無法改善。
五、乙方變更建物內部隔局或在週邊加蓋設施。
六、因乙方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
第六條 乙方不得將廳舍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
第七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權益時,應賠償甲方之損害及支付因涉訟之訴訟相關費用。
第八條 借用標的物之返還:
一、借用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借用建物回復原狀並騰空返還甲方。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二、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同意由甲方以廢棄物清理,乙方不得異議。
第九條 x借用契約應向房地管轄法院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x借用建物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乙方負責投保,如發生賠償責任或保額不足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第十一條 x借用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應返還借用標的物而未返還時,同意逕送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如因本契約衍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x契約一式三份,自簽訂並經法院公證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各執一份,法院公證處一份。
甲方
出借人: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借用人: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