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獲准上市(櫃)時依規定應提出由乙方辦理承銷之股份總額中,由甲、乙雙方依當時之規定及市場狀況決定實際比例,原則上主辦推薦證券商不低於承銷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 OO,甲、乙雙方參考前述原則,併同公開承銷相關事宜,另行簽訂承銷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