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合同
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合同
理财产品管理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xx提示您: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协议书),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风险揭示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交易、投资、兑付等工作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2. 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3. 市场风险:在理财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产品可能面临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发生变化。受以上情况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重要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若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的暂停赎回日(若有,以公告披露为准)无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上述情况将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内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5. 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
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7.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8. 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产品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9. 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此外,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10. 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披露途径
向投资者公示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了解。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12. 其它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及/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
的原因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率的降低或损失,以及本金或收益延迟支付。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和延迟支付,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提示
1.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3.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4.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期限为持续运作,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二星级。
5. 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代销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 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协议书为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并将资金委托给光大理财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还应了解您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类型特点和投资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7. 光大理财及代销机构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商业机构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风险确认函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协议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全部约定。本人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经代销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仅个人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为方便您办理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理财”)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产品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代销机构转达。
一、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光大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首次在代销机构购买理财的客户需开立相应资金账户,提供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
(二)首次在代销机构购买光大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需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
(三)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协议书)、代销机构的相关协议文件,理解并确认理财产品条款及产品风险;
(四)确定购买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二、光大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光大理财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一星级)、较低风险产品(两星级)、中风险产品(三星级)、较高风险产品(四星级)、高风险产品(五星级)。具体分类见下表:
内部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人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低 | 谨慎型 | 风险控制 |
★★ | 较低 | 稳健型 | 稳健发展 |
★★★ | 中 | xx型 | 均衡成长 |
★★★★ | 较高 | 进取型 | 积极进取 |
★★★★★ | 高 | 激进型 | 风险承受 |
x产品经光大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产品(二星级),指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对应稳健发展型投资策略,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代销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代销机构购买光大理财产品,需要与代销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代销机构线上
销售平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1、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可参考光大理财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自行判断确定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但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无需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x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通过产品管理人官网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如认为代销机构推介、销售产品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对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拨打代销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反馈。代销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六、联络方式
(一)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 2、客户服务热线:95595
3、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光大理财将提前通过原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二)代销机构联络方式详见代销机构提供的相关协议
声明: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悉本理财产品合同由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组成,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合同,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获得满意的信息披露,理解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本人/本公司(单位)与代销机构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划款时无需通过任何方式与本人/本公司(单位)进行最后确认,可以直接划款。
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说明书》、《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
⚫ 本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兑付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代销风险、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产品。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光大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2】个工作日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
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
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光大理财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订。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接与光大理财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代销机构或光大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光大理财负责解释。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 |
产品编号 | EW0019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1420000022 |
产品管理人 |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 二星级(本评级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销售对象 | x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其中个人投资者需为经代销机构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投资周期 | 12 个月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现将本理财产品的基本条款说明如下: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 3.90%-4.30%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可能在每次开放期根据当时市场利率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原说明书将不再修订。) | |
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 个人投资者:100 元/100 元机构投资者:100 万元/100 元 | |
认购追加金额 | 100 元的整数倍 | |
最低持有份额 | 个人投资者:1 份机构投资者:10 万份 | |
产品募集期 | 2020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缩短或 延长产品募集期,本产品最长募集期不超过 1 个月。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期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公布。) | |
产品成立日 | 2020 年 5 月 14 日 | |
封闭期投资日 | 指产品投资周期起始日之后一个月内的工作日。在封闭期投资日客户只可申购,不可赎回。 | |
产品开放日 | 首次开放日/投资周期终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之后本产品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 1 天,开放日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遇节假日顺延) | |
资金到账日 | 投资者赎回金额于产品开放日后 5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到账,产品开放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 |
认/申购费 | 0.00% | |
赎回费 | 0.00% | |
管理费 | 0.50%(年化) | |
销售服务费 | 0.00%(年化) | |
托管费 | 0.03%(年化) | |
分红方式 | 现金分红 | |
募集期间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认购款项。冻结期间资金由销售机构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全部募集资金将被划入资金募集账户,该日募集资金不计息。 | |
提前终止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 |
二、风险评级
内部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人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低 | 谨慎型 | 风险控制 |
★★ | 较低 | 稳健型 | 稳健发展 |
★★★ | 中 | xx型 | 均衡成长 |
★★★★ | 较高 | 进取型 | 积极进取 |
★★★★★ | 高 | 激进型 | 风险承受 |
x理财产品经光大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二星级),适合投资策略为稳健发展。代销机构负责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在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
三、名词释义
1. 光大理财/本公司:指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理财产品/产品:指光大理财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3. 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
4. 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产品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5. 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产品管理人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6. 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7. 工作日:指国内法定工作日。
8. 交易所工作日:指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9. 成立日:指本产品完成首次募集发行,正式成立运作日。
10.封闭期投资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之后一个月内的工作日。在该日客户只可进行申购,不可赎回。
11.预约交易指定日:指投资者预约交易指定的发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日期。
12.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法律的适用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13.代销机构: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 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x产品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衍生品类金融工具。其中,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标准化票据、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衍生品类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品种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金融衍生品。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境外金融工具仅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
本产品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80%-100%,衍生金融工具(以合约价值计)投资比例为
0%-2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9%。
4.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40%。
本产品将会在产品成立日及每期开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使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三)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管理人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评级限制
1.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须在AA(含)以上,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非公开公司债券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须在 AA(含)以上,且评级为AA 债券的评级展望不能为负面;
2.所投资产支持证券为劣后级(不含)以上的层级,且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市场评级不低于AA 级。
3.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1)可交换债券发行人质押股票不得是ST、*ST、SST、S*ST;本批次可交换债券的质押股票数不超过该股票标的流通股本的 15%;
(2)单个可交换债的质押股票市值不低于本次发行可交换债的本金的 110%(不足时需补充质押,超过时可以解质押);
4.以上公开及非公开发行标准、评级以及评级展望的判断以第三方机构 Wind 数据为准;
5.所投项目如为债权类资产,需符合信贷资产五分类之正常类资产标准。
(五)投资久期限制
x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本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产品下一个开放日。
(六)投资范围调整
x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光大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2】个工作日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
机构网上销售平台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合作机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产的资产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产品估值
(一)估值对象
x产品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要求
1.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资产净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2.本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后四舍五入。
3.本产品每周五(遇节假日顺延)及开放日为估值基准日。封闭期投资日每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债券类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本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其他债券按公允价值法计量。
2. 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资管计划等的估值:
对于资管计划披露净值的,按该资产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所公布或发送的估值日当日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无法取得估值日当日计划份额净值的,按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最近一次所公布或发送的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资管计划不披露净值的,则按成本法估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4.本产品所投资的衍生品类资产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品,场内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逐日计提利息。
6. 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成本法计算。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六、产品运作
(一)认购
1.认购指投资者在募集期开始日至结束日 15 点前进行的购买行为。产品募集期为
2020 年 5 月 7 日至 5 月 13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募集期,本产品
最长募集期不超过 1 个月。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期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公布。
2.认购费用:本产品免认购费,产品认购时以单位份额净值 1.0000 元/份为基准进行认购。
3.认购份额: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单位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个人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00 元,且为 100 元的整倍数。机构投资
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00 元,
且为 100 元的整倍数。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认购费用按合并金额的费率分笔计算。
5.认购撤销: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在其申请的认购日期的当日 15:00 前对认购申请撤销,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认购渠道:本理财产品可通过光大银行等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光大理财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
x产品开放申购、赎回、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等交易。
1.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自本产品成立后,每 12 个月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等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或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产品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 00:05 至 15:00。
(2)投资者可在产品预约期内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等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预约申购以及预约赎回,即在约定的产品开放日/封闭期投资日,按约定的金额(或份额)申购或赎回本产品。光大理财将根据投资者的预约情况,在预约交易指定日当日 03:00 自动发起预约转受理操作,已预约的投资者无需在预约发起日当日再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
(3)投资者办理预约申购时,将于预约交易指定日进行自动扣款,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将导致购买失败。
(4)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日/封闭期投资日当日办理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全额款项后,申购申请即转为正常受理;投资者采用预约申购时,仅冻结客户资金,不进行资金扣划,预约交易指定日当日统一进行资金扣划,若申购资金在当日 03:00 之前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不扣划资金,双方签订的本次申购协议自动终止。
(5)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封闭期投资日,并于临时封闭期投资日预约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公告。
(6)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 5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开放日后至投资者资金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收益分配前的单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与赎回申请可在当日15:00前撤销,15:00后不得撤销;
(4)预约购买、预约赎回交易可在预约交易指定日15:00前撤销;
(5)光大理财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6)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预约购买的撤单业务时需保证账户资金没有提前解控且账户状态正常,否则撤单将失败。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 2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 3 个交易所工作日起到光大银行等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电话银行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个人投资者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100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100元;机构投资者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100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100元。
(2)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个人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的机构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0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净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产品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净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7.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超过产品规模上限;
d. 投资者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e.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f.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g.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8.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 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 部分延期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 10%的前提下,有权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15 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入下一交易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所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 1.产品收益
产品收益包括买卖证券差价,产品投资所得红利、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产品净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可供分配利润为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1元的条件下,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成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产品收益分配后【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5.投资收益计算示例
以下示例均为假设情况,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资业绩
(1)情景一
假定投资者初始投资 100 万元,产品份额净面值为 1,投资者认购份额为 100 万份,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份额净值为 1.047,则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投资收益金额=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份额净值-1)。即:投资收益金额=100 万份×(1.047-1)=4.7 万元。
(2) 情景二
假定投资者初始投资 100 万元,产品份额净面值为 1,投资者认购份额为 100 万份,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份额净值为 0.96,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 100%本金。
上述情况假设仅用于向投资者示例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管理人对实际投资情
况的预期判断,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管理人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运作表现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四)产品提前终止 1.提前终止原因
x产品存续期内如遇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或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及/或意外事件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或产品总份额连续 90 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 3000 万份,或产品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交易所
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光大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提前终止公告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含)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3.提前终止收益计算示例(以下示例均为假设情况,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资业绩)假定投资者持有份额为 100 万份,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为 1.05,则提前终止时投
资者可获得的本息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提前终止时投资者可获得的本息金额=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即:提前终止时投资者可获得的本息金额=100 万份×1.05=105 万元。
4.清算
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清算,将按照清算后的产品资产净值
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后的资金将于产品清算后 15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七、产品费用及税收
(一) 费用种类
x产品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认/申购费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本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算,由光大理财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50%÷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2.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算,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认/申购费:本产品免认/申购费。
4.赎回费:本产品免赎回费。
5.销售服务费:本产品免销售服务费
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发生费率调整,实际的费率将于生效前2个交易所工作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代销机构授权网点及电子渠道等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
6.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八、产品托管
(一)托管人
x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托管安排;
2.产品底层资产类别、投资比例、持仓情况及杠杆水平;
3.产品估值方法、托管安排及投资账户信息;
4.产品收益分配、各项费用情况及主要投资风险;
5.产品所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
6.产品涉及关联交易;
7.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8.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信息披露频率
1.发行公告: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成立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公告:本产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将不编制本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到期公告:本产品在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产品净值公告:本产品成立后,每周公布一次产品净值;
6.临时性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
7.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
x产品信息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若由于投资者原因未能及时登陆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获取披露信息,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审慎决定。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手机银行、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可查询渠道,在公募产品存续期内每月查询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
十、其他
(一)追索条款
x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光大理财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信息安全
光大理财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光大理财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三)争议解决
x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客户应密切关注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投资者同意对于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或代销机构网上销售平台公布的信息应及时浏览和阅读,该行为视为投资者已获取该信息。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通过产品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告知
投资者产品重要信息。若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投资者需主动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如投资者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因此导致的产品信息无法告知或告知不及时,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个人投资者签字: 日 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光大理财“阳光金 12M 添利幸福成长计划”理财产品协议书
一、重要声明
x协议书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或咨询专业理财经理。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合同,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遵守本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光大理财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指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2、产品开放日:开放日当日投资者可办理产品购买、赎回等交易,具体开放日、开市时间、闭市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3、认购、申购及预约申购: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募集期开始日至结束日 15 点前进行的购买
行为。申购是指在产品开放期间/封闭期投资日,投资者在当日 15 点前进行的购买行为。预约申购是指投资者在约定的产品开放日/封闭期投资日,按约定的金额(或份额)购买本产品。
4.赎回:赎回指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购买协议书以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将理财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赎回分为当日赎回和预约赎回。当日赎回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 15 点前向光大理财申请赎回理财份额的行为。预约赎回是指投资者预约在产品未来的某个开放日赎回该产品份额的交易。
5、巨额赎回:在产品的某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比例时,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光大理财将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内相关内容,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6、收益分配:是指理财产品将其所实现收益根据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符合法规规定的收益规则分配给投资者,于权益登记日在理财业务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享有收益分配权。
三、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四、交易规则
1、投资者办理产品购买时,须验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协议书约定日期进行卡内转账办理。
2、具体交易规则以投资者实际持有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五、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光大理财不
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光
大理财不承担责任。
3、如由于投资者原因,本协议指定的资金账户和理财本金及收益被有权机关要求冻结、
扣划,则光大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
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光大理财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
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六、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络在线客服等(具体方式以投资者与代销机构签订的销售服务协议为准),以及光大理财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问题。
七、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投资者与光大理财双方签署(含电子签名)之日起成立,自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光大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生效。
2、投资者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电子渠道等或光大理财客服电话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光大理财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或赎回份额作为理财产品合同的生效或终止依据。
3、如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又变更该笔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资金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八、信息保密
光大理财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九、光大理财对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拥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别保留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