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 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邢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邢台银行各网点或拔打我行客服热线0319-96306。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卡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贷记卡有效期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卡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贷记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USBKey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一旦绑定成功,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及甲方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非银行支付机构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SBKey、银行卡密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SB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贷记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八、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
x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乙方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公告内容。公告执行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