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SITEN-ZB-20190442
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
0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SITEN-ZB-20190442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其“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SITEN-ZB-20190442
2. 预算总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每家单位投标单价控制价 3200 元/户,≥60 户/每家中标单位。超投标控制价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 招标内容:
拟选择 5 家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国家税务总局上
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
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规定为准。
4.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 服务周期:自签订服务合同起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6.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7. 如果需要,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对交货地点进行踏勘,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8.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时间: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5:30
地点:xxxxxx 00 xxxxx 0 x 000 室。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整(售后不退)。
须提供资料: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凡愿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9. 2019 年 5 月 30 日 9:30 时为投标截止期(地点:xxxxxx 00 xxxxx 0 xxxxxxxxxx)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0. 2019 年 5 月 30 日 9:30 时开标(地点:上海市xx路 53 号海湾大厦 2 楼上投招标公司会议室)。
请投标人代表届时出席开标仪式,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子信箱:benten512@163.com电话:000-00000000-0000
传真:021-66983070
账户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银行帐号:310066661010141114415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联系人: xxx
电话号码:00000000
12. 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资格后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
(5)如投标人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条件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上述日程安排发生变更,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及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采购人 |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路 53 号海湾大厦 2 楼 203 室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 |
2.1.1.4 | 项目名称 |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
2.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2.1.3.1 | 项目内容 | 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 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
2.1.3.2 | 服务周期和地点 | 服务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
2.1.3.3 | 质量要求 | 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划法律、规范要求且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 |
2.1.4.1 | 合格投标人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 (5)如投标人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
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条件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2.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2.3.10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2.3.11.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 2019 年 5 月 17 日 17:00 时,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箱 |
2.3.11.3 | 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澄 清的时间 | 如有,另行通知 |
2.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无 |
2.3.4.1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9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 性响应。 |
2.3.5.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须交纳保证金 |
2.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装订 | 投标文件:1 正 4 副,共 5 份。 电子投标文件 1 份。注: 1、纸质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不按要求装订的投标文件无效) 2、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以 U 盘或光盘的存储的形式提供, 内容应为 PDF 扫描版和可编辑的 word 版(须与正本一致) |
2.4.2.2 |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19 年 5 月 30 日 9:30 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xx路 53 号海湾大厦 2 楼上投 招标公司会议室 |
2.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9 年 5 月 30 日 9:30 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 00 xxxxx 0 x 000 室上投招标公司会议室 |
2.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相关商务、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3.4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标准参见第三章。 |
2.8.3.2 | 履约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2.9 | 招标服务费 | 招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每个中 标人服务费为壹万贰仟元。 |
2.1 总则
2.1.1 招标概况
2.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 资金来源
2.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项目内容、交付期限和地点、质量要求
2.1.3.1 本招标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2 本招标项目交付期限和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3 本招标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 合格的投标人
2.1.4.1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凡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的,并有投标竞争能力、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和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为合格的投标人。
2.1.4.2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2.1.4.1、2.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成果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3)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串通行为。
2.1.4.4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或者母公司所直接拥有。
2.1.4.5 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2.1.5 合格的成果和服务
2.1.5.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成果应当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2.1.5.2 投标人应明确列出自己拥有的、与其所供成果和服务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中标,将许可该招标项目的采购人使用上述列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有未列出与该招标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则默示为许可采购人使用。上述明示和默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
2.1.5.3 投标人还应承诺,投标人投标的技术方案或成果等,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若投标人中标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那么投标人应声明主动放弃中标,或者全部承担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引起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费用,包括因侵权而造成采购人的后续使用费及其相关费用。
2.1.5.4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成果应当是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1.5.5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成果的来源,如投标的成果某一部分非投标人编制的,则应当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内容的相关证明。
2.1.6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1.7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8 询问与质疑
2.1.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2.1.8.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1.8.3 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2.1.8.4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2.1.8.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1.9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2.1.9.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2.1.9.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规定三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2.1.10 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邀请》、《具体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邀请》、《具体要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1.11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邀请(第一章);
(2)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3) 评标办法(第三章);
(4) 具体要求(第四章);
(5)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6)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根据本章第 2.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2.2.2 对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2.2.2.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内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2.2.2.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发放,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5 招标采购单位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采购单位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投标文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如下:商务部分:
1)投标函(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2)开标一览表(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3)投标报价表(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5)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司资格文件
a.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b. 近一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c. 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d. 开标日前 6 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证明材料;
e. 报名结束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天的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将查询结果页面截屏打印,内容须包含投标人名称(须显示完整)及查询结果等有效信息。该查询结果仅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使用,并不作其他用途,且会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进行存档。
f. 报名结束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天的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将查询结果页面截屏打印,内容须包含投标人名称(须显示完整)及查询结果等有效信息。该查询结果仅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使用,并不作其他用途,且会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进行存档。
g.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h.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7)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文件;
8)业绩一览表(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9)项目组人员配置与核心人员资质介绍(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10)商务及合同条款偏离表(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12)服务费承诺书(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1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技术部分:
1)对招标需求的理解;
2)针对需求的各服务方案;
3)项目实施计划及工作安排;
4)考评完成方案;
5)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
2.3.2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 投标报价
2.3.3.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说明其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服务周期等。
2.3.3.2 投标人应在详细分解本项目需求后,以分项形式进行明细报价
2.3.3.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并允许外,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3.3.4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技术服务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的项目服务内容的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报价包括所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相关
税费、使用单位人员培训以及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要求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其他项目,如没有另外说明价款,所有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2.3.3.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人以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3.3.6 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分类报价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方便,但不限制买方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2.3.3.7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采购单位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3.4 投标有效期
2.3.4.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4.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3.5 投标保证金
2.3.5.1 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2.3.5.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2.3.5.3 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2.3.5.5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本须知第 2.3.5.4 条的情况下,可按下列两种形式之一予以退还;
(1) 招标机构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招标服务费后退还余额;
(2) 在中标人向招标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2.3.5.6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户名,银行和帐号为:户名: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帐号: 310066661010141114415
2.3.6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该按照合格投标人的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文件。
2.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2.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付时间、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具体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3.7.4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7.5 电报、电话、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2.3.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3.9 计量单位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2.3.10 踏勘现场
2.3.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采购单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3.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3.10.3 招标采购单位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采购单位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11 招标澄清会
2.3.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澄清会的,招标采购单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招标澄清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3.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采购单位,以便招标采购单位在会议期间澄清。
2.3.11.3 招标澄清会后,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12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4 投标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
2.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包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件名称(如有)、投标人名称及在开标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4.1.3 未按本章第 2.4.1.1 项或第 2.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2.4.1.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多备一份开标一览表、中小企业xx函、招标服务费承诺书,其与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一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4.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地点和时间当面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
2.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3.1 在本章第 2.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2.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关于投标文件同样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5 开标
2.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2.5.1.1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其代表参加。
2.5.1.2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按投标顺序当众宣读正本“开标一览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1.3 招标采购单位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1.4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6 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
2.6.1.1 评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1.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2.6.2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2.1 开标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6.2.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等的相符性,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是否没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2.3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评标时投标人之间的相对排序。
2.6.3 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4.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2.6.4.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必要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采购单位,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2.6.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5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5.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5.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6.6 评标的有关要求
2.6.6.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6.6.3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6.6.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6.4 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2.7 定标
2.7.1 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2.7.4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2.7.2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2.7.2.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2.7.2.2 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通知书》对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7.2.3 中标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未中标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按《投标人须知》第 2.3.5 条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7.3 投标文件的处理
2.7.3.1 所有在开标会上启封并唱出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采购单位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2.7.4 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2.8 授予合同
2.8.1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2.8.2 签订合同
2.8.2.1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2.2 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8.2.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将取消
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2.9 招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公司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金额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计算和收取。
(3)招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中标人在收取中标通知书时以支票、银行转帐、电汇等方式向采
购代理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内容予以确定本办法,作为招标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一、政府采购政策向导
1.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政府采购过程中五种优先采购货物和一种审核管理货物的相关条款(有关环境标志货物的财库【2006】90 号文、节能货物的财库【2004】185 号文、信息安全货物的财库【2010】48 号文、中小微企业货物的财库【2011】181 号文、监狱企业货物的财库【2014】68 号文)。
3.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货物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货物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货物;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货物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货物;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及监狱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4.“节能货物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货物政府采购清单”以相关职能部门正式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清单或目录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5.如果有国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货物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注(仅限招标文件货物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列货物,各项下浮比率可累加):
(1)节能环保货物加分:若投标人提供的是满足招标需求且进入《节能货物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须附证明材料),并占该类货物总量的 70%以上,评标价格下浮 0.1%。
(2)环境标志货物加分:若投标人提供的是满足招标需求且进入《环境标志货物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须附证明材料),并占该类货物总量的 70%以上,评标价格下浮 0.1%。
(3)对于参与投标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及监狱企业
(须附证明材料),则评标价格下浮 0.5%。
(4)如采购人所采购货物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货物,供应商所投货物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货物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二、评标准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三、评标委员会
1. 本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代表与评审专家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 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推选,推选后由其主持并负责整个评标工作,直至本次评标工作结束。
四、评标方式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价格、技术、商务分别评审,综合平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次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评标委员会按推荐前五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报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得分排名前五名的单位为中标人。若出现得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由于不能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得分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六名投标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五、评标顺序
1. 资格性检查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5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资格审查表如下:
序号 | 资格条件 | 招标要求 | 是否满足 | |
1 | 资格条件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加盖公章); 2)近一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3)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2)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证明材 料; (3)提供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 |
2 | 联合投标 | x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 ||
3 | 投标截止 | 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 |
2、符合性检查
2.1 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检查,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1) 投标人的投标函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 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 附加条件的报价(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外);
(7) 投标人虚假投标,提供的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或在澄清过程中虚假澄清,提供的澄清文件与事实不符;
(8)开标后,投标提出降价或进行抬价或利用澄清机会实质性变更投标价的; (9)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10)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的;
(11)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具体见评分标准); (12)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13)投标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条款提出偏离或保留的; (14)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15)有违法违规情形的。
2.2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认定为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投标。
2.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2.6 如投标文件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准,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如下
序号 | 审查项目 | 要 求 | 是否满足 |
1 | 授权代表资格 | 是否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
2 | 投标金额 | 每个包的投标金额是否在项目预算范围内 | |
3 | 报价 | 是否报价不附加其他条件,不存在重大缺项漏项, 并已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 |
4 | 投标文件 | 是否完整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5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6 | 技术 | 主要技术条款(带“★”技术条款)是否满足招 标文件中要求,不得存在偏离; | |
7 | 商务 | 是否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8 | 其他 | 是否无不符合实质性审查的其他情形 | |
结论 |
3. 评分标准(100 分)
仅对“符合性检查”合格者进行详细评审。
序号 | 评审内容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一 | 投标人报价得分 | 10 分 | 投标人报价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 ÷投标报价)×10。 (投标单位是小、微企业,投标价给予 6%的折扣)。 |
二 | 投标文件 (商务和技术) | 30 分 | 需求理解及标书完整性(0~5 分) 根据需求理解及标书完整性进行评分。 |
服务方案完整性、合理性(10~25 分) 根据服务方案完整性、合理性,是否高于要求,是否提供其他服务承诺评分。 | |||
三 | 类似项目业绩 | 15 分 |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2016 年-至今)(0~15 分)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 3 分(有双方盖章页面 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最多 15 分。 |
四 | 企业实力、标书质量及项目团队 | 45 分 | 标书质量(0~2 分): 文件不清晰的或文件中较多内容无意义繁杂的,将承担非实质性响应或扣分的后果。轻微错误每一处扣 0.2 分,超过 5 个以上的,从第六个开始每一处 扣 0.5 分;严重错误每一处扣 1 分,扣完为止。无 意义内容过多影响评标的由专家酌情扣分。 |
企业实力(0~5 分) 根据企业综合资质能力、曾获得奖项、项目经验、行业口碑、服务满意度反馈等因素综合评定。 | |||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所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或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执业资质的人数(0~15 分) 10 人以上(含 10 人)得 15 分;8 人以上(含 8 人) 得 10 分;8 人以下得 2 分。需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 |||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 年分类管理考核类别或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评定(0~8 分) 取得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 年分类管理考核类别 A 类的得 8 分,B 类的得 4 分。 取得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 4A-5A 得 8 分,2A-3A 得 4 分 律师事务所取得行业内等级评定的根据评定等级类比前两者,得相应分数。 两者取高的分数,但不能同时得分。 | |||
固定经营场所及应急服务支持承诺(0~10 分)根据供应商是否能及时应对采购人的应急需求进行快速的反应及提供服务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及应急预案进行评判。0-6 分。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 赁合同复印件得 4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项目团队组成的专业性、合理性。(0-5 分) 根据项目团队组成是否能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需求进行打分。 | |||
五 | 总分 | 合计 | 100 分 |
4. 综合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评定后各自独立打分,汇总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取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平均得分最高的前五名
投标人作为该项目的推荐中标人。推荐前六名如出现二家投标人综合得分并列最高分,则确定投标报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
5. 专家汇总意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分汇总表”的结论意见,出具评审意见汇总书,向招标人推荐五名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和排序,并签字确认。
六、评标的保密
评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对本项目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保密,不得向投标人及任何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评标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将评标的有关资料带出工作场所,评标工作结束后,所有资料统一由评标工作小组整理后交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会将评标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但无义务向投标单位解释中标或未中标原因。
第四章 具体要求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2、服务内容:拟选择 5 家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
3、服务期限及招标方式:
(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择优选取 5 家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4、任务安排及时间要求:按分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的专项涉税鉴证。
5、预算费用:总标的为 100 万元,单户鉴证费用不得超过 3200 元。投标供应商报价请按照单户鉴证费用进行报价。
二、服务内容
鉴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属年度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总机构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以及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是否正确;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表 A109010)计算是否正确。
(2)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不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置“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开发费用核算归集是否正确。是否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资产报损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2017 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填报 A105090 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的规定,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4)xx技术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xx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xx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6)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7)溢缴退库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
(8)其他需审核的企业。
审核年限为 2018 年度,如鉴证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
三、工作依据、标准与要求 1、项目工作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8 号)
a) 免于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
b) 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 6 张表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2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1 号)
(13)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 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1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19)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 号);
(2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知》
(财税〔2013〕70 号);
(22)《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
〔2013〕38 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2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号);
(2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0)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31)国家相关行业会计、审计制度。 2、项目工作标准:
(1)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委托方及时保障,在接到委托鉴证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两人以上的鉴证人员开展实地鉴证工作,并在随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报告。派出的鉴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拟参加委托鉴证人员的名单相一致,如因工作变动引起的人员变动,应立即以新的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向书面申请替换,获得委托方同意后,顶替变动人员的工作。若擅自替换人员
或未能及时申请替换而影响鉴证工作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已承接的业务并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2)按要求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除不可抗力,不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委托的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
(4)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在委托方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程序和要求进行鉴证,负责鉴证事项的取证,完整填写鉴证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的鉴证报告,并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委托方负责。
(5)鉴证人员必须将鉴证进展情况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税 10 万元以
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以上)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必要时应及时向委托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6)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鉴证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委托鉴证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 年),由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7)遵守保密规定,委派的鉴证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被鉴证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和擅自使用鉴证资料和结果。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被鉴证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8)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①与被鉴证单位是同一单位下属的,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②与被鉴证单位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为其内部财务税务管理服务的。
③与被鉴证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④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前述回避要求而接受该项目的委托鉴证,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无效,不予支付鉴证费用,并有权取消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9)中标单位在签收《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同时应向作出廉政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委派的鉴证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向被鉴证单位出示告知。一旦发现有违反承诺书行为的,认定鉴证结果无效,且不予支付费用,并有权取消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项目工作要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工作依据、工作要求及会计审计相关行业制度等的要求,结合委托方的相关要求,对被鉴证单位实施审核鉴证,发表审核鉴证意见。
4、项目说明:其他未说明事宜,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或相关的补充文件,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四、派出人员基本条件
1、派出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实务工作 3 年以上。
2、派出人员至少一名取得执业资格,派出人员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税务专业理论和实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派出人员职业道德良好,选派参与涉税鉴证工作前三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派出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六、报价与结算 1、报价:
(1)本次报价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18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报价单位须注意该单价采取闭口包干的性质,无论鉴证户(个)数与本文件所述有任何差异,单户鉴证费不允许调整。报价单位应充分考虑今后工作中所包含风险、责任后进行报价。报价必须是唯一的。
(2)报价人提供的涉税鉴证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报价过低是不利于涉税鉴证工作质量的,报价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结算:
为保证工作质量,加强监督考核,本项目先行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鉴证费用十万元,其余在专项鉴证工作完成、出具鉴证报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年内全部结清。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合同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乙方: 有限公司
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合同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甲方委托乙方对被鉴证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进行涉
税鉴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服务合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向乙方发送《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委派乙方对《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中列明的被鉴证对象提供涉税鉴证服务。
2.乙方收到甲方的《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后当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接受甲方委托项目,并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鉴证工作并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接受委托项目后,三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完成的项目保留收回的权利。
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3.甲方有权向乙方阐述对委托项目及具体问题的意见,并提出具体鉴证要求。
4.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中的不尽事项,提出补充或重新鉴证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提出的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或重新鉴证工作。
5.因乙方的过错导致鉴证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6.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7.甲方按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甲方及时保障,在接到甲方委托鉴证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两人以上的鉴证人员开展实地鉴证工作,并在随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报告。乙方派出的鉴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拟参加委托鉴证人员的名单相一致,如因工作变动引起的人员变动,应立即以新的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向甲方书面申请替换,获得甲方同意后,顶替变动人员的工作。若乙方擅自替换人员或未能及时申请替换而影响鉴证工作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已承接的业务并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除不可抗力,乙方不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委托的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
4.乙方应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程序和要求进行鉴证,负责鉴证事项的取证,完整填写鉴证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的鉴证报告,并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甲方负责。
5.乙方鉴证人员必须将鉴证进展情况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税 10 万元以
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以上)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必要时应及时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6.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鉴证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委托鉴证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 年),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7.乙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委派的鉴证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被鉴证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和擅自使用鉴证资料和结果。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被鉴证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8.当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1)与被鉴证单位是同一单位下属的,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2)与被鉴证单位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为其内部财务税务管理服务的。
(3)与被鉴证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4)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乙方如果违反前述回避要求而接受该项目的委托鉴证,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无效,甲方不予支付鉴证费用,并有权取消乙方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9.乙方在签收《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同时应向甲方作出廉政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委派的鉴证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向被鉴证单位出示告知。一旦发现乙方有违反承诺书行为的,甲方认定鉴证结果无效,且不予支付费用,并有权取消乙方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四、鉴证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及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全面地完成涉税鉴证业务。
2.乙方鉴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鉴证单位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被鉴证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被鉴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情况;被鉴证单位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
3.乙方应重点鉴证下列内容: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否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的填报相符。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6)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4.乙方完成审核鉴证后应撰写鉴证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1)被鉴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鉴证单位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鉴证期限等。
(2)被鉴证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3)审核鉴证情况。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纳税调增调减情况。
(4)特定项目审核鉴证情况。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资产损失、xx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溢缴退库等特定项目审核情况。
(5)审核鉴证意见。包括鉴证发现的问题、应补税费及滞纳金、调整留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披露被鉴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6)附件资料。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审核工作底稿,其他相关附件资料。
五、委托鉴证费用
1.依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乙方单户鉴证费用为 元。
2.特殊企业、特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对鉴证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先行支付乙方鉴证服务费用十万元,其余在乙方专项鉴证工作完成、出具鉴证报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 年内全部结清。
六、违约责任
1.xxxx造成违约的,或因乙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鉴证结果失实、不完整、与法相悖或存在其他重大过失,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取消其继续从事委托鉴证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取消乙方继续从事委托鉴证业务的资格的,乙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甲方的责任。
七、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2.如发生违约责任,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八、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3.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5.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招标书、投标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协议等资料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2019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19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表格(格式)
一、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采购单位)
根据贵方为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邀请,签字代表 (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表格;
3 第二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表格;
4 第四章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 其他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投标单价为 元/户(人民币,大写),即
元/户(数字)。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诺本招标项下的服务周期为 。
(4)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投标文件均属实,若有不实之处,同意被视为无效标。
(5) 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天,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
(6) 如果投标人违反投标须知中第 2.3.5 条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公司没收。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招标采购单位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招标采购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其他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并可不作任何解释。
(8) 本投标货物和服务均采用自有技术,与第三方的专利或知识产权无任何纠纷,若有碍买方,投标人愿承担所有责任。
(9) 我方承诺,与招标采购单位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设计机构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 公章: 日期: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 名称 | 投标价 (人民币元/单户) | 服务周期 |
1 | |||
2 | |||
3 | |||
总计: | 小写: | 大写: |
注:除投标文件中应有此表外,本表应与招标服务费承诺书一起装入一个单独密封的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供唱标时用。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参考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元) | 说明 |
1 | |||||||
2 | |||||||
3 | |||||||
„„ | |||||||
总计 | ¥: 大写: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所有价格以人民币表示; 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3.价格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4.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 日
五、法人代表授权书( 附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书
委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职务:
身 份 证:
兹委托受托人 代表我参加 项目招投标事宜,并授权其
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参加投标活动;
2、出席开标会议;
3、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解释和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4、签订与中标事宜有关的合同;
5、负责合同的履行、服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事宜的洽谈和处理;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司资格文件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近一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3. 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 开标日前 6 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证明材料;
5.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证明材料;
6. 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7. 评分要求资质人员列表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8.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如有)
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致:(招标采购单位)
(投标人全称) 参加的(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在此xxx
x: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16年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不良记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法律诉讼。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七、项目实施计划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 工作内容节点 | 时间节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八、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2016 年至今)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 号 | 委托人名 称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价 | 签约及完成时 间 | 单位联系人及电 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备注:请附上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作为同类业绩评价证明资料。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九、投标人为本次投标项目配置主要人员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拟任岗位 |
说明:
上述人员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主要服务人员等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商务及合同条款偏离表
招标文件条款号 | 内容 | 投标文件条款号 | 偏离内容 | 说明 |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xx、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 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即, 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十二、xx协议书( 格式)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全法履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合同》,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廉政建设上的权利和义务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律的各项规定(以下简称“廉政规定”)。
二、甲方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本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 包括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
《 合同》约定有关的业务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若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从事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以终止其行为;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或违规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乙方监察部门举报。乙方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乙方义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甲方工作人员给与任何形式的财物。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本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色情、工作麻将等不健康活动。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家电等物品。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家属或者亲友( 包括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
《 合同》约定有关的业务活动。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承担住宿费用、虚开发票、给予零花钱等甲方规定甲方工作人员在出差( 出国)期间应自行负担的费用。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若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以终止其行为;若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或违规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甲方监察部门举报。甲方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四、违约责任:
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减少或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关系,解除双方之间尚款履行完毕的合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返还甲方。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 有权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追究其行贿金额
10-20 倍的违约金,减少直至终止业务关系,将乙方列为不受欢迎单位,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恶性刑事案件的,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倍数(倍数以涉案人数计)支付违约金。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从合同,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xx)授权代表人:
乙 方: (xx)
授权代表人: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十三、招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 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___________项目投标中获中标(招标编号: )中标金额
为¥___________(金额)。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采取
(可任选其一):
□1. 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中之一种,向贵公司即 (招标代理公司), 全额缴
纳招标服务费:¥ (金额)。
□2.从我方的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并将余额退回至我方账户,帐户具体信息如下见“退保证金说明”。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公司开出的违约通知,以上述承诺金额的 200%在买方付给卖方成交货物的货款中扣缴。
特此承诺!
中标单位名称和地址: 邮编:
电话: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
中标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
中标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
十四、技术部分
1)对招标需求的理解;
2)针对需求的各服务方案;
3)项目实施计划及工作安排;
4)考评完成方案;
5)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