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购货方(全称): (以下简称需方)
供货方(全称): (以下简称供方)
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关系,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商品采购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诚信遵守。
1.货物数量
1.1 需方向供方订购产品一批,(产品名称、项目特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详见下表):
所购产品的具体情况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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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1 供方应保证向需方交付的货物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清单中的货物完全相符。
2.2 供方应保证向需方交付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如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等)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需方要求;供方实际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2.3 供方应在交付货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保证其材质同需方技术要求中的约定相一致。
2.4 供方交付的货物质量如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需方有权退货或进行折价处理。
3.交货地点、方式
3.1 供方送货前须先送样品,经需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送货。该批货物由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即: 。
3.2 交货时间: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发货通知后 日内交货。
3.3 供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向需方交付下述必要的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资料,该文件均视为供方所交付货物的一部分。
3.4 风险负担:合同产品交付给甲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前的所有毁损、灭失
风险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乙方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后,交付完成。
4.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包装要求
4.1 供方负担全部运输及装卸费用(运送至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4.2 包装应能保护产品,经受运输、标志清楚、方便管理,包装物不回收。运输过程中,因供方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5.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限
5.1 供方至少应于交货 24 小时前书面通知需方准备验收,因未通知造成甲方增加的额外收货准备费及相关费用,或未按通知时间交货引起的二次收货准备费及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5.2 供需双方对交付的本合同货物进行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外观依据等已封存样品及前述质量、技术标准约定进行验收,并且供方在产品验收时,还须提交需方要求的相应资料、证明;需进行现场检验的应当进行检验后签字确认。
5.3 需方对供货产品经检验有异议的,需方应当在 日内书面通知供方。产品验收结束,需方不提出异议的行为只代表对产品质量的初步认可,在验收结束后,如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任何时间向供方提出,并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解决。
5.4 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个日历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6.合同价款及支付
6.1 合同价款
x合同采用 计价方式,工程量以实际使用量结算,若材料单价和材料总价有差异,以材料单价为准计算。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本合同单价或总价包括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利润及其他风险费等全部费用(费用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予以填写),以及供方应完成的工作或应尽的义务、责任引发的其他费用等。
供方被认为是合格的、有经验的供货商,对此类工程有充分的经验,并熟悉报价邀请文件和工程现场,已充分考率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供方应列入而未列入原比选报价表的内容,需方将不予追加;对于供方因估计不足等原因而要求改变合同价款,需方将不予许可。
6.2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6.2.2 产品安装完毕并经需方验收合格、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资料交付完毕后,十日内转账付至产品实际使用量价款的 95%(未用完的产品由供方回收),余 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回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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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每次付款前供方应向需方开具合法足额有效的发票。 7.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 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产品制作、安装结束,
并经需方验收合格,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收尾退场后日内无息结清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8.双方的义务
8.1 需方义务
日内,需方在 10 个工作
8.1.1 需方保证供方向其承诺的价格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1.2 需方承诺,不会转售按本合同购买的产品。
8.1.2 在供方无任何违约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之约定并按合同要求付款。
8.2 供方的义务
8.2.1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质量标准送货。
8.2.2 对出售产品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
8.2.3 供方不应拒绝需方工程量的增减,最终供货量以需方、供方、总包施工单位三方签字验收合格的交接单为准并且对总价作相应增减(单价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8.2.4 供方应在交货后协助安装单位对产品的调试和安装,需方有义务予以协助、配合。
8.2.5 应为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等必要险种,且保证安全完整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形的,由供方自行处理赔偿事宜,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8.2.6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供方应确保产品的质量,由于产品质量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供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8.2.7 合同产品的随附资料作为合同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资料,供方应随产品交货时同时交验,凡遗漏的,供方应无偿提供。
8.2.8 供方应保证需方使用合同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权利的指控。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由供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9.售后服务及质保期
9.1 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9.2 质保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9.3 乙方应留下质保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乙方进行产品质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9.4 售后服务:
9.4.1 当需方所采用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在供方提出要求后,供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于_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且在 3 小时内维修完毕,并协调相关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定责任。因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全部承担。
9.4.2 质量保修期内,供方所供产品中有数量超过 30%以上(按件计)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供方应当更换全部产品,相关费用已涵括在合同价款中,包括折旧费。
9.4.3 保修期满后,如货物损坏需维修,原则上供方仅收取维修所需的材料成本费用和适当人工费。
10.违约责任
10.1 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供方应在需方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供方交付的产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供方应予以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并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在需方保管期间,供方应支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仓储保管费。需方同意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按质论价折价处理利用的,供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承担需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2 供方交付的货物和随附资料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需方要求的,应当及时补齐,并应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承担需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3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将货送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4 因为合同产品质量或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给需方、需方工作人员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供方全部承担,并向需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
10.5 供方逾期交货一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元/天,还应承担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超过 天,需方可解除合同,供方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10.6 需方逾期付款,向供方支付违约金_ _元/天。
10.7 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 3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1.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3 日或以上时,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供方。
11.5 在一方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12.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3.解决争议方式
13.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争议解决之前,供方应暂按需方的意见执行,不得因此影响工期,待争议解决之后,按争议解决结果执行。
14.通知与送达
14.1 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须是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末页所示地址通过传真、邮寄、短信、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更改地址须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否则未通知一方承担不能送达的不利后果。
14.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
( 乙方工作人员也视为被授权人) 签收时或甲方直接张贴于乙方处视为送达;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送达;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无论该信件是否被退回或签收);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送达(无论该信件是否被退回或签收);如以网络邮件方式传送,则以文件进入一方网络邮箱,视为送达;如以短信送达,则短信一经发出视为送达;如果甲方通过报社公告,同样视为送达乙方。
14.3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书面形式按下述联络方式发出:
甲方: 收件人:地址: 邮编:
传真/电话:
乙方:
地址一 或地址二
收件人: 收件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或者按照一方所最新书面通知的其它联络方式发出。 15.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委托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若有不作为和索贿等行为,设计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0816-2411179 0000-0000000
电子邮箱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举报需以事实为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以便反馈情况。
16.附件
16.1 附件 1:《防腐保廉协议书》 16.2
(以下无正文)
需 方 : 供 方 :
( 公 章 ) ( 公 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 代 理 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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