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见释义六)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