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 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 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乙方應依契約所定辦理住宿、交通、旅遊行程等,不得變更,但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十五 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
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
x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算之違約金。
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 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第十六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
x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第三 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
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 十。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 條:(集合及出發時地)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隨團服務。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甲方應於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自行抵達日本東京,並自行前往飯店辦理入住手
第十七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續。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需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應由xxxx辦理之。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
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
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
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 五 條:(旅遊費用)1 名參賽權+1 名加油+住宿 3 晚(品川王子酒店或同級)旅遊費用共新台幣:_107,600 元,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 30000_元。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
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
於旅遊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機票交通費
第十七 條之一: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
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
定。
第六 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產安全之虞者,得準用前條之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
第十八 條:(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 條:(旅客協力義務)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參加乙方所排定之旅遊項目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第十九 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止而生之損害。
第 八 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安排之旅遊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住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為必要之協助。
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 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第二十 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第十 條:(檢查證照、報告必要事項)
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
第 二十一 條:(其他協議事項)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附件(相關取消事宜)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前,將甲方的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
二、
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
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第十一 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第十二 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訂約人:
甲方:
住 址:身分證字號:電話或電傳:
乙方:(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 責 人:住 址:電話或電傳: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 責 人:住 址:電話或電傳:
第十三 條:(證照之保管)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相關文件,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第十四 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