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條款與條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一般 - 口頭附加協議 - 要約
1.1 買賣雙方之間的任何交付及服務應完全受下列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規範。除買賣雙方明確書面同意外,任何其他衝突、不同及/或未列入本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之條款與條件一律無效,此約定亦適用於雙方明知有衝突、不同或未列入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之條件仍無保留交付產品和服務之狀況。
1.2 賣方任何銷售人員無權在本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之外做任何口頭或書面附加協議,除非於該附加協議加蓋公司章(包括契約專用章)授權。
1.3 所訂購之產品的數量、品質、描述及任何規格應詳列於賣方簽發之報價,並以該報價為準。
1.4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賣方的價格及性能展示不具拘束力。除經賣方書面確認,或以實際履約或開立發票等方式默認接受者外,訂單對賣方不具拘束力。
1.5 含有重要專技知識或資訊之圖表、圖紙、計算公式及與產品、應用或專案相關之其他文件(「著作權文件」),即使已交付買方,仍為賣方的專屬財產,並受其著作權保護。未經賣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或對第三方提供任何著作權文件。
1.6 除經雙方同意外,已議定之契約不得撤銷。賣方有權就契約終止時發生的損失、成本、損害、費用及/或支出進行求償。
2. 交貨 - 交貨日期 - 延長交貨期 - 部分履約
2.1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議定之履行日期不是固定截止期限。
2.2 交貨期及服務期於澄清所有細節且雙方就所有業務條件達成協議後起算。遵守交貨期及服務期之先決條件包括:(a) 買方應提供之所有文件已準時送達賣方;(b) 買方應提供之所有核准及許可已準時核發; (c) 買方已充分履行其契約義務,尤其是付款義務。
2.3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若作業運送已於議定交貨期內離開賣方工廠,則視為已達成交貨期。除契約另有不同約定外,所有產品應依 2020 年國貿條規以完稅後交貨條件(DDP)在買方指定交貨地址交付。交貨地點在香港者應依 2020 年國貿條規以目的地交貨條件(DAP)在買方指定交貨地址交貨。
2.4 交貨地點限於在台灣及香港。
2.5 如因不可抗力(即賣方無法影響且無需負責之意外事件,例如官方行為及命令(不論是否有效)、火災、洪水、風暴、爆炸或其他自然災害、營運干擾、勞資糾紛、罷工、停工)而未能遵守交貨期,則應合理延長交貨期。此約定亦適用於下列狀況:(a) 若不可抗力發生於不當延誤交貨期間,且若賣方之供應商受不可抗力影響;(b) 買方未及時提供第三方之必要核准或文件;(c) 賣方未及時收到必要規格。
2.6 只要合理預期買方可接受,交貨及服務即可分批進行。於此類狀況下,賣方亦有權單獨分批開立發票。
2.7 如依買方要求或因可歸責於買方之狀況而延遲交貨,則賣方於證明已備妥可出貨後,即有權向買方收取儲存成本,但每週 不得低於發票金額的 0.5%,且最高不得超過發票金額的 10%。雙方有權證明實際儲存成本是否更高、更低甚或完全沒有。終止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定權利不受此影響。
3. 不可抗力 - 解除 - 保留及時並正確供應進貨
3.1 若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例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及雙方一致認為屬不可抗力之其他事件)而無法依本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履行其義務,則履行時限應依受該事件影響之期間延後。
3.2 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盡速書面通知他方。於此狀況下,受影響之一方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範圍內可豁免履行其義務。
3.3 不可抗力期間,各方應自行承擔因延誤履行義務所產生的成本。
3.4 若雙方未能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90 天內達成協議,則任一方有權終止銷售契約。此規定亦適用於不可歸責於賣方而無法繼續履約的狀況。因此終止時,各方應承擔自己的成本,並放棄因終止而要求任何賠償之權利。若一方有意就上述原因解除契約,則應立即通知他方。
3.5 若賣方未及時收到為履約而訂購之正確商品,則應豁免賣方之交貨義務。
4. 保留所有權
4.1 買方全額支付相關款項前,賣方保留所有產品之所有權。此規定亦適用於已支付買方指定之特定履約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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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若您違約(尤其是未支付已到期貨款),則我方有權依法律規定解除契約,並以保留所有權的基礎要求退還該商品。退還商品之要求亦包括宣布解除契約。若您未支付已到期貨款,則只有在我方已針對您設定合理付款期限但未收到,或依法律規定無需設定期限時,我方才可主張這些權利。
4.3 產品的連結、混合或加工應由賣方(以製造商身分)進行,但買方不負任何義務。雙方謹此協議,如因連結、混合或加工而產生(共同)所有權,則賣方應依連結、混合或加工時其供應之產品的價值相對於其他產品的比例,取得新品項的共同所有權。買方應免費為賣方儲存賣方有(共同)所有權之品項。
4.4 除轉售許可經撤銷外,轉售商得於正常業務過程中轉售產品。x (a) 買方停止付款,(b) 買方延誤付款,或 (c) 締約後有跡象顯示買方之財產惡化,或有其他事證顯示因買方缺乏績效而危及賣方的請求權,則賣方得撤銷轉售許可。針對賣方擁有
(共同)所有權之品項,買方謹此將轉售已交付第三方之品項產生的請求權,或依任何其他法律原因產生的請求權,以相對品項發票價值之總額,全部轉讓給賣方。買方有義務依要求提供賣方書面轉讓聲明。買方以不可撤銷之方式取得授權,得以其本身名義,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向第三方索討已轉讓之請求權。此項索討授權得以轉售權的相同原因撤銷。
4.5 不得以擔保方式進行質押和轉讓。財產如有任何扣押者及留置權,或遭第三方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或干預,則買方必須立即通知賣方。
4.6 賣方承諾,只要質押物之價值超過所質押之請求權的 10%,則可自行決定依買方要求解除質押。
5. 風險移轉 - 國貿條規 - 運輸保險
5.1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應依 2020 年國貿條規以完稅後交貨條件(DDP)在買方指定交貨地址交付。交貨地點在香港者應依
2020 年國貿條規以目的地交貨條件(DAP)在買方指定交貨地址交貨。
5.2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產品抵達目的地地址後,產品意外損壞或意外變質之風險即轉移至買方。
5.3 若契約中使用國際慣例運輸及風險承擔條款,則此類條款應依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Incoterms 2020)解釋。
6. 保固請求權 - 申訴義務
6.1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應於相關產品之技術數據表或使用說明書中詳列品質及可行性。
6.2 賣方同意,若請求補充執行(後續改善或額外交付),則應選擇最有成本效益且不會損及買方的替代方案。
6.3 賣方任何後續執行通常僅為表達善意,而不承認執行義務,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或賣方在後續執行前或就該後續執行已明確對買方承認後續執行之請求權。
6.4 若證明申訴合理,則賣方應承擔後續執行所需之費用,但不得造成賣方不成比例之負擔。
6.5 若買方於交貨後將商品移至執行地以外地點,並因而增加後續執行所需費用,則因此產生之任何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6.6 就不完全或不正確交貨提出之申訴必須立即書面通知賣方,且不得晚於交貨(明顯瑕疵)或發現瑕疵後一週。否則即排除保固請求權的主張。
6.7 賣方不同意買方就應接收之產品檢驗和申訴的任何法定要求限制(尤其是台灣民法第 356 條中的下列限制)。
6.8 保固請求權之期限為風險轉移後 24 個月。如因超過我方控制之原因而延遲交貨,則保固請求權之時限為風險轉移後 24 個月,或我方初次通知您我方已準備好交貨後的 24 個月(較早到期者)。前述規定不適用於台灣民法第 365 條規定之更長期限,以及因生命、身體或健康傷害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6.9 若就某產品之操作或轉換週期達成一定數量的協議,則該協議將繼續有效至第 6.8 節所述期限結束。若於第 6.5 節所述期限屆滿前達到就某產品協議之操作或轉換週期數,則該協議產生之所有求償權應立即停止。產品必須在相關技術數據表或相關使用說明書中所述環境條件下使用,特定數量操作或轉換週期之協議始有效。
6.10 在下列狀況下將排除保固請求權:(a) 如第 6.6 及 6.7 節所述,未就應接收之產品進行檢查和申訴;(b) 後續未經授權修改產品,除非有證據顯示該瑕疵不是因此類修改造成;(c) 因正常磨損、不當使用或不當儲存造成之瑕疵。
6.11 限於依第 8 節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7. 工業財產權及著作權 - 所有權瑕疵
7.1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賣方只須在產品生產或交付國家或區域履行不侵犯工業財產權(以下簡稱「工業財產權」)之義務。本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中的「工業財產權」係指專利、實用新型、設計專利、商標(包括其應用)以及著作權。若第三方因賣方供應及依契約使用之產品侵犯工業財產權而對買方提出任何正當請求,則賣方應於第 6.8 節規定期間內依第 7.2 節對買方負責。
7.2 由賣方自行決定並自行負擔費用 (a) 取得使用此類工業財產權以履行契約的權利,(b) 以不侵犯工業財產權之方式變更產品,或 ( c) 交換產品。若賣方無法以適當條件實現,則買方有權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或要求降價。限於依第 8 節要求損害賠償。
7.3 前述義務存在之條件為買方必須將第三方主張之請求權立即書面通知賣方。此類義務不得視為賣方承認任何侵權,且賣方有權採取所有辯護措施及和解訴訟程序。
7.4 若買方應對侵犯工業財產權負全責,則排除買方的請求權。
7.5 若侵犯工業財產權係肇因於買方之特別指示、賣方無法預見之任何使用方式或未經賣方授權對產品進行之任何修改,則亦排除買方的請求權。
7.6 排除因第 7 節規定以外之所有權瑕疵對賣方或其代理人的請求權。
7.7 履行契約義務之結果產生的任何工業財產權應歸屬於賣方,除非該結果明顯可歸功於買方。於類似狀況或必然會產生工業財產權之其他狀況下,賣方至少應取得不受時間、地點和內容限制使用該工業財產權的免權利金、非獨家權利。
8. 責任
8.1 賣方僅就其交付或履行瑕疵或違反其他契約或非契約義務(尤其是因侵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者)對買方提出之任何損害賠償請求及必要費用補償承擔責任。不包括因傷害生命、肢體或健康,或因承擔保證或採購風險,或因違反重大契約義務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8.2 因違反重大契約義務造成之損害賠償僅限於賣方於締約時已能預見之典型損害(以下簡稱「典型損害」),前提是該責任不是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且不是基於傷害生命、肢體或健康,或基於承擔保證或採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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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 8.2 節下的典型損害:(a) 各狀況最大損害賠償應等於受影響之契約的淨購買價格; (b) 每一日曆年度最大損害賠償應等於買方於前一日曆年度向賣方購買之所有產品的淨營業額。第一契約年度最高損害賠償為買方截至損害事件發生前向賣方購買之產品的營業額。在任何狀況下,第 8.2 節下的典型損害不包括任何間接損害(例如利潤損失補償、營業中斷造成的損害賠償)。
8.4 雖有第 8.3 節規定,但賣方對買方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於賣方非消費者時,應以有利於賣方之方式決定,並應考慮賣方之經濟狀況、業務關係之性質、範圍和持續時間,買方根據台灣民法第 217 條應提撥或負責之金額以及所供應之零件的特別不利安裝狀況。尤其,賣方對買方支付之損害賠償、成本和費用應參考所交付之產品的價值。
8.5 所有責任限制應相同地適用於代理人。
8.6 對買方不利之舉證責任的改變與本第 8 節之規定無關。
8.7 第 8.1 及 8.2 節規定之重大契約義務即為正常履約時應履行的所有義務,且為買方應信任於正常狀況下履行之義務。
9. 價格 - 加價
9.1 價格應為經加蓋契約專用章授權之報價。所有報價之有效期限只有 30 天,或可延長至買方可接受之任何日期,該期限屆滿或該日期之後,賣方有權不經通知買方變更報價。
9.2 除任何報價之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或賣方任何價目表中另有不同規定外,或賣方與買方之間另有不同書面約定外,賣方所有報價皆以 DDP 條款為基礎並受第 9.4 節限制(若交貨地點在香港,則報價應以 DAP 條款為基礎並受第 9.4 節限制)。經買方要求並經賣方確認後,賣方同意於買方工廠以外目的地交付產品,並另收任何包裝、運送和保險費用。
9.3 賣方有權於交貨前隨時通知買方加價,以反映因超過賣方控制之任何因素,或因買方要求變更交貨日期、產品數量或規格,或因買方任何指示造成任何延誤,或因未提供賣方足夠資訊或指示等造成賣方成本的任何增加。
9.4 淨值低於新台幣 2,000 元的每筆訂單將額外收取新台幣 200 元的附加運費。
10. 付款條件 - 逾期利息 - 轉讓
10.1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支付條件為電匯/預付淨額,且在任何狀況下應於交付任何產品及/或服務之前支付。
10.2 如有具體事證顯示買方財務狀況於締約後惡化,或締約後有其他事證足以推定,賣方對買方之請求權因買方無力履行而受到損害,則賣方得要求就賣方之產品/服務提供相對應的充分擔保,及/或撤銷曾授予的任何付款條件(甚至包括其他債務)。若買方未能於合理期限內提供賣方要求之充分擔保,則賣方有權終止契約,且不影響賣方就所提供之產品/服務或就買方違約提出請求之權利。
10.3 若透過銀行轉帳付款,則買方應承擔所有國際和國內銀行費用,以及銀行收取之任何行政費用。
10.4 依發票支付之任何款項(包括定金及逾期利息)皆不可退還,且已提供或將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不可交換。
10.5 末經巴xx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任何契約關係及相關權利。
10.6 如因訂單接受日之後增訂或修訂任何法律或有法律效力之任何命令、規定或章程或任何相關標準,造成賣方履行其與買方之任何契約下之義務的成本改變,則可依適用狀況增減契約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海關及消費稅、徵稅、收費、關稅等各種成本。就第 10 條之目的,「成本」應視為包括我方支付之間接費用和利息。
10.7 應付匯率變動應依賣方實際支付之匯率與報價單中的匯率計算。若價格以不同貨幣表示,而買方尋求或要求以任何不同貨幣付款,則買方應承擔以該方式付款產生的任何外匯風險。
10.8 賣方收到款項前,不得應視為已付款。若買方拖欠應支付賣方之任何款項,則除法律規定之所有其他權利外,賣方有權:
(a) 以賣方主要銀行就其透支額度對賣方收取之利率外加百分之三(3%),從到期日至實際付清日計算,就逾期金額收取利息。買方之後對賣方支付之任何款項應先用以支付所產生的任何利息;(b) 暫停所有交付或工作,且任何契約期限應依暫停之期間延長; (c) 終止契約。
10.9 根據合約收取到期款項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保全、調查和鑑定費用、合法權益、律師費應由買方支付給賣方。
11. 沖抵– 擔保– 轉讓
11.1 只有在我方承認您的求償、您的求償沒有爭議或合法成立或與我方的求償(聯合契約)密切相關時,才可利用我方的求償沖抵您的求償。相同規定亦適用於保留權及暫停履約權;只要您的反訴源自相同契約關係,即可行使保留權。
11.2 若締約後有實際跡象顯示資產嚴重惡化,或若有其他事實或締約後得知其他事實證明我方的對價求償權因缺乏資金而受到損害,則我方有權要求為我方的產品/服務提供適當擔保及/或撤銷已授予的任何付款條件,包括其他應收款。若您未於合理期限內提供我方要求之適當抵押品,則我方得解除契約。就已提供之產品/服務或因延遲而產生的既有求償權,以及我方依台灣民法第 265 條享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11.3 僅於我方事先書面同意後,才可轉讓源自此契約關係的求償權。沒有授予此類同意的權利。
12. 轉售時的義務
12.1 若轉售所交付之品項,則您必須遵守台灣相關法律之規定,並據以將此契約義務轉給您的客戶。
12.2 若您違反第 12 條規定之義務,則應補償我方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成本,並就任何第三方因此向我方提出之求償進行賠償。
13. 退還電氣設備– 退還包裝
13.1 您應依台灣法律規定(尤其是主管機關頒布之解釋和規定),自行負擔費用,於使用結束後處置所交付之產品。您免除我方身為製造商的收回義務,以及任何相關第三方的求償。您應以契約方式約束您對其交付產品之商業第三方,確保其依法律規定(尤其是主管機關頒布之解釋和規定),於產品使用結束後自費妥善處置該產品,並於產品再次轉手時轉嫁相對應的進一步義務。若您違反將此義務轉嫁給客戶的義務,則您有義務在其使用結束後自費收回所交付之產品,並根據法律規定處置該產品。
13.2 若我方有此法律義務,則將根據您的要求退回運送包裝。您應承擔退回運送包裝的成本。
14. 資料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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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簽訂本合約即視為買方同意賣方蒐集、儲存及使用買方或其公司董事及主管之個人資料,用於考慮買方的任何信用申請,或與買方及賣方業務關係相關及附帶之目的。
14.2 賣方對其關係企業、業務夥伴及其他人揭露買方個人資料時,即表示可能將買方個人資料傳送到台灣以外國家,這些國家沒有可比資料保護水準,因此無法保證適當的保護水準。
於此狀況下,賣方應確保資料保護有充分保證。這可透過有約束力之公司規則、保護個人資料之相關標準契約條款、證明書或公認行為準則實現。如欲取得此主題之更多資訊,請聯絡賣家資料保護專員。
請注意,尤其是傳送到美國時,美國主管機關可能就控制及監督目的處理買方資料,而您可能無權取得任何法律補救措施。
14.3 除為取得信用資訊、登錄於買方信用報告、執行本條款或遵守法律、規定和職權外,賣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揭露買方任何個人資訊。
14.4 更多資訊請參閱我方隱私權聲明。
15. 履約地– 管轄地– 適用法律- 語言
15.1 契約關係中所有義務之履行地點為台灣台中。
15.2 雙方同意,賣方與買方之間因契約所生或相關之任何爭議、矛盾、請求權或歧見應透過友善諮詢解決。若無法透過諮詢達成協議,則該爭議、矛盾、請求權或歧見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解決。賣方亦有權自行決定在買方註冊辦事處採取法律行動。
15.3 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產生的所有法院費用及合理法律費用。
15.4 唯一適用台灣法律,並排除任何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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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線上銷售一般條款與條件的英文和中文版本效力相同。若兩種版本之間有無法以法定詮釋解決之任何歧異或矛盾,則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補充軟體條件
針對使用單獨購買之軟體(「軟體產品」),應優先適用我方標準收費軟體授權條款與條件,或我方標準軟體免費授權條款和條件,或我方標準軟體改寫(定製)條款與條件。若產品交貨範圍包括且可付費或免費使用軟體,則亦應適用下列規定,且若上述規定與以下規定關於軟體部分有所矛盾,則應優先適用以下規定:
16. 使用權
16.1 我方授予您將軟體用於其預期目的之非獨家權利。預期使用範圍請參閱相對應的軟體數據表或軟體操作說明。使用權僅限於約定期限,若無此類約定,則使用權為無限期。
16.2 您只可將軟體與數據表或操作說明中所述硬體一起使用,若無此類參考,則只可與伴隨該軟體交付之產品一起使用。將軟體與其他裝置一起使用需經我方事先書面同意;若違反此義務,則我方有權要求適當額外報酬。其他求償權不受影響。
16.3 若數據表或操作說明提及多個裝置,則您只可同時在其中一個裝置上使用該軟體(單一授權),除非已協議多重授權(請參閱第 16.11 條)。若可獨立使用該軟體的裝置有多個工作站,則單一授權只涵蓋一個工作站。
16.4 軟體授權僅以機器可讀格式(目的碼)進行。
16.5 您只可製作一份軟體複本,且只可用於備份目的(備份複本)。此外,只有協議多重授權時,才可例外複製該軟體。
16.6 您無權對該軟體進行變更、逆向工程或翻譯,或刪除其部分。您不得從數據載體刪除字母數字及其他標識。應將其原封不動傳輸至各備份複本。
16.7 如有正當理由,則我方授予您將軟體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可撤銷權利。對第三方轉讓必須連同您所購買與該軟體相關之產品。將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確保,除您依本條款與條件以及相對應之數據表或操作說明中之條款與條件取得之權利外,不得將該軟體的其他使用權授予該第三方,且該第三方至少應遵守本合約就該軟體施加的相同義務。轉讓時,您不得保留該軟體任何複本。
16.8 您無權授予轉授權。
16.9 若您將軟體轉讓給第三方,則您有責任遵守任何出口要求,並應就任何及所有此類有罪違反義務對我方進行賠償。
16.10 若我方授權您使用我方只擁有衍生使用權的軟體(第三方軟體),則我方與授權人之間約定的使用條款應優先適用於本補 充軟體條件之規定。若我方授權您使用開源軟體,則除本補充軟體條件之規定外,亦應優先適用規範開源軟體的使用條款。我方將在數據表或操作說明中提及授權之第三方軟體和開源軟體的存在和使用條款,並將依您的要求對您提供使用條款存 取權限。若違反這些使用條款以及我方自己的使用條款,則我方的授權人亦有權以其自己的名義主張任何及所有求償和權 利。
16.11 您需單獨取得使用權,才可在多個裝置或在多個工作站使用軟體。相同規定亦適用於在網絡中使用該軟件,即使並未複製該軟體。於上述狀況(以下稱「多重授權」)下,除第 16.1 至 16.11 條之規定外,亦應優先適用以下 (a) 及 (b) 的規定:
a) 多重授權之先決條件是我方明確書面確認您可製作之軟體複本數量,以及可使用該軟體之裝置或工作站的數量。但多重授權適用第 16.7 條的條件是,您將該多重授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連同使用該軟體之裝置一起轉讓。
b) 您應遵守我方連同多重授權對您提供之複製說明。您應保留所有複本存放位置的日誌,並依要求提供給我方。
17. 風險轉移
17.1 利用電子通訊媒體(例如透過網際網路)授權軟體時,軟體意外遺失及意外損壞之危險應於該軟體離開我方影響範圍時
(例如下載時)移轉給您。
18. 合作義務與責任
18.1 您應採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或限制軟體造成的損害。您尤其應確保定期備份程式和數據。
18.2 若您違反此義務且有罪,則我方對其後果概不負責,尤其不負責更換遺失或損壞之數據或程式。前述規定不涉及舉證責任變更。
19. 重大瑕疵
19.1 雙方同意,軟體創作通常不可能沒有錯誤;這也適用於本條款與條件涵蓋之軟體。
19.2 風險轉移後 12 個月即不得再提出軟體相關重大瑕疵求償。前述規定不適用於台灣民法第 365 條規定之更長期限,以及因生命、身體或健康傷害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19.3 只有在您能證明與數據表或操作說明中之規格有可重現之偏差時,才視為軟體有嚴重瑕疵。若最後移轉給您的軟體版本未出現重大瑕疵,且買方認為該軟體之使用合理,則不存在重大瑕疵。
19.4 以下沒有重大瑕疵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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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正確或疏忽使用軟體造成之損害
− 非契約規定之前提條件的特殊外部因素造成的損害
− 您或第三方進行之修改及其後果
− 您或第三方延伸之軟體超過我方就此目的預設的界面
− 軟體與您使用之數據處理環境不相容的狀況。
19.5 軟體補充執行之要求滿足如下:我方將為您提供軟體的新出版(更新)或新版本(升級),只要我方擁有或能以合理成本取得。
20. 工業財產權及著作權 - 所有權瑕疵
20.1 若第三方以侵犯軟體相關工業財產權為由提出求償,則我方應根據第 7 條於第 19.2 條規定期限內負責。
台灣巴xx有限公司
40360 xxxxxxxxxxxxx 000 x 0 x X x
xx:x000 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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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