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山东省大数据局数字山东宣传推广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302004944F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山东省大数据局数字山东宣传推广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302004944F_001
计划编号: 37000000056000120230025
采 购 人: 山东省大数据局
供 应 商: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采购人(全称): 山东省大数据局
供应商(全称):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山东省大数据局数字山东宣传推广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山东省大数据局数字山东宣传推广。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内容和范围:山东省大数据局数字山东宣传推广-F 包央级网络媒体 平台。
二、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2 月。三、服务标准
符合采购人要求及相关验收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 (¥1995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
中标人项目经理: xxx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199500 元;财政专户资金: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1.本合同款项分 2 次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收到发票
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0%,即人民币:179550 元,大写:壹拾柒万玖仟xx伍拾元整;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之日后,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即人民币:19950 元,大写:xxxx玖佰伍拾元整。
2.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甲方合同首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的 10%,期限为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满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乙方。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含网银转账)、保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合同首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缴纳信息:
开户单位:山东省大数据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井支行帐 号:37050161620609999999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xx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招标文件;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中标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中标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月 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中标人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
采购人: 山东省大数据局 | 中标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xxxxxxx 0 x | 住所:xxxxxxxxx 000 x金隅大厦 |
法定代表人:xxx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xxx | xx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18668990344 |
传真: | 传真:无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
账号: | 账号:0000 0000 0000 5961 0011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100053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中标人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中标人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阶段:/。
1.3 服务内容:山东省大数据局数字山东宣传推广-F 包央级网络媒体平台。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 /。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务机构。中标人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由采 购人、相关负责人、供应商项目经理及实施人员组成的项目建设小组。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中标人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中标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1.7 验收
1.7.1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
1.7.2 系统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初验收:系统开发并安装调试后进行初验收,双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初验收,并将系统移交采购人。2)试运行 ①系统移交采购人投入联网试运行,稳定试运行后进入最终验收阶段。②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现系统质量问题,系统某一项指标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时,在 3小时内响应并排除故障。③如果系统整体性测试未达到要求,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改善并达到要求。(3)最终验收:系统试运行无误并实现预期功能后,中标人提供合同的全部资料,并解决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达到合同要求,采购人、中标人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最终验收。(4)在最终验收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中标人承担。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中标人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整改后,再行验收。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中标人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中标人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中标人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中标人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中标人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中标人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中标人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中标人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中标人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中标人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中标人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中标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中标人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计取依据: / 。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中标人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中标人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服务价款支付:按照协议书约定执行。
3.4 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服务报酬前,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直至中标人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中标人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
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中标人。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机关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中标人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中标人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中标人,并给中标人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中标人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中标人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中标人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中标人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中标人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受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 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 响的义务。
9.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款
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0.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0.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项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达到合同约定及承诺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整改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0.4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0.5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追偿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的预付合同款。
10.6 如果出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10.7 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采购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4 补充条款: / 。
附件一: 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价 |
1 | 专题设计服务、推广 | 1 | 个 | 60000 | 60000 |
2 | 多媒体信息服务 | 1 | 个 | 60000 | 60000 |
3 | 优势广告位推介服务 | 1 | 个 | 50000 | 50000 |
4 | 深度调研服务 | 1 | 份 | 29500 | 29500 |
合价:199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