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与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集团”)签订《租赁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核,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与大西洋集团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焊接产业园已建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出发,按市场原则向关联方提供租赁,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
二、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是公司控股股东大西洋集团,因自身办公需要,租赁公司焊接产业园办公用房及停车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具有履约保障能力。
三、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是参照园区xx工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大西洋集团签订《租赁协议》。
独立董事:xxx、xx、xx
2020 年 7 月 29 日